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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来自:东莞市]:你好,我们企业有一批保税货物出口后因为品质问题被客户退货了,这些坏件维修起来比较困难,请问后续我应该向海关办理什么手续? [2020/11/2 15:25:22] >> 详细
回复:您好,您咨询的是加工贸易成品退换的问题,根据规定,如果这批保税货物以“成品退换”贸易方式进口未能在本手册复出口,可以将未复出口部分折料征税,在内销征税报关单或核注清单备注栏中注明“成品退换折料征税”字样,并在核销环节向海关说明;如果确因退换进口成品维修难度较大,耗时较长,不能在该手册有效期内复出口,也可申请转至企业其他在执行手册继续维修后复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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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wx48 [来自:东莞市]:我们是金二账册企业,现在发现成品的实际单损耗与备案的单损耗不一致,该如何办? [2020/11/2 15:25:22] >> 详细
回复:您好,首先我们要区分您的金关二期以企业为单元账册的单耗申报环节是“出口前”还是“报核前”,如果金关二期以企业为单元账册单耗申报环节备案为“出口前”的,在成品出口后,成品的单损耗是无法进行变更的。如果企业满足内部管理规范、相关资料完整,能够保证海关在成品出口后核定单耗的,可以向主管海关企业属地管理部门提出报核前申报单耗的申请,经审批通过后即获得相关资格,在账册设立时可以选择报核前申报单耗,核销前就可以根据生产实际向海关申报单耗了。
对已经在执行的账册,企业可以停用该错误的成品项,新增备案正确单损耗关系的成品进行出口,同时向主管海关企业属地管理部门申请补充申报,在核销环节将相应的核注清单纳入报核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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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来自:东莞市]:你好,我司有一批锂电池需要出口到英国,请问这类产品出口海关有什么特殊规定? [2020/11/2 15:25:22] >> 详细
回复:你好,锂离子电池属于危险货物,按照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有关要求,应对其实施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监管,即实施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例外情况:对于锂金属电池或锂合金电池,锂含量不超过1克,对于锂离子电池,瓦特一小时的额定值不超过20Wh;对于锂金属电池组或锂合金电池组,合计锂含量不超过2克;对于锂离子电池组,瓦特一小时的额定值不超过100Wh,可按非限制性货物运输,也即可按一般货物运输。)
你们公司如这批出口锂电池属于需申请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的危险货物,应规范填写《出入境货物包装检验申请单》,携带合同、发票、装箱单、厂检合格单等有关单证(可无纸化上传申报),同时提供:出口危险货物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结果单》;出口锂电池的企业应提供相关产品符合UN38.3试验要求的证明材料等,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向所在地海关报检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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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树底下好乘凉 [来自:东莞市]:你好,我司是一家进出口贸易公司,最近公司计划从国外进口冻猪肉到国内销售,请问我们公司事先要在海关办理哪些手续? [2020/11/2 15:25:22] >> 详细
回复:你好,冻猪肉进口前,你公司需事前在海关办理的手续主要有两项。一是申请办理进口肉类国内收货人备案。备案可通过在海关总署官网“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办理。具体操作是先在办理平台上进入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备案模块,填写《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申请表》。第二个事项是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也是在海关总署“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办理,办理时先在该平台申请注册,完成注册后即可办理,办理时需注意如下事项,1、肉类进口拟入境口岸必须是海关进口肉类指定监管口岸(在海关总署官网首页.专题专栏>业务专栏>指定监管场地名单>进口肉类指定监管场地名单);2、进口的肉必须来自海关总署公布的准入国家或地区(在海关总署官网首页.信息服务>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服务>进出口食品监管重要信息>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3、国外生产企业必须是在海关总署注册的(查找同上)。这三点如果出错,许可证审批就无法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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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心果 [来自:东莞市]:这段时间东莞海关在大力推广陆运两步申报,我们公司是做加贸帐册进出口的,我想问下我们公司报关的时候是否可以走两步申报,具体该如何申报呢? [2020/11/2 15:25:22] >> 详细
回复:加贸手(帐)册进出口的报关单也可以使用“两步申报”模式,在申报时企业可按需要选择一次录入或分次录入。一次录入模式下,企业先录入核注清单,通过核注清单生成全部报关单数据,按概要申报及完整申报分别向系统发送。分次录入模式下,企业先完成概要申报,概要申报时HS编码相同的商品可合并申报,概要申报放行后,货物允许从口岸提离。企业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完成完整申报,在前六位HS编码相符的前提下,完整申报可以增加商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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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林 [来自:东莞市]:您好,我司是电商企业,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请问需要满足什么具体要求? [2020/11/2 15:25:22] >> 详细
