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__民: 本人是深圳缴存公积金、东莞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2026年3月,我在未收到有效通知的情况下,被扣除了“按月违约金”633.14元。投诉问题一:通知方式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有效告知义务。根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及担保合同》,贵中心应通过合同约定的“通讯地址、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通知。但贵中心仅发送模糊短信,未说明是异地缴存导致的问题,也未电话联系本人。导致本人误解。短信并非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贵中心以此作为履行通知义务的依据,属于程序违规。投诉问题二:线上扣款、线下退款,加重异地用户负担。本人已通过微信公众号线上办理“撤销停止计收违约金”,但已被扣除的633.14元需要本人或配偶专门请假前往东莞银行柜台办理。本人在深圳工作,往返东莞需请假一天,误工费加路费远超600元。既然贵中心系统能线上扣款,为何不能线上退款?这种“只进不出”的制度设计,给异地缴存用户造成了二次伤害。诉求:1.请贵中心主动退还已扣除的600元违约金;2.若无法线上退还,请允许通过邮寄材料方式办理退款,免除异地用户往返奔波;3.优化通知流程,对异地缴存用户通过电话或合同约定方式明确告知,避免用户误解。
答: 您好!关于您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事宜,我们在此向您作详细说明:您申请贷款时提交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上标注的最近连续缴存时间,即为您提交贷款申请时公积金的最后缴存时间。根据您与我们签订的《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贷款发放后,若借款人连续停缴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贷款人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提前收回全部贷款;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借款人需自停缴住房公积金连续满12个月的次月起,对剩余正常本金按本合同第二十九条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30%计收违约金。”同时,“若借款人存在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拖欠借款本息或其他违约情形,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贷款人有权通过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信函、上门拜访、依法委托第三方、司法途径等方式进行催收,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通报,也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催收。”在计收违约金前,我们会在计收前一个月的月初、月上旬、月中、月底,分四次向您预留的手机号码发送提醒短信,告知您停缴公积金将产生违约金,并说明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撤销停止计收违约金的方式及渠道。进入计收违约金的月份后,我们也会通过短信提醒您,除正常还款额外,还需偿还违约金。若您已通过线上渠道申请停止计收违约金,请务必在终止年月当月再次提交撤销/停止计收违约金的申请。对于已计收的违约金,若您符合退回条件,可由本人携带身份证件原件、能证明计收违约金月份往前12个月中有一个月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缴存明细,到贷款经办银行网点申请退回。目前,退回违约金业务线上办理渠道正在测试,计划近期上线。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我们会结合实际工作情况酌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