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杨生: 您好!我们是东莞茶山的一家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一批出口食品在口岸海关滞留,原因是“未表示生产日期”,但鉴于出口目的国或者合同有特殊要求仅标示“保质期/有效期”,不要求标示生产日期,如果同时标示生产日期,可能会导致客户拒收或是不符合当地市场规则,请问这种情况应该怎么解决呢?
答: 您好,依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运输包装上标注生产企业备案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进口国家(地区)或者合同有特殊要求的,在保证产品可追溯的前提下,经直属海关同意,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调整前款规定的标注项目”。近期也有多家企业向我们咨询这类问题,为了保障出口产品顺畅通关,您后续可提供调整包装标注项目的书面申请、产品类别及对应出口国家(地区)、成分配料表和任意一款报关出口的产品溯源穿行资料,扫描版和纸质版都要加盖公章和骑缝章,我们收到材料后会向职能处室递交,待研判结果反馈后及时告知你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