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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姐 [来自:东莞市]:我们公司一直做外贸的,以前给生产企业做代理出口,都是去税局开代理证明的。现在想做市场采购,听说市场采购的代理证明在政府的信息平台上开。那还需要去税务局再开一个代理证明吗? [2021/8/26 17:18:21] >> 详细
回复:您好!根据我国2015年对市场采购的文件规定,纳税人要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我市出台了《关于印发东莞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系列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其中《东莞市市场采购贸易流程管理指引》(试行)规定,我市采用受托出口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直接在东莞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上开具代理证明的方式,无需纳税人再到税务机关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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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 [来自:东莞市]:因为今年6月东莞以及暑假全国疫情影响对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冲击较大,部分时间更需按照防控政策停业,造成企业亏损,所以能否制定对受影响行业的税收减免优待政策,帮助行业度过难关 [2021/8/26 17:17:32] >> 详细
回复:李先生您好!去年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了8批35项的税收优惠政策,我们东莞税务部门也制定“莞税20条”全面助力困难企业渡过时艰,部分政策也有延续到今年。如适用3%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增值税;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若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导致无法正常申报或缴纳税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也可根据受疫情影响严重情况申请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具体政策享受情况可直接咨询您的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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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宇 [来自:东莞市]:李书记您好!各科长们好!关于目前购房后开发商未及时提供发票给业主的问题建议,请税局强烈要求和督促开发商收到房款后立即开发票给业主向税局缴纳契税。业主付款后向开发商要发票很难,理由多多,这种理由根本不成立。不提供发票是违法法,不按月主动向局税申报收入和缴税也是违法的。 [2021/8/26 17:17:32] >> 详细
回复:您好!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产品的纳税义务时间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实际交楼时,其销售开发产品的风险已经转移,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开发项目而言,“发生应税行为”时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交房的时间;“开具发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应税发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货款或开具应税发票前所收到的款项,均属于预收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应按规定预缴税款,同时可开具“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综上,购房者在实际收房前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购房款,可要求房地产企业开具不征税的发票,待实际收房时,再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应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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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绣松湖 [来自:东莞市]:李局长您好!本人6月份在寮步某4S店购买了讴歌SUV一辆,提车时发现发票价低于当时协商的成交价。我要求4S店重新开发票被拒绝,销售经理态度嚣张地说,购车合同并没有约定发票价就是成交价。请问,4S店此举是否涉嫌偷税漏税?可以去哪里举报处理?谢谢! [2021/8/26 17:17:32] >> 详细
回复:这位市民您好,您提到4S店开具的汽车销售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首先,这个行为是违反了发票管理相关法律规定的,其次,这个行为是否构成偷税,由于目前我们不清楚这家4S店纳税申报以及财务资料等情况,还需要进一步根据具体事实及证据材料来判定。
为保障单位和个人依法检举的权利,税务部门设置了多种渠道和方式来处理检举事项,您可以通过电话、书信、来访以及网络进行检举,比较便捷的方式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或者市稽查局举报中心22630477,也可以按属地管理直接拨打寮步税务分局的举报电话0769-82222126,如果您方便采取上门的方式,也可以携带举报材料就近来寮步税务分局进行检举,地址是东莞市寮步镇勤政路4号。我们会有专人负责处理检举事项,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支持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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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得公平 [来自:东莞市]:局长、科长: 您好! 关于楼上马宇讲的开发商不及时开发票的问题,请税局领导们高度重视。如果东莞所有企业都跟着房地产公司的模式去申报和纳税,请问税局能接受吗?一旦企业倒闭,税款就无法收回,这个责任谁来承担?收了业主款后还待1-2年后才开票,这种行为不违法吗?产地产公司当月收入不申报,这种行也不法吗?多种违法行为在你们眼皮底下操作,请更正操作流程,责令已售和收款的在8月底前开出发票给业主们,还社会一个健康的营商环境。谢谢! [2021/8/26 17:17:32] >> 详细
回复:您好!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产品的纳税义务时间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实际交楼时,其销售开发产品的风险已经转移,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开发项目而言,“发生应税行为”时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交房的时间;“开具发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应税发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货款或开具应税发票前所收到的款项,均属于预收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应按规定预缴税款,同时可开具“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综上,购房者在实际收房前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购房款,可要求房地产企业开具不征税的发票,待实际收房时,再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应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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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河业主 [来自:东莞市]:我于2016年购买星河传说商住区二区地下室车位,根据有关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要求,业主办理商品房的不动产权证时,需提供原房地产开发商销售该房屋的完税证明(若可通过系统关联相关信息,则免提交纸质证明)。由于联华集团破产重组,原开发商无法提供完税证明,致使多年未能办理不动产权证,请税务部门协助解决。 [2021/8/26 17:17:32] >> 详细
回复:您好!对有欠缴税款的开发商,税务部门将依法追缴欠税,并督促开发商开具发票。对处于破产清算或重整状态的开发商,购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经法院确定所有权后,到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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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小姐 [来自:东莞市]:请问我公司和对方公司要签订业务居间合同,对方为我公司介绍并达成销售业务,我公司按该项业务利润的一定比例支付费用给对方公司,请问这项费用能在税前扣除吗? [2021/8/26 17:17:32] >> 详细
