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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东莞仲裁委员会唯利是图 [来自:东莞市]:前段时间我们在东莞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一个仲裁案件,上个月我和被告达成和解被告也履行完毕了,当咨询案件办事员取消案件需要什么材料并叫他们不要继续推进程序了,结果第二天又换了个人通知我这个案件已经组成庭了。明明已经叫他们不用推进程序了,结果转头又马上推进了,后来问了下他们不同阶段的退费政策,原来组成庭后的退款比组成庭前的退款少30%,告知完他们不要推进程序又继续推进,就是要多赚取这部分差价,我肯定不是第一个被他们坑这30%差价的人,也不会是最后一个,到底坑了多少人?这个事情归司法局管吗? [2023/7/27 15:56:18] >> 详细
回复:您好,东莞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3月由东莞市人民政府组建,经广东省司法厅登记成立,属于社会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市司法局负责在工作上指导联系东莞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机构依法独立进行仲裁,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我局可将您反映的问题转东莞仲裁委员会跟进处理。但是,由于您所留的联系电话有误,我局无法与您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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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 [来自:东莞市]:我有个案件被国民公司仲裁了,完全没有收到仲裁的材料,也没通知开庭但最近被法院执行了,怀疑这个东莞仲裁委员会联合这个高利贷公司私自仲裁了我,司法局管不管? [2023/7/27 15:56:18] >> 详细
回复:您好,东莞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3月由东莞市人民政府组建,经广东省司法厅登记成立,属于社会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市司法局负责在工作上指导联系东莞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机构依法独立进行仲裁,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我局可将您反映的问题转东莞仲裁委员会跟进处理。但是,由于您所留的联系电话有误,我局无法与您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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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生 [来自:东莞市]:7月12日晚,我到万江华南Mall”樊文花面部护理连锁”店中做面部护理,过程中因店员操作蒸脸仪器不当,我颈部遭二度烫伤1.5%。沟通赔偿事宜时,商家始终不愿承担我伤口治疗、后期恢复护理相关费用,态度恶劣,多次调解无果。此次受伤我的颈部伤情处正面外露处或面临留有疤痕风险严重影响美观,伤口治疗事宜已经严重影响我的个人生活,商家拒不负责到底的态度更是令人十分愤怒。经查证,樊文花面部连锁(华南摩尔店)在美团售买美容护理项目,但该店的工商登记是东莞市万江爱美丽化妆品店,这个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及超范围经营。工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如果走司法诉讼我应该起诉那ー个单位,希望有关部门能够整顿商家,还消费者公道,谢谢! [2023/7/27 15:56:18] >> 详细
回复:您好,美容院操作不当导致你颈部被烫伤,属于侵权纠纷,如果无法协商解决需要诉讼维权的话,可以在侵权行为(东莞市万江)起诉,起诉单位是美容院工商登记企业东莞市万江爱美丽化妆品店及经营者。至于该店工商登记名称是“东莞市万江爱美丽化妆品店”但在美团上以“樊文花面部连锁(华南摩尔店)”名义售卖美容护理项目的问题,需要核实美容院是否有加盟“樊文花面部连锁”品牌,如果有加盟,店名用“樊文花面部连锁(华南摩尔店)”没有问题,如果没有加盟,美容院店名也是可以与工商登记企业名字不一致的,只要店名没有侵犯其他企业的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起诉需要收集你在美团团购的记录、到店消费门店核销的记录、受伤后治疗费用、医院医嘱等材料、如果因为治疗而影响工作的,可以主张误工费,但需要提供收入证明,证明收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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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仲裁的人 [来自:东莞市]:我第一次在东莞仲裁委员会仲裁,以前听说仲裁多快多好,但我们申请的案件现在半年多了依然没有进展,打他们官网的咨询电话,只会说已经在处理了请耐心等待这些话踢皮球,他们的仲裁规则规定简易案件45天,现在半年多都多少45天了?有人说要找到他们的领导才能加快速度的,请司法局处理。 [2023/7/27 15:56:18] >> 详细
回复:您好,东莞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3月由东莞市人民政府组建,经广东省司法厅登记成立,属于社会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市司法局负责在工作上指导联系东莞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机构依法独立进行仲裁,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我局可将您反映的问题转东莞仲裁委员会跟进处理。但是,根据您所留的联系电话,我局一直无法与您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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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律师 [来自:东莞市]:局长您好,我想请问司法局和东莞仲裁委员会是什么关系?对东莞仲裁委员会的投诉是否应该想司法局,因为我看上面的介绍说的是联系仲裁机构而不是管辖! [2023/7/27 15:56:18] >> 详细
回复:您好,东莞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3月由东莞市人民政府组建,经广东省司法厅登记成立,属于社会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市司法局负责在工作上指导联系东莞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机构依法独立进行仲裁,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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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纳百川 [来自:东莞市]:本人刚从外国留学回来,研究生毕业,想参加法考,我是否具备报名的资格? [2023/7/27 15:56:18] >> 详细
