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唐先生: 2008年1月份入职某公司直到现在,公司都没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曾到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至今仍未解决处理。
答: 您好!2026年4月20日,我中心工作人员已通过电话与您沟通。经核实,您于3月23日前往松山湖政务中心公积金窗口咨询住房公积金追缴事宜。当时因您未携带办理该业务所需的相关材料,且您提及自身临近退休,正处理社保缴纳事宜,与在职单位关系欠佳等情况,窗口工作人员建议您待社保缴纳完成后,准备齐全材料再行办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是法定强制义务,该义务不会因职工退休而自动免除。即便您即将退休,若发现原单位在您在职期间存在少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仍有权在法定范围内依法追缴相应费用,且退休状态不会影响您提出追缴申请的权利。由于我中心无法直接获取职工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实际工资收入等核心信息,职工投诉单位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需履行相应的举证及配合调查义务,提供能证明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工资收入水平的相关资料,以便我中心精准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请您本人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及一式两份复印件):本人有效身份证;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如劳动合同、离职证明、劳动仲裁裁决书等);工资收入证明材料(如银行工资流水、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等);社保参保明细。前往全市16个住房公积金追缴业务受理网点进行投诉登记,我中心将依法对原单位立案处理,您可登录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在“便民服务-维权投诉-住房公积金追缴业务办理指南”栏目中查询各受理网点的具体地址及详细办理流程。若您在准备材料或办理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中心服务热线0769-12329咨询。感谢您对住房公积金工作的理解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