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星开: 看看在东莞追缴社保的这些农民工,被你们万能的劳动监察条例第20条玩弄于股掌之中。宪法第5条/41条/立法法第99条,劳动法第72条,社会保险法在东莞这里,就是废纸。看看东莞这些企业,还有多少不买社保不买公积金的?但凡你们有点作为,都不会有那么多**遗留问题。农民工付出了劳动,最后连最基本的退休待遇都没有。看看那些追缴社保的留言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吧,至今我追缴社保几个月了,都不依法处理。
答: 尊敬的市民,您好!你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因此,对于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保登记的违法行为,若超过2年查处时效的,人社部门依法不再查处。关于相关补缴诉求,员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的方式处理,若双方协商一致的,可由用人单位向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部门申报补缴。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