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3
、chen [来自:东莞市]:请问:一些房地产商的自持物业(如自持商品房等)本不能销售,但其通过“以租代售”的方式(如签二十年租赁合同,并注明到期后再送五十年)进行销售,这是贵部门的管辖范围?还是其他什么部门的管辖业务? [2021/1/27 17:13:47] >> 详细
回复:一、我局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组织对涉及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或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的查处,相关违法线索可以拨打12315向我局举报。
二、自持物业通过“以租代售”的方式进行销售问题主要涉及物业租赁和土地招投标的相关规定,建议向住建部门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咨询。
-
22
、标准地址也有不靠普的 [来自:东莞市]:你好!领导们,自从相关部门制定了 个体、公司等主体单位注册必须使用标准地址,这本身是个好事,让原来可能因房屋新增等原因导至编号有增减导至混乱重编是个好事,但现在成了部分人乱编标准地址营利方式,一个很小的场地、没有分隔就能编几十、几百个标准地址,现在网上、微信、中介等大量广告宣传可提供无小微地址注册,实质就是虚编的标准地址营利,导至企业合作时出现问题根本找不到对方。这个还不如原来的集群地址,最起码让人家清楚在地址栏标注为(集群托管),与其合作起来也知道对方情况。如果可以搞这种不靠的地址,还不如开放住宅也可以注册,最起码能真实找到公司所在地。不知领导们知道吗? [2021/1/27 17:12:58] >> 详细
回复:一、关于采用标准地址登记的问题。根据我市规定,公安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标准地址库”,对全市道路街巷等地名及既有建筑物门楼牌号进行编制和维护,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以公安部门设置的门楼牌号“标准地址”对市场主体进行商事登记。通过标准地址的采集与应用,可准确获取实有房屋的基础信息与地理坐标,登记机关可以精准确定市场主体住所或经营场所的位置,便利社会管理及人民群众社会经济活动。
二、关于场地分隔的问题。对于网友提出很小的场地分隔编制成多个标准地址办理营业执照,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对住所及经营场所的大小、面积没有具体规定,登记机关不能以场地面积小为由不予登记。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后,市场监管部门会采取网格员上门核查、双随机抽查、日常巡查等后续监管手段,对市场主体进行实地调查。如发现市场主体不在登记的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等情况,我局将依法将相关主体列入异常名录,并视情形立案查处,保障正常有序的市场经营秩序。
-
21
、李总 [来自:东莞市]:尊敬的领导,建议东莞个体户也可以集群注册。另外,也放开住宅也可以注册公司,深圳就是这样操作的。 [2021/1/27 17:12:58] >> 详细
回复:对公司来说,住所登记的目的主要用以公函、信件等法律文书的联络,在集群注册中,此项工作可通过托管企业代为完成。对个体户来说,登记的经营场所是其经营活动所在地,大多不宜适用集群注册。因此,我们根据某些行业的经营特点,在东城、万江、道滘、常平等镇街开展个体户集群注册改革试点。
住宅是市民生活起居的主要场所,在住宅从事经营活动,可能会影响到周边住户的日常生活。因此,法律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
20
、支持国产 [来自:东莞市]:东莞国贸华为手机店,以手机缺货,预订手机需要连买更多配件会更快到货为由,捆绑销售,希望领导严查该行为,保障消费者,为国产手机营造良好运营环境 [2021/1/27 17:12:58] >> 详细
回复:经查,暂未发现其存在捆绑式销售华为商品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督促提醒商家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主体责任,提升服务质量,严禁捆绑销售等行为发生。投诉人所反映的“捆绑消费”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侵害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及公平交易权利,投诉人若有该店相关违法行为证据或线索,可提供我局作进一步调查核实。
-
19
、胡乐田 [来自:东莞市]:*问题具体描述:我于2021年1月10日在大朗镇石厦村石厦综合市场银丰北街10号旁边的5+智慧通信(商家电话号码:13113157726),预存话费5000元,免费领取一部海信品牌的平板电脑。商家告知其5000元充值到E商城APP可以在上面购物,但我发现根本无法在该APP上面购物,我随后联系商家反映该问题要求退款,商家承诺7个工作日内退款,但商家7个工作日内没有退款并且店铺已经关门没有营业了。请问这件事怎么处理? [2021/1/27 17:12:58] >> 详细
回复:收到相关问题线索后,我局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前往大朗镇石厦村石厦综合市场银丰北街10号旁边的“5+智慧通信”店依法进行检查。经查,发现该门店招牌标注“5+智慧通讯”已关门停业,现场无法与经营者取得联系。经向相关物业出租管理人员进行调查了解得知,该店是在2020年12月24日出租给经营者使用,主要是从事销售手机,已有3天左右没有开门营业。期后,我局工作人员曾尝试多次致电经营者了解及调解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均无法联系上。因此,该投诉暂无法处理,我局将继续跟进。
