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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先生 [来自:东莞市]:你好,我是一名办税员,我公司成立不久,由于业务不熟悉,我没有按时为公司办理纳税申报。前几天,我公司收到税务局发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请问这会不会给公司带来负面影响? [2023/12/14 16:14:41] >> 详细
回复:您好,根据最新的广东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我们针对纳税人的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容错纠错机制。如果这是你公司今年第一次违反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只要你们能够在限期内按要求改正,积极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资料,税务局便不会对之前的逾期申报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也不会对企业的信用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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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 [来自:东莞市]:东莞二手房东,二手物业旱涝保收。?加收水电利润丰厚,不开发票违规偷税漏税,是否可以来一波整治 [2023/12/14 16:14:41] >> 详细
回复:您好,我局持续严厉打击应开具不开具发票违法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截止11月份,今年累计办理应开具不开具发票违法案件超5000宗,有效打击违法行为,起到警示教育作用;近期,我局也积极配合参与全市组织开展的整治二手房东违规问题专项行动。您若有发现应开具不开具发票违法行为,可以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或直接拨打12366为我们提供有效线索,我们将快速反应查处。感谢您对东莞税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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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姐 [来自:东莞市]:你好,我公司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听说排污权费用划转到税务部门征收,请问我要怎么办理? [2023/12/14 16:14:41] >> 详细
回复:您好,排污权出让收入自2021年1月1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方便缴费人办理业务,东莞市税务局联合有关部门推出“非税缴费一站办”。您在生态环境部门办理业务申请后,由生态环境部门为您开具《非税缴款通知书》,随即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粤税通等线上渠道点击确认申报,然后查询缴费,并开具缴费凭证,实现“一站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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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 [来自:东莞市]:我的父母均年满60周岁了,我报送了2个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为何只扣除了1人的额度? [2023/12/14 16:14:41] >> 详细
回复:您好,根据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规定,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属于定额扣除项目,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的老人,其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在2023年之前是每月2000元,2023年起是每月3000元。也就是说,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是根据项目来定额扣除的,并不根据老人的个数,无论一位还是两位老人,扣除标准都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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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 [来自:东莞市]:我司是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7月出售不动产写字楼(购买取得),出售后我司名下没有不动产。之前我司在第四季度缴纳当年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1.出售后,我司是否需要更新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采集信息。2.出售后,我司在第四季度如何缴纳当年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2023/12/14 16:14:41] >> 详细
回复:您好,1.纳税人税源信息发生变化时,可在申报期前或申报期内,通过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进行数据更新维护。税源信息数据更新维护后,您司可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它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栏目办理申报。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点的规定,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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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小姐 [来自:东莞市]:我公司是在东莞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只做货物出口业务,能做出口退税吗? [2023/12/14 16:14:41] >> 详细
回复:您好,纳税人货物出口,需根据实际情况确认适用出口退(免)税、增值税免税或增值税征税政策。不同情况下所涉及的政策有所不同,我局将电话和你沟通具体业务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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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黄鸭 [来自:东莞市]:您好,我们公司做零售摩托车,是小规模纳税人,每月销售额在10万左右,为客户开具发票的时候无法确认本月是否能够享受免税政策,请问我如果希望享受今年新出台的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要怎么开机动车发票? [2023/12/14 16:14:41] >> 详细
回复:您好,《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您在月中开票时并不知晓销售额是否会超过10万元、能否享受免税政策,应先按照1%征收率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申报纳税时,如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进行免税申报,如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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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陈 [来自:东莞市]:本人想购买一个商铺,因为现在市场大体环境不好,业主想出售,但是本人去了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厚街行政服务中心税务窗口咨询购买商铺税费的问题,两个地方的税务部门一致回复,要现场办理的时候,录入系统才能知道税费多少钱?本人想问两个问题:一难道没有公式计算的吗?如果到了现场办理的地步,我们又不知道交税多少钱,那我怎么知道我买的商铺的价钱是否合理?大家现场办理的时候,才知道这么多税费,那时候想退铺就不可能了; 二能否提供更便民的措施,让买卖双方可以知道究竟税费是多少,这样才能更方便交易,更能活跃房地产市场,如果像税务部门回得大概4万到12万不等,那这个变数实在是太大了,所以希望税务部门能给予帮助,能够解决本人的也是大众所提出的这个问题,谢谢! [2023/12/14 16:14:41] >> 详细