回复:您好!1.企业之间签订居间合同并按规定支付佣金的行为,如该佣金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支付方企业可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不超过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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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女士 [来自:东莞市]:我个税APP的密码忘记了,手机号码又换了,要怎么才可以找回我的登录密码呢? [2021/8/26 17:17:32] >> 详细
回复:您好!纳税人可以在个人所得税APP 登录页面点击【找回密码】,然后输入姓名、证件号码等基本信息,再通过本人银行卡验证预留号码的方法找回密码。因手机号已变更,建议纳税人先去对应的银行,将个人所得税APP 中绑定的银行卡的预留号码变更为新号码之后再操作。最后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修改手机号码】(本人银行卡验证)修改为最新的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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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来自:东莞市]:举报案件的处理情况或查处结果是否会通知举报人? [2021/8/26 17:17:32] >> 详细
回复:您好,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三十至三十二条规定,如果您是实名检举人且有要求答复检举事项的处理情况或查处结果的,税务机关会应你的要求给予回复,否则不予回复。如有疑问,可致电0769-22630477。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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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小姐 [来自:东莞市]:你好,我想了解下纳税信用修复和复评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呢? [2021/8/26 17:17:32] >> 详细
回复:您好,纳税信用修复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了失信行为并且主动纠正、消除不良影响后向税务机关申请恢复其纳税信用的情形。纳税信用复评适用于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认为部分纳税信用指标扣分或直接判级有误或属于非自身原因导致,而采取的一种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纳税信用修复的前提是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年度评价结果无异议,如有异议,应先进行纳税信用复评后再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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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艾 [来自:东莞市]:听说东莞市税务局在8月份上线了优化版V-TAX 远程可视化办税平台,请问我们如何通过优化版V-TAX办理业务呢? [2021/8/26 17:17:32] >> 详细
回复:您好,纳税人缴费人可以通过微信粤税通小程序或电脑web端办理涉税费事项,实现“一键提交 指尖办理”。以粤税通微信小程序为例,纳税人缴费人登录后,选择智能预约-智能导税,根据提示定位业务主题,再点击开始办理,选择“远程可视化办税”,上传相关资料,选择“授权后台帮办”,完成业务提交后,只需等待受理完成的通知即可。同时,您也可以通过“我的待办”查询办理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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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来自:东莞市]:请问局长;买房分期付款是否可以减所得税,怎样扣法 [2021/8/26 17:17:32] >> 详细
回复:您好!这位网友提的问题比较简略,应该是想问分期付款购买房屋发生的利息支出的扣除问题。目前,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中有一项是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主要是针对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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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声 [来自:东莞市]:在国家房住不妙的大政策下,开发商及时开票,业主及时缴税的事是时候理一理。须然税款最终回到国库,但时间太长。这种方法对其他企业不公平。 [2021/8/26 17:17:32] >> 详细
回复:您好!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产品的纳税义务时间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实际交楼时,其销售开发产品的风险已经转移,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开发项目而言,“发生应税行为”时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交房的时间;“开具发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应税发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货款或开具应税发票前所收到的款项,均属于预收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应按规定预缴税款,同时可开具“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综上,购房者在实际收房前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购房款,可要求房地产企业开具不征税的发票,待实际收房时,再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应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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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芝 [来自:东莞市]:纳税人参加夜大、函授、现代远程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学习,是否可以享受继续教育扣除? [2021/8/26 17:17:32] >> 详细
回复:您好!纳税人参加夜大、函授、现代远程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学习,所读学校为其建立学籍档案的,可以享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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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女士 [来自:东莞市]:我公司今年7月底把持有另一家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一个个人,这家公司截止2021年7月31日未分配利润为160万左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那么我公司转让这10%的股权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以作为免税收入吗? [2021/8/26 17:17:32] >> 详细
回复: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在持有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符合条件的可作为免税收入,你司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免税收入的情况,你司应将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且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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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小姐 [来自:东莞市]:今年,为改善家庭住房需要,我购买了一套新建商品房,已和开发商网签合同,由于购房压力较大,请问这套房的契税是在网签合同后还是在开发商交房后缴纳 [2021/8/26 17:17:32] >> 详细
回复: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第224号)、《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房屋赠与适用契税税率为3%,计税依据由税务机关参照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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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女士 [来自:东莞市]:我想将名下的一间商品住房赠与给妹妹,请问我妹妹可以免征契税吗? [2021/8/26 17:17:32] >> 详细