-
18
、吕女士 [来自:东莞市]:我去年8月份刚刚开了一家公司,据了解公司每年上半年都要年报,像我这种刚刚成立的,今年上半年是否需要提交年报? [2021/1/27 17:12:58] >> 详细
回复:需要。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当年登记成立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据此,该公司是2020年核准登记成立的,今年起需要年报。请于今年6月30日前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粤商通”APP或关注“东莞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报送2020年度年报。
-
17
、郑小姐 [来自:东莞市]:现在网上提交办公司的申请,还需要用银行U盾吗?有没有其他代替的手段? [2021/1/27 17:12:58] >> 详细
回复:不需要。2020年,东莞对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进行了重新改造,并采用无介质的数字证书取代银行U盾。法人可以使用手机版电子营业执照进行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自然人无需银行U盾等有介质数字证书,刷脸即可完成数字签名。
-
16
、大风车 [来自:东莞市]:现在的菜价涨的让我发慌,请问这正常吗?留莞过年,我将如果何生活? [2021/1/27 17:12:58] >> 详细
回复:我局切实加强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加强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监测预警,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动态。同时,加大节假日期间市场商品价格巡查力度,督促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好明码标价工作,严肃查处囤积居奇、串通涨价、哄抬物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如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情况,请保留票据等资料,及时拨打12345、12315进行反映。
据了解,针对今年留莞过年人员较往年多的实际情况,有关部门已要求各经营者增加节假日期间生活必需品和过节商品的供应量和库存量、畅通供应和补货的渠道,确保终端消费价格稳定,请群众放心。
-
15
、吴先生 [来自:东莞市]:为什么南城不能集群注册托管了,几年了。那些有资质的公司也不能托管,南城以后的都能托管。 [2021/1/27 17:12:58] >> 详细
回复:为加强对托管行业的管理,一方面我们在2018年新修订的《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中,提高了托管企业的准入门槛,仅允许管理较为完善、拥有托管履职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市级以上部门认定的孵化器从事住所托管服务。另一方面,组织对现存的托管企业进行全面检查,不符合条件的,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托管资格。目前,南城街道通过检查的托管企业有55家,可以继续从事住所托管服务。
-
14
、大Y [来自:东莞市]:现在交警路上执法电动自行车车,说车辆限速超速、没脚踏板、重量超标等,说不能上路,要处罚扣车。我想问,目前我市销售的各种电动自行车,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是否能上路行驶?如果不符合标准,厂家和销售点是否构成销售不合格或伪劣产品的情形,消费者是否能否依此要求厂家和销售商家负责?如果符合标准的,交警又为何不予上路呢? [2021/1/27 17:12:58] >> 详细
回复:您好,这个问题涉及电动自行车销售和上路两方面的问题。第一个方面,国家工信部、公安部、原工商总局、原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四部门组织修订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该标准是国家强制性标准,新标准实施以后,在国内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都必须要符合新标准的要求:要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 km/h,整车质量不大于55 kg,电池的标称电压不大于48V。如果商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这些要求,则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欢迎市民通过阳光热线或市政府热线12345向我局提供线索,对经核查属实的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进行查处。第二个方面,关于电动自行车上路的问题,不是我局职责,建议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咨询。
-
13