回复: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 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 号)、《关于启用东莞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的公告》(东府[2012]40 号)等有关规定,于 2012 年 3 月 31 日起,在东莞市范围内正式启用东莞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税务部门征收机关通过比对纳税人存量房交易自行申报的交易价格与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的评估结果,按照孰高原则确定计税价格,并以此为依据征收存量房交易环节的各项税费。
为避免系统评估价格外泄,税务受理人员在未正式受理纳税人存量房交易业务,未能将详细存量房交易信息输入征管系统前,无法知晓评估价格,未能准确计算相应税费,所以无法在正式受理前告知纳税人准确的税费金额。税务机关在正式受理存量房交易业务并完成税费计算后,需将税费计算结果返回纳税人进行确认以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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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悠清風 [来自:东莞市]:如名下有一套房改房,再购买一套商品房。新购商品房的契税点数认定是按首套还是二套缴纳?房改房占不占用契税住宅套数? [2023/12/14 16:14:41] >> 详细
回复: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您提到的房改房应纳入住房套数,由于未掌握您家庭成员及其所持有住房的数量,以及新购入住房的面积等具体情况,暂无法对您新购入的商品房契税适用税率做出具体判定。建议您进一步提交相关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协助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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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先生 [来自:东莞市]:我们公司签订了一批货物购销合同,合同上直列明了总金额,未列明增值税税款,请问计算印花税的时候可以按照不含增值税金额确定吗? [2023/12/14 16:14:41] >> 详细
回复: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根据您的提问,货物销售合同没有列明增值税税款,因此在计算印花税的时候应以该合同总金额为计税依据,不能剔除增值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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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j [来自:东莞市]:12月开始东莞社保费开始由税务局征收,企业之前存在应参未参职工养老保险的违法行为,今后是向税务部门举报投诉还是向人社部门投诉? [2023/12/14 16:14:41] >> 详细
回复: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东莞市财政局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分行 东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我市于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实行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我市各部门职责分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办理社会保险费的补缴、趸缴,以及继续缴费人员资格的审核;负责因参保登记、社保待遇发生的争议处理。缴费人存在补缴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产生的欠费、2023年12月1日前社会保险费欠费,以及办理政策性补缴等特殊情形的,仍应当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核定生成应补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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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先生 [来自:东莞市]:我近期受南城一家公司邀请为他进行一次培训,现在那边公司要求我开发票,请问我是不是要去税务窗口申请?有没有网上渠道? [2023/12/14 16:14:41] >> 详细
回复:您好,对于您申请开具发票的需求,可根据个人需要选择线上渠道或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开具开票。如果选择线上渠道,您可以通过手机端或网页端申请开具发票。对于手机端,您可以通过登录“粤税通”小程序,选择“我的发票”功能,通过“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电子)”模块自行申请开具发票;或者手机下载“广东税务”APP,通过“办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代开”功能申请开具发票。对于电脑网页端,您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通过“我要办税—事项办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代开”功能申请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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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先生 [来自:东莞市]:我在其他单位窗口办理业务时,要求出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是不是要到前台窗口申请? [2023/12/14 16:14:41] >> 详细
回复: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现阶段,开具2019年及以后所属期的个税纳税记录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税APP,上门开具。东莞市纳税人线下可以到市民中心自助终端开具。开具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的电子版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等查询到并打印出的电子版个税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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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小姐 [来自:东莞市]:我是一家外资企业,我公司的香港母公司之前以从我司取得的分红对我司进行增资,并享受了境外投资者以股息红利再投资递延纳税,现我司准备进行重组,预计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请问我司的香港母公司是否要补交之前利润再投资递延缴纳的税款? [2023/12/14 16:14:41] >> 详细
回复:您好,境外投资者享受以取得的股息红利直接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待遇后,被投资企业发生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实际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税务处理的,可继续享受暂不征收的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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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小姐 [来自:东莞市]:我们是一家民营企业,员工流动性较大,离职的情况时有发生。我们为了能够在职员工离职时能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我们在会计上计提了经济补偿金。请问这个计提的经济补偿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2023/12/14 16:14:41] >> 详细
