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De3uZ1: 本人原为渤海银行东莞分行员工,在2026年1月7日正式提出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50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提出离职”这件事项是劳动者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法律效力,即离职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无需用人单位批准,到时间就劳动合同就解除,并且应该给离职证明。在提交离职之后到现在的2个月多里,渤海银行以业务要交接、领导要签名、流程要时间等各种理由拖延着离职流程的推进,也不出离职证明。问进度就说在办理,要证明就说给不了,问具体时间就说不知道。和他们*****律规定他们觉得你在搞笑,法律哪有自己内部的流程重要?在这个过程中,我发了《催告函》让内部尽快走流程,所有人都当作没看见。去南城人社局举报用人单位违法事项,人社局一直觉得这算纠纷,让我们自己去调解(要是能靠调解解决我就不用走到举报投诉这一步了)。好不容易受理了,面对这么简单和清晰的一件事情,人社局迟迟也不进行调查,打电话咨询就说忙、事情多,最后给一句要不你去申请劳动仲裁吧。我实在搞不懂,我就要一份离职证明,用人单位觉得拖你2个多月不给是合理的,人社局觉得让你在此基础上再花费2、3个月的时间去申请劳动仲裁也是合理的。在这个过程中,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的行为,所有人也当作不知道、没看见,也不会有任何形式的处罚。到最后不知道要花几个月时间,浪费多少精力,才能拿回本来就属于自己的离职证明。试问,《劳动合同法》是否只是束之高阁的摆设,而职工合法权益又应该如何保障?
答: 经查,市民于2026年3月2日向南城人社分局提交《投诉登记表》,反映其已与渤海银行东莞分行解除劳动关系,投诉要求渤海银行东莞分行向其提供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目前分局已立案,该案件尚在调查处理当中。如有疑问,可联系南城人社分局执法股、电话0769-22900025,了解进度。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