、王先生 [来自:东莞市]:尊敬的陈局长、梁副局长及各位领导:想咨询一个关于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后继续的问题。就是个体工商户名下登记了一个国有用地使用权证,后来这个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突发疾病死亡,现唯一继承人想通过工商变更的形式变更经营者,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继承人可否通过注销原个体工商户,然后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经营者为继承人的原来的个体户字号,结合《民法典》1122条关于遗产的规定,恳请各位领导斟酌处理,以保障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权。不胜感谢! [2021/1/27 17:12:58] >> 详细
回复: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个人可从事经营活动的凭证,不是主体资格证明,所以个体工商户不能变更经营者。即使继承人注销原个体工商户,并使用相同字号办理新的个体工商户,但新的个体工商户为不同主体。原个体户名下的土地不会自然归属新登记的个体户所有,个体工商户的财产归属于经营者,经营者去世的,该财产应作为其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我们建议您加强与不动产登记部门沟通,以经营者的遗产处理相关国有土地权益。
-
12
、黄生 [来自:东莞市]:领导好!有几个问题麻烦你帮忙解答和指导!1、请问经营百货店或者经营食品类的店,面积少于60平米,如果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可以申请增加经营药品吗?2、怎样在线上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具体流程和步骤麻烦提供一下!谢谢!3、目前申办零售药店具体要求和流程也麻烦领导明确一下相关信息及咨询电话!非常感谢! [2021/1/27 17:12:58] >> 详细
回复:1、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食药监办药通〔2018〕448号)企业应有与经营药品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用于药品经营的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珠三角地区不少于60平方米,指同一平面上的连续面积)。仅零售乙类非处方药的,其药品经营的营业场所面积不作要求,但应与其经营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
2、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搜索“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即可查看该事项的材料规范及下载相应表格。
3、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搜索“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零售)”即可查看该事项的材料规范及下载相应表格。具体情况可拨打26986138,或微信搜索“东莞市场监管咨询易”进行咨询。
-
11
、sany [来自:东莞市]:你好,东莞市特种设备检测院网上报检为什么不能报检飘红设备?疫情期间都希望能网上报检,不想往特检院跑 [2021/1/27 17:12:58] >> 详细
回复: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为给客户提供充足时间准备报检,省特检院东莞检测院(以下简称东莞检测院)会在设备检验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前以短信方式向设备使用单位发送“特种设备定期检验通知”,客户可在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内向东莞检测院申报定期检验。为方便办事群众,对于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的特种设备,客户可通过微信报检、网上报检、办事大厅现场申报等形式进行报检。
“飘红设备”为已超过检验合格有效期的特种设备,属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存在重大问题,处于非正常使用状态,因此需要客户到东莞检测院办事大厅现场确认设备使用情况后,方可进行报检。
感谢客户对东莞检测院提出的宝贵意见。东莞检测院将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如对上述回复有任何疑问或其他检验事宜需要咨询,请拨打东莞检测院咨询电话:0769-23061801、23061802。
-
10
、chen [来自:东莞市]:请问一些游乐设施如摩天轮的安全监管、机械设备如挖掘机等监管是否由贵部门负责? [2021/1/27 17:12:58] >> 详细
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摩天轮,若其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就属于大型游乐设施,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监管对象。
挖掘机未列入特种设备目录,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对象。
-
9
、小陈 [来自:东莞市]:东莞市市场监督局注册登记局和知识产权局值得表扬,本人自己申办企业,一天内办结,效率非常好,同时本人也申请商标,不用代表,填一个表就搞好了,非常高效便捷,值得表扬。 [2021/1/27 17:12:58] >> 详细
回复: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肯定,我们将继续提高开办企业便利化水平,提升群众办事满意度。同时,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我们将虚心听取社会各界的批评建议和宝贵意见,进一步提升审批效能和服务质量!
