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兰溪谷兰主: 您好!我们是东莞市南城区中信森林湖小区的全体业主,现就南城房管局长期监管缺位、包庇纵容小区业委会主任违规违建、对业主举报渎职不作为等问题,实名向贵单位投诉举报,恳请彻查追责,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一、被投诉人:东莞市南城房管局相关监管负责人二、投诉事由:1. 中信森林湖业委会主任存在私自违建、违规占用公共资源、滥用职权等严重问题,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小区业主多年来多次实名举报、反映情况,要求依法查处。2. 南城房管局作为属地监管部门,明知该主任存在违规行为,却长期包庇、视而不见,不核查、不处置、不回复,任由其继续担任业委会负责人,严重违背监管职责,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监管渎职。3. 该主任凭借房管局的包庇,长期把持业委会事务,漠视业主诉求、损害公共利益,导致小区治理混乱、矛盾频发,严重侵害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与居住权益。三、投诉诉求:1. 恳请上级部门立即介入调查,彻查南城房管局监管失职、包庇纵容的渎职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2. 依法查处中信森林湖业委会主任的违建、违规、滥用职权问题,撤销其业委会任职资格;3. 责令南城房管局限期整改,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回应业主合理诉求,维护小区公平正义。我们全体业主恳请领导秉持公正、严查到底,杜绝监管包庇、行政不作为,还小区一片清朗,还业主一个公道!投诉人:中信森林湖小区全体热心业主。
答: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根据《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关于您反映违建问题,建议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反映。 二、根据《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中止其委员职务的决定,将相关情况向业主公示,并及时提请业主大会会议终止其职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专职工作人员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可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举报。业主委员会未依照第一款规定作出中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决定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作出;逾期未作出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是否终止其委员职务事项进行决议。因此,建议您向南城街道办反馈。 三、目前,南城房管所以督促中海物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加强安保、卫生和绿化等日常服务,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加强与业户的沟通,妥善解决业户提出的合理诉求。下来,我局将指导南城房管所加强业务知识学习,进一步提升工作能力。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