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高埗小陈: 海关对出口食品的包装标识内容是否有要求,现因外商要求我司在所出口的食品包装上不标注生产日期,仅按照销售目的国的规范标注保质日期,这样是否会在出口时被海关查验认定为不符合要求?
答: 您好,感谢您的提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运输包装上标注生产企业备案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进口国家(地区)或者合同有特殊要求的,在保证产品可追溯的前提下,经直属海关同意,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调整前款规定的标注项目。” 依据上述条文,出口食品运输包装上应标注生产企业备案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如依据进口国或合同要求确需包装上不予标注生产企业备案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中的一项或多项的,需在申报出口前向属地海关进行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获得对应的直属海关同意后方可不予标注对应项目,如在未获得同意前出口缺少要求标注内容的食品,则海关认定为不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