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下班后网络办公时间长: 非上班时间网络办公已成为社会大问题,网络办公没加班费,占用业余时间,严重剥削工薪族,严重降低大家幸福感,降低找对象结婚生育欲望,减少消费意愿,新闻说有人大代表提出整治非上班时间网络办公,希望人社部门根据新社会形势及时更新法律法规,严格排查及执行劳动法,严肃整治非上班时间网络办公。
答: 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关心与宝贵建议。您提出“希望人社部门根据新社会形势及时更新法律法规”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我市在此领域不具备立法的权限。对于您反映的诉求,我们将积极向上级反映。
以下是关于加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