回复:根据《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的规定,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已办理注册登记未勾选企业类型的,可以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提交注册信息变更申请,物流企业应获得国家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除应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外,还应当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且企业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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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小姐 [来自:东莞市]:我公司有一票货物出口,现因为国外客户说质量不合格,要退回给我们,请问我该如何申报?需要提供什么资料?进口申报的时候是否还会让我们公司交税? [2020/11/2 15:25:22] >> 详细
回复:因品质或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可以用“退运货物”的监管方式办理进口申报手续。进口申报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海关会重点审查品质不良、规格不符的等证明文件(证明货物有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出口报关单、未退税证明等,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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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ison [来自:东莞市]:我是一名报关员,经常要到寮步车检场办理海关业务。目前境外疫情形势严峻,寮步车检场进出车辆主要是港车,请问寮步车检场如何开展港车司机疫情防控工作的? [2020/11/2 15:25:22] >> 详细
回复:寮步车检场按照口岸管理部门和海关关于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开展疫情防控,对跨境货车司机的具体要求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一是进场时在入口处出示 “粤康码”进境申报信息、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等,配合做好两次测温以及填写《跨境运输工作人员登记表》;二是进场后应在指定区域停放车辆,不在场内清洁车辆和处理垃圾等,原则上不下车,完成通关手续后尽快出场;三是确需下车的,应全程佩戴口罩,尽量减少或避免与其他人员接触,使用指定的休息室和卫生间;四是配合场所经营方抽查体温、核酸检测阴性结果证明和“粤康码”等相关措施;五是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新冠肺炎可疑症状的,主动及时报告,并配合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六是因未办结海关手续需在境内过夜的,应通过“粤康码”申报,根据社区工作人员安排到指定酒店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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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 [来自:东莞市]:我是一名从事粤港跨境运输业务的货车司机,在疫情防控期间,我应该怎样做才能更好地配合东莞市和海关等单位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2020/11/2 15:25:22] >> 详细
回复:跨境货车司机在莞期间应按照东莞市发布的《关于从事粤港货运业务跨境货车司机在莞健康管理和服务保障措施的告知书》的要求,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就进出海关监管监管作业场所而言,应遵守以下六方面要求:一是进场时在入口处出示 “粤康码”进境申报信息、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等,配合做好两次测温以及填写《跨境运输工作人员登记表》;二是进场后应在指定区域停放车辆,不在场内清洁车辆和处理垃圾等,原则上不下车,完成通关手续后尽快出场;三是确需下车的,应全程佩戴口罩,尽量减少或避免与其他人员接触,使用指定的休息室和卫生间;四是配合场所经营方抽查体温、核酸检测阴性结果证明和“粤康码”等相关措施;五是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新冠肺炎可疑症状的,主动及时报告,并配合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六是因未办结海关手续需在境内过夜的,应通过“粤康码”申报,根据社区工作人员安排到指定酒店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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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g [来自:东莞市]:我们是东莞一家从事进出口货物水上运输的企业,目前海关对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船员换班或申请离船入境有何要求,办理流程是怎么样的? [2020/11/2 15:25:22] >> 详细
回复:根据国家相关部委、广东省关于做好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输入常态化防控的相关要求,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船员除换班、伤病救助、补给、办理业务等必需外,原则上不安排上岸活动。海关负责对申请离船入境的船员实施入境卫生检疫,开展核酸检测,向口岸所在地防控指挥部移交需集中隔离的离船入境船员。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船员申请离船入境的,应如实申报《健康申明卡》,出示核酸检测结果,海关按规定开展入境卫生检疫,验核核酸检测证明。无法出示核酸检测证明或者证明超过7日有效期的,由入境口岸海关会同口岸所在地防控指挥部对其实施核酸检测,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方可离船入境。对入境检疫发现的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有法人或呼吸道症状者,海关及时移交口岸所在地防控指挥部按相关规定落实转运、治疗、隔离、留观等防控措施。离船入境的船员由航运公司负责实施集中转运和医学观察14天,具体安排以口岸所在地防控指挥部的要求为准。因伤病救助原因离船入境的,海关按规定开展入境卫生检疫和核酸检测,联系口岸所在地防控指挥部安排转运至定点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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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 [来自:东莞市]:请问最近海关试点的跨境电商B2B出口试点,对企业有哪些便利措施? [2020/11/2 15:25:22] >> 详细
