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QJ: 尊敬的市监局各位领导:本人实名反应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城分局处理商家销售无效商标产品投诉举报工单存在履职问题。【工单编号:51441900002026052300000336、21441900002026071314624954】本人于2026年4月12日在东莞市诺特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定购衣柜,商家标明用好太太18厘多层实木板,5月21日安装完成后验收发现商家交付的产品存在两项重大造假、虚假标识、虚假资质问题,属于典型的主观恶意消费欺诈。一、产品合格证生产企业与官方溯源企业完全不一致(产品标识造假)。案涉衣柜板材粘贴的《产品合格证》标注生产企业为:沈阳心美好太太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自带官方溯源二维码扫码显示生产企业为:心美好太太家具科技(山东)有限公司,此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平台】检索无结果。同一套定制产品出现两个完全不同的生产主体,产品来源不明、标识虚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标识真实性强制性规定,属于伪造、虚标生产信息、套牌非标产品。二、合格证上的品牌商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产品柜体、合格证、门店宣传均使用涉案品牌商标,对外宣称该商标为合法有效注册商标。经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该商标注册号70058510,第19类,已作出商评字〔2024〕第0000229947号裁定,全部商品宣告商标无效,并且发布商标无效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七条: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也就是说,这份商标授权书的权利基础从一开始就不存在,属于一份无效的授权文件。我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实名举报商家涉嫌误导消费者、消费欺诈、虚假宣传。属地市监局给出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理由是:商家能够提供供货商的进货单据和商标授权书,已经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对此我有不同意见: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者的进货查验义务,不等于只收下供货商提供的纸质材料。全屋定制板材属于价值较高的建材商品,销售者负有更高的合理注意义务。商标是否有效是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公开查询的信息,商家完全有条件核验商标状态,却没有核查,查验流于形式,并未完整履行法定查验义务。商家使用自始无效的商标,标称带R标的注册品牌,极易让消费者误认为是合法正规品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真实、全面告知商品信息的法定义务,存在引人误解的宣传嫌疑。我现有全套证据:商标无效官方公告、商家门店宣传册、订单凭证、市监局不予立案告知记录。我的诉求:1. 恳请市局督办,核查属地市场监管局不予立案的处理是否合法恰当;2. 督促属地监管部门对该商家是否存在违法经营行为重新开展全面调查;3. 将督办、调查的处理结果依法告知举报人。本人愿意配合核查,可提供全部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