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新东莞人: 公司2008年-2019年期间未按工资实际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现公司不配合补缴基数,本人离职已超过两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寮步分局回复: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予受理,请寮步分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谢谢!1.根据2025年12月30日东莞四部门共同发布的通知《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后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344号建议的答复:对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一般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进行追缴和处罚,而地方经办机构追缴历史欠费并未限定追诉期。为维护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强化征缴清欠工作,经办机构接到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两年的追诉期投诉后,一般也按程序进行受理。对能够提供佐证材料的,尽量满足参保者诉求,予以解决,以减少企业职工临近退休时要求企业足额补缴欠费的问题发生。
答: 按《立法法》第九十九条“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行政法规,《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为部门规章),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核查过程中,参照法律效力更高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理。为妥善解决矛盾,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由用人单位提供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相关材料申请办理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