回复:跨境电商B2B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海关大力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便利措施:
一是注册登记手续便利。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依据海关企管部门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在“跨境电商企业类型”中勾选相应的企业类型。同时可办理出口海外仓模式备案。已办理注册登记未勾选企业类型的,可以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提交注册信息变更申请。二是通关便利。跨境电商B2B出口单票金额在5000元人民币以下且不涉证、不涉检、不涉税的货物,企业可以报送申报清单,系统校验通过后自动推送至“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以申报清单的方式通关,无需汇总申报报关单。跟报关单相比,申报要素减少57项,让中小微企业申报更为便捷。三是综试区简化申报。在跨境电商综试区所在地海关通过“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申报9710、9810,不涉及出口退税的,可按照6位HS编码简化申报。总运单可录入“跨境电商商品一批”。四是查验便利。现场海关对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优先安排查验。五是物流便利。B2B出口模式可以实现批量出货,解决了跨境电商企业必须在出口前单个打包并逐个黏贴面单的问题,解决了出口前人工操作和物流成本。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按照“跨境电商”类型办理转关,通过H2018通关管理系统通关的,同样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选择时效更强、组合更优的方式运送货物。六是退货便利。对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货物1年内退运进境的,海关建立底账数据形式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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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皮 [来自:东莞市]:我所在的企业因为违反海关规定被海关处罚20万的罚金,但是企业经营困难,濒临破产,交不起罚金,请问会被怎么处理呢? [2020/11/2 15:25:22] >> 详细
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处罚决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企业破产清算,海关可以申请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拒不履行海关处罚决定的,会被纳入失信企业或“老赖黑名单”,对企业及个人信用有极大的负面影响,劝告企业要守法经营,对于因违法面临的处罚,要及时想办法缴清罚款,改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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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圆 [来自:东莞市]:在出关选择无申报通道时,被海关查获所带的外币超出规定标准,超出标准的外币被海关扣留了,请问,这种行为会被海关处罚吗?扣下的现金是否还能领回?谢谢。 [2020/11/2 15:25:22] >> 详细
回复:根据海关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旅客出境携带超出国家规定限额的外币,逃避海关监管,定性为走私行为的,没收走私外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案值20%以下罚款。 对于旅客出境携带超过国家规定限额的外币,向海关申报不实,或者未向海关申报,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定性违规,予以警告,可以处案值2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被海关扣留的现金能否领回,如果是走私行为,则会被没收,不能领回。如果是非走私行为,一般都可以领回。
因此,在这里也提醒和建议:旅客进出境时首先要看清旅检现场公布的旅客随身物品说明,对自己拿不准走无申报还是申报通道的,应该走申报通道,向海关关员说明自己的情况,现场关员会按照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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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生 [来自:东莞市]:您好,我是东莞市一家企业,目前我司准备进口一批设备,请问怎样可以享受减免税政策?该批设备其中有部分原产美国,请问该类商品需要加征对美贸易关税吗? [2020/11/2 15:25:22] >> 详细
回复:您好,您需要根据企业性质是内资还是外资,先去对应的项目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审核,获得项目确认书或信息报告回执,然后持相关资料到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就可以凭海关出具的《征免税证明》享受相关减免税政策。自2020年3月2日起,海关对原产美国的商品实施市场化采购排除措施,符合减免税政策的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境内收货人在申报时应在报关单备案号栏中填报海关出具的《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编号,将自动排除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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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打工人 [来自:东莞市]:我们在单一窗口申请了海关的资质备案,状态也显示审批通过了,但打印出来的备案回执却没有显示海关印章,是不是要到海关现场打印才行呢? [2020/11/2 15:25:22] >> 详细