回复:您好!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8年4月28日司法部令第14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以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因为你表述的学历情况不详细,不能准确回答你的问题,请你致电咨询东莞市司法局法考业务电话:0769-2248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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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0630 [来自:东莞市]:最近想请律师帮忙处理事情,请问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2023/7/27 15:56:18] >> 详细
回复:您好,《律师法》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故,聘请律师时,建议做到:一要到律师事务所聘请律师,律所会在显著位置挂出“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二要认真查看律师执业证件;三要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四要索取律师费发票。同时慎重对待几种情形:慎重签订全权代理授权委托书,慎重对待各种口头承诺,慎重缴交律师费以外的其他费用,慎重在空白文书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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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 [来自:东莞市]:楼上老是在半夜三更制造噪音,我多次上门沟通无果,请问去哪里找人帮忙调解?听说有个“莞邑调解”平台,像这种可以线上调解吗? [2023/7/27 15:56:18] >> 详细
回复:您好,“远亲不如近邻”,和谐邻里关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于生活噪声污染的处理,可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以及属地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也可通过“莞邑调解”在线解纷平台提交调解申请,平台将安排工作人员跟踪处理,特别强调的是调解工作开展的前提是纠纷当事人双方自愿,若纠纷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调解组织及调解员不得调解。经劝阻、调解无效的,您这边可向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反映、投诉或者通过报警处理等方式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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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小姐 [来自:东莞市]:我是2014年取得大专学历毕业,今年开始函授法学专业本科,2025年毕业。我在2025年取得本科毕业证后可以报名法考吗?外面的培训机构有的说可以有的说不可以,希望得到明确的答复,谢谢。 [2023/7/27 15:56:18] >> 详细
回复:您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在2018年4月28日公布并施行。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五)项对专业和学历进行了规定,即只有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才可以报名。但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又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也就是说以2018年4月28日为分界点,“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您是在《实施办法》实施前的2014年已取得大专学历,虽然2023年才入读本科,需要2025年6月取得本科毕业证,但适用于老人老办法,学历方面是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如您想2025年报名参加法考,请您留意当年司法部发布的考试公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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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R [来自:东莞市]:我被老板拖欠5000多块钱的工钱,在东莞没有房产,只有一台开了十几年的小破车,可不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2023/7/27 15:56:18] >> 详细
回复:您好,如果是属于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则无需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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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结束出场说8小时工作制法律条文 [来自:东莞市]:文明法治社会都推行劳动者保护法,但是身为法律实行者先锋的个别部门却是无视法律,将大部分工作压给合同工做,工作日没加班费地加班,就算星期六日加班,一个月超过五天加班,加班费还不批,编内人士名义上做协调工作,每天非常悠闲,难怪社会人都以考编为目标,工作休闲领高薪,希望司法部门认真普法,严格执法,先从内部做好劳动者保障,做好私人企业的榜样作用。 [2023/7/27 15:56:18] >> 详细
回复:您好,感谢您的宝贵建议。下来,我局将加强指导机关单位干部职工学法用法,督导各机关单位严格落实《劳动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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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好人 [来自:东莞市]:我和一个女孩经朋友介绍认识,相处中,个人感觉有好感,开始追求女孩,平时送礼物请吃饭等花费挺多,女孩都接受了,可是没明确确定恋爱关系,没牵手,女方表示要考虑,男方坚持送礼物请吃饭等娱乐花费在女孩身上,一年后,女方还表示要考虑,男方放弃,女方还说男孩不是真的喜欢,在共同朋友圈诋毁男方,造成名誉受损。就想问问,有什么法律条文可以追回花费的钱?如何用法律手段停止女方诋毁行为,使女方收到法律处罚? [2023/7/27 15:56:18] >> 详细
回复:您好,根据《民法典》六百五十七条、六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您对该名女性的赠与并无约定的附属义务,属于不付义务的赠与行为,该等行为在您完成赠与行为后即生效。
而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如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或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但应在知道(或应知道)前述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如您对该名女性的赠与行为存在上述法定的可撤销事由,您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赠与的权限。