-
8
、李先生 [来自:东莞市]:莞城区中山路某百货店没有营业执照。 [2021/1/27 17:11:50] >> 详细
回复:根据举报人李先生反映的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25日对位于莞城街道北隅社区中山路70号某百货店进行检查,发现莞城街道北隅社区中山路70号与中山路68号的店铺均由张锦均投资经营,其中68号店铺已办理了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为名称:东莞市莞城诚凯百货店;注册号为:441900607123601;经营范围:零售日用百货;经营场所:东莞市莞城北隅社区中山路68号;经营者张锦均。经调查,中山路70号与中山路68号为一墙之隔的店铺,由于房屋年久失修,无法拆墙打通为一个店铺进行经营,使之形成货物分开摆放,容易让人误认为中山路70号是无照经营的情况。对此,执法人员对经营者进行批评教育并督促其办理地址变更登记依法经营。目前,经营者已于1月26日向我局登记窗口递交申请(受理号2100075327)办理相关登记事宜。?
上述情况我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26日下午通过电话告知举报人李先生,李先生表示知晓有关情况。
-
7
、张先生 [来自:东莞市]:咨询网上购买的药品是否靠谱,有无途径可查看真伪。 [2021/1/27 17:11:50] >> 详细
回复:消费者应当到合法的网上药店购买药品,正规的网上药店应当在网站首页展示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资质。网上所购买的药品,和到实体药店购买的药品一样,药品的外包装应当标注有品名、批准文号、生产厂家、生产批号、主要成分、适应症(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规格、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内容;消费者也可以通过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在“药品查询”栏目输入产品名称或批准文号等信息初步核实药品的真伪。
-
6
、钟小姐 [来自:东莞市]:咨询口罩供应情况,购买是否方便? [2021/1/27 17:11:50] >> 详细
回复:新冠疫情发生以来,我局突出靠前服务,精准帮扶,打通绿色快审快批通道,落实“一企、一档、一策”,挖潜扩能,积极助力企业快速复产转产。目前,我市有医用口罩生产企业较疫情前增加了35倍。据不完全的统计,全市医用口罩理论日产能超3000万只,再加上民用口罩作为补充,完全能满足我市人民群众防疫用罩的需求,不会出现“一罩难求”的情况,请广大市民朋友放心。在这里也提醒广大市民朋友选购医用口罩时,一定要到具有经营资质的经营企业或生产厂家选购,并且认准是否有“械”字号的注册证号或应急备案凭证编号。
-
5
、黄小姐 [来自:东莞市]:上个月在淘宝买的物品与网站宣传不符。 [2021/1/27 17:11:50] >> 详细
回复:接到投诉后,我局工作人员多次致电投诉人,但均无人接听。1月25日下午投诉人回电称,问题已与被投诉方协商和解,无需我局协助调查处理并要求撤销投诉。鉴此,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有关规定,我局决定终止调解。
市民如遇以上情况,可按以下规定和办法处理:
1、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根据《消法》25条,网购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前提是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上定作、鲜活易腐、在线下载或已拆封的音像等数字化产品、报纸期刊,则除外,不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之列。
2、网络消费纠纷的处理流程。遇到卖家有虚假宣传、假冒伪劣、货不对版、质量瑕疵等等侵权行为,应保存网页截图、聊天记录等证据先与卖家协商,协商不成的及时向网络平台售后客服投诉,网络平台客服仍解决不了的,向平台或卖家所在地的相关行政部门或消协组织投诉处理。
-
4
、叶小姐 [来自:东莞市]:小区电梯老旧,如维护或换新资金谁出? [2021/1/27 17:11:50] >> 详细
回复:电梯运行安全直接关系到小区住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电梯出现安全隐患时一定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绝不能因为费用问题导致电梯应进行的重大维修或更换未落实而长期带病运行。小区电梯属于小区业主共有产权,常规的日常维护保养费用,一般由物业管理公司支出,来源于业主的物业管理费。
如果需要进行重大修理或更换时,一般的资金筹集方法主要有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业主筹集两种。其中已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或未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需要小区业主共同筹集。
另外,为了推进我市小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或重大修理,进一步提升电梯安全性能,保障人民群众乘梯安全和出行便利,我市即将出台《东莞市推进住宅小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工作办法》,对于符合要求的小区老旧电梯给予一定的更新改造重大修理政府资金补助。
-
3
、何小姐 [来自:东莞市]:专利被侵权如何维权? [2021/1/27 17:11:50] >> 详细