回复:“单一窗口”申请海关注册审批通过后,企业可以自行打印《备案回执》,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操作界面上有 “备案回执打印”和“电子签章打印”,两个按钮,需要点击“电子签章打印”才能打印出海关电子签章的备案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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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 [来自:东莞市]:车检场还能办理跨境快速通关业务吗? [2020/11/2 15:18:37] >> 详细
回复:目前寮步车检场可以开展跨境快速通关业务。
从事跨境快速通关货物(物品,下同)运输的货运企业及车辆应当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今第11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40号修改)规定的条件,承运跨境快速通关货物的集装箱、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应当使用经海关确认备案的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设备及安全智能锁,卫星定位信号应接入海关物流链可视化管理系统。企业应通过舱单管理系统公路舱单管理子系统向海关传输跨境快速通关业务公路舱单电子数据。
跨境快速通关方式属于转关业务,应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规范转关运输业务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8号)的规定办理转关手续。另根据海关总署相关规定,允许一般认证及以上信用等级企业出口非重点敏感商品,在企业自愿的情况下,可继续办理出口转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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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女士 [来自:东莞市]:海外代购的东西邮寄回来的最高限值是多少 [2020/11/2 15:18:37] >> 详细
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自用是指本人自用或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者出租。合理数量是指由海关根据收寄件人实际情况所确定的正常数量。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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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女士 [来自:东莞市]:关于新企业海关注册流程 [2020/11/2 15:18:37] >> 详细
回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海关实施从简从速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或备案手续。可以线上提交申请,无需到现场递交纸质申请。如果是内资企业的话,还需要去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取得商务部门备案资质后,可以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请海关注册。海关工作人员收到线上申请后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或相关公示平台查询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等信息,资料无误就会审核通过的。“单一窗口”状态显示“审批通过”,就说明备案成功了,不用到现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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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 [来自:东莞市]:我们是加工贸易企业,很多企业在用账册,问下能不能使用账册,要怎么申请 [2020/11/2 15:18:37] >> 详细
回复:您好,您咨询的是“以企业为单元”账册监管模式吧。“以企业为单元”账册可以有效减少企业多本手册之间串料、进出口时间及金额倒挂等长期难以解决的历史问题,更为契合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您可以通过“互联网+海关”服务平台申请“以企业为单元”改革资格,取得资格后便可以开设“以企业为单元”账册。有关资格申请的具体问题,您可以联系常平海关的企业属地管理部门,账册设立的问题可以咨询我们东莞海关保税监管一科(0769-22005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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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先生 [来自:东莞市]:国外的冻猪肉,海关对冻猪肉会怎么处理,会不会拍卖流入国内市场 [2020/11/2 15:18:37] >> 详细
回复:你好,冻猪肉进口前,你公司需事前在海关办理的手续主要有两项。一是申请办理进口肉类国内收货人备案。备案可通过在海关总署官网“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办理。具体操作是先在办理平台上进入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备案模块,填写《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申请表》。第二个事项是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也是在海关总署“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办理,办理时先在该平台申请注册,完成注册后即可办理,办理时需注意如下事项,1、肉类进口拟入境口岸必须是海关进口肉类指定监管口岸(在海关总署官网首页.专题专栏>业务专栏>指定监管场地名单>进口肉类指定监管场地名单);2、进口的肉必须来自海关总署公布的准入国家或地区(在海关总署官网首页.信息服务>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服务>进出口食品监管重要信息>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3、国外生产企业必须是在海关总署注册的(查找同上)。这三点如果出错,许可证审批就无法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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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 [来自:东莞市]:疫情期间给国外亲友寄中药,需要哪些规定 [2020/11/2 15:18:37] >> 详细
回复:药品能否邮递或者携带出境要看其是否符合海关对于品种成分和价值方面的限制性规定。
