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心市民: 您好,想咨询举报非法行医的证据认定与责任主体相关问题:1. 市民举报非法行医线索时,若提供服务操作过程的照片、相关病情诊断的视频、经营方对外宣传治疗效果的公开内容,以及缴费转账记录等材料,是否可以作为卫健部门认定非法行医的有效证据?2. 为便于卫健部门开展核查和违法认定,市民举报时一般还需要补充提供哪些必备材料?3. 若市民在商家线下门店内接受相关服务,服务由商家预约安排、费用支付给该门店并由其开具票据,但事后商家否认实施服务的人员是其门店员工,称是外部人员帮忙,这种情况下卫健部门会如何认定责任主体?市民是否可以直接举报该门店作为违法主体?
答: 尊敬的市民:
您好!首先,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因此,市民提供的照片、视频、转账记录等材料,必须经过查证属实,并排除非法证据(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等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的规定,提供的计算机数据、录音、录像等视听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提供书证的,应尽量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第二个问题:
建议投诉举报人协助执法人员提供违法行为主体的资质材料,比如营业执照信息、操作人员的身份证明信息等。提供违法行为主体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废物、类似病历和处方的材料、收费凭证等照片或者书面材料,协助执法人员认定违法行为。
第三个问题:
如有证据证明诊疗活动费用由商家收取,诊疗活动在商家处所实施的,可以对商家进行立案;如果能核实到开展诊疗活动人员的信息的,可以对操作人员进行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