问题答复

有时效: 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相关法规,社会保险部门有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稽查之职,请问:对用人单位开展社会保险稽核是否有时效限制?东莞市局负责具体社会保险稽核是哪部门及联系方式?
答: 尊敬的市民,您好!你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对于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您可同用人单位协商处理社会保险费补缴事宜。如双方协商一致,可由用人单位向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部门申报补缴。如经同用人单位协商、调解仍无法解决您所反映问题,您可按照我市部门职责分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社、医保行政部门或税务部门进行投诉。各镇街社保部门具体联系方式可登录东莞人社官网查询。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