成分方面,不能邮寄或快递出境的药品有:麻醉精神类药品(如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属于禁止进出境物品)、含有违禁成分的药物(如含麻黄碱的急支糖浆、大活络丸、止咳糖浆等)、国家明确禁止出境的中药材及中成药麝香、蟾酥、虎骨、犀牛角、牛黄等(不含配以微量麝香、蟾酥的成药,但包括含有犀牛角和虎骨成分的药品)以及其它国家禁止出境的烈性毒药、毒品、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价值方面,在个人自用合理范围内,邮寄药品价值应遵守海关对邮递物品的限值规定,并接受海关监管,“自用、合理数量原则”根据医生有效处方确定合理数量,一份处方只能办理一次海关手续。个人邮寄中药材、中成药出境,寄往港澳地区的,总值限人民币一百元;寄往国外的,限值人民币二百元。
此外需要提醒您额外注意的是邮局或者快递公司对于收寄药品的特殊规定,比如疫情期间很火的连花清瘟颗粒,对于颗粒状或粉末状的药品,一些航空公司是禁运的,所以虽然海关没有禁止该药出境,但邮局可能会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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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先生 [来自:东莞市]:你好,我是东城一家加工贸易企业的报关员。有一本金二手册在报核环节被退单,退单原因为“该手册项下料件有剩余数量未处理”,但是我们这本手册的料件全部用来生产成品出口了,没有余料。请问这是怎么回事呢? [2020/11/2 15:18:37] >> 详细
回复:您好,金二手册底帐会根据企业申报的核注清单,备案的单损耗、保税比例等数据自动计算出口成品的耗料数量,建议您复核手册所有核注清单是否已经核扣、成品出口数量、保税比例以及单损耗关系,重新计算料件耗用数,确认手册是否平衡。如果确实有剩余数量未处置,可以转余料到下一本手册,或者料件复出口、内销征税处理。对该退单原因有疑问,可以拨打东莞海关保税监管三科的咨询电话22005164或22005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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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女士 [来自:东莞市]:设备出口维修后进境需要什么单据? [2020/11/2 15:18:37] >> 详细
回复:这位听众你好,你咨询的是出境维修的问题,出境维修的货物在出境申报时,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维修好再进口时,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原出口报关单、维修合同或者含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以及维修发票等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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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 [来自:东莞市]:我们是一家新加入以企业为单元试点的企业,我们在自查自控中发现库存有余的问题,该如何向海关申请处置? [2020/11/2 15:18:37] >> 详细
回复:在以企业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改革试点中,增设了补充申报制度,允许企业在本周期内将自查自控发现的问题,主动向海关补充申报,海关对企业的申报进行集中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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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女士 [来自:东莞市]:你好,我是东莞一家海关新注册的生产企业,想办理去印尼的原产地证,请问如何处理 [2020/11/2 15:18:37] >> 详细
回复:你好,你们是新注册企业,应该是首次申请原产地证吧。首次申请产地证书的话,你们企业应先在海关原产地管理系统办理企业备案,这个备案现在可以不用在海关原产地管理系统申请,因为自2019年9月起,商务部门与海关已经实行“两证合一”,即进出口企业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登记表》的同时,商务部门的备案系统会把你们企业信息直接推送到海关原产地签证管理系统,你们企业的在海关的原产地企业备案就自动完成。企业备案完成后,还需对你们的出口货物进行原产地预审,具体流程是:在互联网上使用电子口岸法人IC卡登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入界面,点击标准版应用模块,在原产地证综合服务平台里完成企业产品预审和申报员信息维护,即可完成原产地预审。上述步骤完成后就可以申请办理原产地了,办理时,你们在原产地证申请的界面,点击要申请的证书类型的界面,填写好相关内容,提交等待审核即可,流程各节点的回执在系统中都可查看。在申请原产地证过程还有其他问题可直接咨询东莞海关原产地管理科,电话:22004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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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 [来自:东莞市]:你好,我是一家生产牛肉丸和猪肉丸子的食品加工企业,最近公司想把产品往香港、澳门,听说出口食品的企业必须事先在海关办理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备案才能出口,请问,如何办理出口企业备案? [2020/11/2 15:18:37] >> 详细
回复: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是必须在海关备案的。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及海关关总署公告《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公告》(公告〔2019〕182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取消许可,改为备案。
现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办理资质备案业务,只需要登录总署官网的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进入“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基本信息以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表》并上传即可,不需要提供任何证明类材料。
海关接收到企业申请资料后,经查核企业信息,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备案,备案长期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