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含泪血告: 东莞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人社局根据万能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不予受理两年前的未足额缴纳社保投诉。?关于时间问题:?1、《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未对征收社会保险费作出时限限制。?2、社建字〔2017〕10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养老保险追诉期答复》提到“《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均未对清缴企业欠费问题设置追诉期。”以及“经办机构接到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第一款2年的追诉期投诉后,一般也按程序进行受理。对能够提供佐证材料的,尽量满足参保者诉求,予以解决。”?3、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界定,社会保险费属于行政征收范畴,其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行政处罚的性质并不相同,故追缴社会保险费并不适用行政处罚相关追诉时效的规定。?关于职责问题:?1、《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进行稽核。?2、《广东省社会保险费税务征收实施办法》规定,实行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后2000年起,参保单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负责追收。?3、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修改<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解读》,修改后的《条例》删去原第??三条第(?)项中的“和申报缴费数额”,即??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情况是??资源社会保障?政部?依法实施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之?。??资源社会保障?政部??权处理社会保险申报、缴费违法?为,而其拥有的职责就是对社保费的核定。?可见,相关文件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社保的行为,明确了稽核和追收机构。?现实情况是,社保经办机构不予受理,这是不是明知违法而不作为。根据2025年12月30日东莞四部门共同发布的通知《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后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规定了人社部门职责第4条“负责办理2023年12月(不含当月)前未办理参保登记、未申报缴费工资、缴费工资申报不实的社会保险费补缴事项。”这是一纸空文,给上级部门作秀的吗?
答: 按《立法法》第九十九条“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行政法规,《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为部门规章),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核查过程中,参照法律效力更高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理。为妥善解决矛盾,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由用人单位提供相关材料申请办理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