2、关于您询问的停止该名女性诋毁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九百九十条、九百五十五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名誉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如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如该名女性的行为确对您的名誉造成影响的,您可以根据上述规定要求侵害人承担相应责任。
以上意见,仅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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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 [来自:东莞市]:一个楼盘没有房产证、没有红线图,居然也能成功建设,现在物业公司还擅自围蔽收取停车费,业主和租户强力反对,反映至部门,部门就回复因历史原因,未能确定该道路权属,劝导物业暂停围蔽收停车费,但是物业继续施工围蔽收停车费,部门居然不强力执法,任由物业公司擅自围蔽收停车费。难道就没有法律条文可以合法维权?难道部门都不懂法?还是物业公司背后有保护伞? [2023/7/27 15:56:18] >> 详细
回复:您好,该提问内容涉及有关部门对物业公司围蔽停车场收取停车费等情况的执法行为,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建议您向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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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盲 [来自:东莞市]:现代社会氛围都是宣传女性是弱势群体,各方资源都助力保护女性,个别女性享受权利,感觉理所当然,将这种理所当然融入生活,难道享受权利,不用遵守义务,试问,在男女交往中,有什么法律是保护男性的?希望司法部门向群众普法时,同时宣传保护男性和女性的法律,不要单单宣传保护女性的法律 [2023/7/27 15:56:18] >> 详细
回复:您好,我国法律对男女都是平等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下来,市司法局将督导相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保障相关主体合法权益。如涉及个人具体法律问题,可拨打“12348”热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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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先生 [来自:东莞市]:我和我女朋友准备结婚,想去做婚前财产约定,请问要准备哪些资料? [2023/7/27 15:56:18] >> 详细
回复:您好,婚前财产约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就双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归属所作的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前财产约定协议自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之日起生效。
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如境内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协议涉及具体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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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546542@qq.com [来自:东莞市]:您好!我是六中高二13班学生家长李小姐,我儿子2023年4月12日上午11:40分左中。在寮步六中体育课堂上踢足球,被同班某同学铲断左腿前叉韧带及半月板撕裂、损坏,事件已过去3月之久,学校方、责任方家长未及时对此事件积极承担责任,我只能选择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现学校不提供铲我儿子的同学及家长个人信息,我也向东莞市教育局上访过,但教育局给我的回复我读不懂,没解给我解决我的诉求。我的主要诉求是:请教育局协助,让六中学校给我提供责任方同学及家长的个人信息,或是按比例赔付医药费+差旅费+误工费+其他合理的医疗费用即可。麻烦请教一下,像我这样的需要怎么维护正当权益,谢谢! [2023/7/27 15:56:18] >> 详细
回复:您好。关于您的问题,以下意见供您参考: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第一千二百条、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若您的儿子系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因此,本次事故中关于您儿子、同学、学校,三方是否均须承担责任、责任比例大小的问题,三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您可以通过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公正裁判。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需要明确的被告,一般须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若学校拒绝提供,而您又无法自行获得,可到正规的律师事务所委托执业律师,寻求帮助(一般情况下律师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相关资料)。
3.由于未见详细资料及洽谈问询,以上为学术性建议,仅供参考。您可携带完整资料咨询律师寻求专业性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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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东莞市]:我想问一下,企业对环保处罚不服,去申请行政复议有什么绿色通道? [2023/7/27 15:56:18] >> 详细
回复:您好,我市已开通了涉企行政复议案件“绿色通道”,进一步简化程序,在受理环节采取了容缺受理和一次性更正等方式,确保涉企案件“快速立案”;对受理后的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对涉企案件全面做好分析研判,确保简案速办和繁案精审相结合,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合理压缩办案期限,确保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快速审理”;坚持调解优先的工作原则,完善涉企行政争议调解工作流程,确保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快速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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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在明天 [来自:东莞市]:我家住二楼,楼下业主搭建阳光棚影响了我家阳台的景观视线,投诉到城管又不拆不了。我能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要去哪里提交申请呀。 [2023/7/27 15:56:17] >> 详细
