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东莞打工人: 领导好。我是裕元鞋厂前员工,有医保记录和工资流水佐证劳动关系。请问孙主任:根据《社会保险法》第60条和《稽核办法》,社保稽核追缴是没有2年时效限制的。既然企业承认欠缴,且有证据,为何窗口以“超过2年”拒绝启动稽核程序?请明确回复:社保局能否直接行使稽核权,责令企业补缴?
答: 尊敬的市民,您好!你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对于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保登记,该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人社行政部门将不再查处。对于相关补缴诉求,经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部门申报补缴。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