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打工人: 东莞市裕元鞋业制品有限公司拖欠社保,东莞人社部门听说是补缴社保的,立马就说办不了,东莞高埗镇社保局不听百姓陈述事实及证据,直接以"超过2年追诉期"为由拒绝沟通,存在明显的法律适用错误。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规定的2年时效,仅适用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而不适用于社保费征收程序。2.《社会保险法》第63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该条款未设时效限制,社保征收机构有权对任何时期的社保欠费进行稽核。3.《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9条进一步规定社保缴费情况稽核内容包括:"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规定追诉期限制。4.人社部2017年答复明确表示:"社保机构追缴用人单位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保征收行为,不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关于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则不再查处的规定。
答: 尊敬的市民,您好!你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对于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保登记,该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人社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对于相关补缴诉求,经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部门申报补缴。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