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原件: 东莞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相关法规,社会保险部门有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稽查之职,为什么现在税务征收了社会保险稽核还有时效限制?东莞市到底有没有社会保险稽核部门,负责人是谁?滞纳金是谁收取的?问了几回都没有人理睬
答: 按《立法法》第九十九条“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行政法规,《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为部门规章),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核查过程中,参照法律效力更高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理。为妥善解决矛盾,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由用人单位提供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相关材料申请办理补缴。按《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社会保险费补缴过程中需缴纳相应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