回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如果遭遇的是专利侵权纠纷,解决方式有三种:1、可以与侵权行为实施者协商调解,如果协商不了可到松山湖大学创新城A3栋的东莞市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委员会委托调解;2、行政处理,可到我局东城办公区12315中心投诉;3、司法诉讼,可到松山湖大学创新城A3栋的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东莞巡回审判法庭进行立案投诉。依据属地管辖原则,您可以到侵权行为实施者所在地提起诉讼或者行政处理请求。如侵权行为实施者是东莞的企业,则可以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东莞巡回审判法庭(地址:松山湖大学创新城A3栋)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到我局提起行政处理请求。
如何小姐到我局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则应当提交请求书及下列证明材料,并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交请求书副本及有关证据:
一、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请求人是个人的,应当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请求人是单位的,应当提交本单位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核对原件)。
明确的被请求人,一般指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确定,有确切的住址或者地址(原件和复印件)。
二、专利证明文件(核对原件)
1、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公告页、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
2、专利法律状态证明: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我局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或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三、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原件和复印件)
请求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被请求人实施侵权行为的相关物证、书证以及侵权分析对比说明等。
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
请求人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时,必须提交由委托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载委托事项和权项。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进行和解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五、其他事项
请求人须填写《请求人承诺书》,保证其:①提交的文件、陈述的事实及证据均合法、真实、有效;②未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且双方无仲裁约定;③有必要时,愿意预缴鉴定等有关费用。
以上是对您所提问题的答复。若有其他问题,可拨打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科电话0769-26986566,亦可致电市政府服务热线0769-12345进行举报投诉,工作人员会详细解答您在专利维权中的相关疑问。
-
2
、卢先生 [来自:东莞市]:查询企业档案有哪些途径? [2021/1/27 17:11:50] >> 详细
回复:2020年,东莞在全省率先上线了企业登记档案网上查询系统。查询系统上线后,申请查询档案有2种途径:一是普通公民可以不经窗口或者企业的授权,直接通过粤商通app或莞家政务自助服务一体机认证身份后,查询相应权限内的企业档案。企业法定代表人通过手机粤商通app授权自己或他人,通过手机粤商通app或莞家政务自助服务一体机查询该企业的登记档案;二是通过市民服务中心窗口,窗口工作人员对查询人(包括普通公民、企业、律师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提出的企业档案查询申请进行审核,授权申请人通过莞家政务自助服务一体机自助查询、打印查询结果。
-
1
、吴先生 [来自:东莞市]:在厚街某沃尔沃4S店交了诚意金没退。 [2021/1/27 17:11:50] >> 详细
回复:经核查,发现投诉人曾于2020年6月9日就相关问题已进行过投诉,反映其于2020年4月25日交纳1000元预约购车诚意金给被投诉方,并获得赠品电烤炉1台,后投诉人反悔不购车,要求退回1000元诚意金。我局受理该投诉后,迅速进行调查处理。经调解,被投诉人同意退还1000元诚意金,且不需要其退回已获得的赠品,但要求投诉人寄回诚意金单据并支付12元快递费。调解后,双方就该由谁支付12元快递费出现分歧,于是投诉人先后于2020年7月6日及9月23日再次投诉,我局工作人员又联系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始终无法就快递费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我局依据规定终止调解,并按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收到电话提问反映的问题后,我局工作人员再次前往被投诉人经营场所进行调解。经调解,被投诉人已退还1000元诚意金投诉人并支付12元快递费。投诉人对调解结果无异议,该投诉调解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