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夏97: 本人购置东莞市万江区滨江紫云花园4栋1904室,收房后未入住、未装修。2025年9月23日发现,开发商原装热水器接头阀门严重漏水,致地板、房门泡损,墙面受潮且存在电路短路隐患。物业已确认,漏水非人为及装修导致,属开发商原装设施质量问题。房屋2023年8月交付,漏水发生于2025年5月,仍在保修期内。根据国家规定,业主购买商品房的保修期,应以房屋交付给业主的日期开始计算,而非项目竣工日期。但开发商及住建局员工以项目竣工日期而非本人收房交付日期计算保修期,据此推诿责任,拒绝免费维修及赔偿。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商品房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法定最低保修期为2年。案涉漏水属开发商交付的原装配套设施质量缺陷,依法应由开发商承担保修责任,其以竣工日起算保修期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现恳请住建局督促开发商:1.3个工作日内上门免费维修漏水阀门,修复受损地面、墙面,消除安全隐患;2.承担漏水致楼下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3.书面承诺维修后重新计算质保期并承担全部维修费用;4.规范履行保修义务,杜绝推诿。
答: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3月25日接到您的问题反映后,我局于3月26日会同万江住建局、开发商、物业公司相关人员以及您本人到现场核查情况。本次反映的情况主要争议点为:您与开发商在商品房保修期起算日期上的存在不同意见。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此条文适用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期限计算,不适用于开发商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期限计算。开发商对商品房保修期计算应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88 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算。您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交楼时间为2023年3月31日,但您认为验房时存在质量问题需要整改,在2023年8月8日才收楼,您与开发商就房屋保修方面问题存在的分歧,经协商尚未达成一致意见。 针对此情况,我局将持续跟进与协调,推进双方进行沟通协商,争取尽快就保修期起算问题达成共识,维护好市民的合法权益。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