回复:您好,如您对城管部门的答复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既可以现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邮寄材料申请,收件地址:东莞市东城西路189号(东莞市司法局一楼东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行政复议窗口),联系电话:0769-22831359。如有其他疑问,可登入我局官方网站,“便民服务”一栏中下载“行政复议指南”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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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鸟 [来自:东莞市]:听说公证处可以办理二手房买卖的带押过户,请问要怎么申请?需要房产中介吗? [2023/7/27 15:56:17] >> 详细
回复:您好,目前我市三家公证机构均可以办理二手房买卖的带押过户手续,申请的流程是:买卖双方达成房产交易意向后,可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涉及带押过户的提存、委托等公证手续,卖方向卖方贷款银行提交提前还款申请和“带押过户”申请,买方向买方贷款银行提交贷款申请资料。待银行审查通过后,买卖双方可办理买卖合同网签及相关登记手续。
办理二手房买卖的带押过户公证材料:买卖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及调解书)、二手房买卖合同、房产证、买卖双方的银行卡或存折、公证处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资料。
法律没有规定办理二手房买卖的带押过户一定要中介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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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小市民 [来自:东莞市]:早就听说东莞市要出台物业管理条例,请问什么时候才可以出台? [2023/7/27 15:56:17] >> 详细
回复:您好,根据东莞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计划的安排,前期,我局已会同市住建局等有关部门开展了起草、审查等有关工作,也开展了一系列立法调研论证、征集意见等,在全面审查修改的基础上形成《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市人大,目前该条例草案处于市人大二审阶段,按照地方立法程序的要求,一般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审议的法规案需要市人大三次审议并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按照目前的立法进度,预计条例应该能在年度内顺利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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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东莞市]:推进特高压交流发展立法工作 [2023/7/27 15:56:17] >> 详细
回复:您好,根据立法法有关规定,地方立法只限于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领域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于特高压交流发展立法建议,应由国家、省层面统筹开展相关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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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 [来自:东莞市]:深圳市2022年司法局通过立法整治清理转供电加价行为,东莞工业厂房以及住房转供电不合理加价严重,请问东莞司法局有效仿深圳的举措吗?给企业降成本,增加营商环境 [2023/7/27 15:56:17] >> 详细
回复:您好,我市正在开展的《东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立法工作中,已有相关条款对供水、供电、供气、基础电信服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收费进行规范,明确规定“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不得在收费目录清单之外收费,不得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收费目录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供水、供电、供气、基础电信服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收费应当明码标价,禁止违规收费”。目前该条例草案正处于市人大一审阶段,您可以向市人大法工委提出相关立法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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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先生 [来自:东莞市]:小孩7月12日晚,到万江华南Mall”樊文花面部护理连锁”店中做面部护理,过程中因店员操作蒸脸仪器不当,颈部遭二度烫伤1.5%。沟通赔偿事宜时,商家始终不愿承担伤口治疗、后期恢复护理相关费用,态度恶劣,多次调解无果。樊文花面部连锁(华南摩尔店)在美团售卖美容护理项目,但该店的工商登记是东莞市万江爱美丽化妆品店,这个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及超范围经营?工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如果走司法诉讼我应该起诉哪ー个单位?
[2023/7/27 15:55:15] >> 详细
回复:您好,美容院操作不当导致你颈部被烫伤,属于侵权纠纷,如果无法协商解决需要诉讼维权的话,可以在侵权行为(东莞市万江)起诉,起诉单位是美容院工商登记企业东莞市万江爱美丽化妆品店及经营者。至于该店工商登记名称是“东莞市万江爱美丽化妆品店”但在美团上以“樊文花面部连锁(华南摩尔店)”名义售卖美容护理项目的问题,需要核实美容院是否有加盟“樊文花面部连锁”品牌,如果有加盟,店名用“樊文花面部连锁(华南摩尔店)”没有问题,如果没有加盟,美容院店名也是可以与工商登记企业名字不一致的,只要店名没有侵犯其他企业的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起诉需要收集你在美团团购的记录、到店消费门店核销的记录、受伤后治疗费用、医院医嘱等材料、如果因为治疗而影响工作的,可以主张误工费,但需要提供收入证明,证明收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