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东莞: 公司未按实际基数缴纳社会保险,公司不配合补缴,适不适用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超过两年不予受理?这也是广大外来工关心的问题,请直接回复,不要走形式,谢谢!阳光问政,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答: 尊敬的市民,您好!你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因此,对于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保登记的违法行为,若超过2年查处时效的,人社部门依法不再查处。关于相关补缴诉求,员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的方式处理,若双方协商一致的,可由用人单位向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部门申报补缴。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