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谷求助者 : 尊敬的领导,假如小区业委会包庇纵容小区物业降低服务标准,不予监督,甚至阻碍业主表达诉求,成为物业的保护伞,制度上又必须通过业委会来对物业进行监督。如果是这种情况,小区业主如何维护公共收益不被随意挥霍套用。
答: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项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对您反映的情况,我局将继续跟进处理,同时指导南城房管所督促中海物业严格做好物业服务工作,及时回应业主合理诉求,切实提升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根据《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定期每季度在小区公告栏公示小区共有收益账目,并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小区重大事项”平台公示。您可通过上述渠道自行查询。如您认为中海物业侵占业主共有收益,根据《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可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小区共有收益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全体业主公布,保障业主知情权和监督权。
目前,南城房管所以督促中海物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加强安保、卫生和绿化等日常服务,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加强与业户的沟通,妥善解决业户提出的合理诉求。下来,我局将指导南城房管所加强业务知识学习,进一步提升工作能力。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