回复: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第224号)、《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房屋赠与适用契税税率为3%,计税依据由税务机关参照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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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女士 [来自:东莞市]:我今年2月签约了一间一手商品住房,合同约定2021年12月房屋才会交付,最近大家都在盛传2021年9月1日起契税税率会上调,请问是真的吗? [2021/8/26 17:17:32] >> 详细
回复: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目前,上述有关个人购买住房契税优惠政策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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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豪 [来自:东莞市]:请问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可以开具电子普通发票吗? [2021/8/26 17:17:32] >> 详细
回复: 您好!感谢您的提问。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还可以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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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量大不小心忘记其中一项工作被问责的编外人员 [来自:东莞市]:道滘镇niuniu饮料店需要顾客消费金额达到一定数额才会开发票,镇内多家餐饮店有类似行为,请问这样合法合规吗? [2021/8/26 17:17:32] >> 详细
回复:您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对于收款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付款方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反映,主管税务机关对未依法开具发票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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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小姐 [来自:东莞市]:你好,我是一家企业的会计,听说企业招录退伍军人可以减免税额,请问是真的吗? [2021/8/26 17:17:31] >> 详细
回复:您好!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相关规定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先采集退役士兵信息,填写《企业退役士兵采集表》,再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选择减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即可享受吸纳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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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淑昂 [来自:东莞市]:请问一下现在查询、打印个人所得税记录的渠道有哪些 [2021/8/26 17:17:31] >> 详细
回复:您好!个人所得税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税务机关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目前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提供以下开具渠道:办税服务厅前台窗口、24小时自助办税终端、银税互联智慧终端(建行、工行、农商行、邮政储蓄银行共4家银行提供服务)、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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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金金 [来自:东莞市]:您好,自建工业厂房自用需要缴纳增值税吗?税率是多少? [2021/8/26 17:17:31] >> 详细
回复: 您好!感谢您的提问。由于自建工业厂房用于自用,不涉及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转移,因此该环节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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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宝 [来自:东莞市]:我想举报一户企业偷漏税,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2021/8/26 17:17:31] >> 详细
回复:您好,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住所)和税收违法行为线索;尽可能提供被检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信息和其他相关证明资料。如有疑问,可致电0769-22630477。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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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排查清理村庄内流动宵夜档 [来自:东莞市]:夜晚流动宵夜档在村庄内经营排放刺激性烟雾,影响周边人夜晚正常休息及休闲活动,而且消费后不出具发票,连收据也不给,流动宵夜档用不用缴税?是否涉嫌偷税漏税? [2021/8/26 17:17:31] >> 详细
回复:您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对于收款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付款方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反映,主管税务机关对未依法开具发票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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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姐 [来自:东莞市]:你好!请问今年出台的残保金政策对比之前有什么新的变化? [2021/8/26 17:17:31] >> 详细
回复:您好!2020年-2022年,按照“一市一标准”原则,我市继续按不高于2017年征收标准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今年出台的残保金政策有以下变化:一是单一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
(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5%(含)以上,免征;
(2)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
(3)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二是放宽小微企业免征范围。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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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姐 [来自:东莞市]:你好!请问我们企业是做制造业的,由于2020年疫情的原因,企业发展比较困难,去年政府出台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切实减轻了我们企业的负担,现在想了解一下,今年对于社保费方面还有没有什么优惠的政策? [2021/8/26 17:17:31] >> 详细
回复:您好!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是一项临时性支持政策,2020年年底已经到期,三项社会保险费从2021年1月1日起已按规定恢复正常征收。同时,考虑到疫情风险仍然存在,部分企业压力可能较大,规定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底到期后,将再延长1年至202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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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 [来自:东莞市]:我们公司名下有三块应税土地,分布在三个镇的,新招聘的财务人员工作疏忽,漏申报了其中一块土地的土地使用税,现在准备补申报。我公司其他税种一直都有按期申报的,你们税务局最近宣传的“首违不罚”的规定,我们可以享受么? [2021/8/26 17:17:31] >> 详细
回复:您好!根据《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纳税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发生逾期的,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因此如你公司在今年未发生逾期申报行为,且本次属于主动改正或在限期内改正,则税务机关你公司逾期申报去年土地使用税的行为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