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追缴: 本人于2012年11月至2014年5月期间在永泰电子(东莞)有限公司工作,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职期间,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投诉人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投诉人查询个人社保缴费记录,上述期间确无养老、失业保险缴费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税务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58号)相关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属于行政征收范畴,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保缴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当依法补缴并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欠费追缴不受劳动保障监察2年行政处罚时效限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东莞市财政局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分行 东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历史欠费、应参保未参保补缴等情形,由人社部门负责参保缴费信息核定,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追缴。被投诉单位未依法为投诉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严重侵害投诉人合法社保权益。现特向贵部门提出投诉,恳请依法受理、核查、核定,并责令单位足额补缴上述期间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滞纳金。
答: 尊敬的市民,您好!你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因此,对于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保登记的违法行为,若超过2年查处时效的,人社部门依法不再查处。关于相关补缴诉求,员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的方式处理,若双方协商一致的,可由用人单位向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部门申报补缴。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