回复:您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员工尚未离职前,企业在会计上计提的经济补偿金,只是根据谨慎性原则预计可能发生的费用,但实际上该项费用并未支付,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实际发生的扣除原则,此时企业这笔计提的费用暂时不能在税前扣除。待员工实际离职时,企业真正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此时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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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应急、消防部门搞得商业民不聊生 [来自:东莞市]:本人计划开一家精品咖啡店,注册个体户营业执照,请问需要纳税吗?如何纳税?有什么减少缴税标准吗? [2023/12/14 16:14:41] >> 详细
回复:您好,您办理开业登记后需按法律规定按纳税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粤税通申请办理或者关注“东莞税务”微信公众号,预约到办税服务厅办理。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若您仍有疑问,欢迎您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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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梦 [来自:东莞市]:(粤人社规〔2023〕18号)文件10月23号发布,东莞人社和税务部门至今没有转发,请问税务局的领导,东莞税务局何时执行该文件? [2023/12/14 16:14:41] >> 详细
回复:您好,2008年11月,原省劳动保障厅、省地税局联合出台《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部分文件予以废止和明确实施期限的公告》规定,粤劳社函〔2008〕1789号文于2023年6月30日到期。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相关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在《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基础上,印发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税务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18号文”目前在东莞市还不完全适用,2023年12月之前东莞社保费实行的是“社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征收,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东莞市财政局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分行 东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东莞市社保费进行优化调整用人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人社、医保、税务的分工,具体可见“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官方网站,2023年11月17日发布的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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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哥 [来自:东莞市]:请问黄江成人学校、虎门成人学校开展的有盈利性收入的职业技能培训(安全生产培训、人社专项技能培训、教师证资格考前班培训)经营活动,开出的发票需要纳税吗?他们不是事业单位吗? 为什么可以开展这些盈利新职业培训业务。由没有相关的老师、设备但是又可以开展这类业务培训,奇怪啊?同时,又可以开出这培训类发票? 成人学校纳税的标准是多少?有相关文件吗? [2023/12/14 16:14:41] >> 详细
回复:您好,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提供教育服务等业务活动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3〕19号,若该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若该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则应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如仍有其他税(费)问题,欢迎致电12366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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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养 [来自:东莞市]:你好,注册地在惠州市的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培训消防管理人员证、食品药品安全人员证等职业技能证。现在在东莞市大岭山山镇开了一家店,没有申请营业执照,但是正常营业招生。开出的发票是惠州市税务部门的发票。请问这种请问合法吗?是否存在偷税行为。 [2023/12/14 16:14:41] >> 详细
回复:您好,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如您在大岭山生产经营,建议您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并完成税务登记,再申领并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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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 [来自:东莞市]:个体户买卖合同印花税 [2023/12/14 16:12:14] >> 详细
回复:您好,个体户日常经营业务主要签订的是动产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签订的动产买卖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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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先生 [来自:东莞市]:达到退休年龄,是否还要交社保
[2023/12/14 16:12:13] >> 详细
回复:您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仍需缴纳社保费。根据相关参保政策,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提出申请退休手续,次月发放的是到龄次月的养老金,故退休当月仍需缴纳社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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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小姐 [来自:东莞市]:9810的出口退税 [2023/12/14 16:12:13] >> 详细
回复:您好,根据文件规定,你公司可以在货物出口并在财务上确认收入后,在报关单、发票信息等齐全的情况下,在电子税务局上进行退免税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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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先生 [来自:东莞市]:收房租代开发票 [2023/12/14 16:12:13] >> 详细
回复: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以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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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姐 [来自:东莞市]:莞家政务机上有税务功能,能不能直接在机子上面办理? [2023/12/14 16:12:13] >> 详细
回复:您好,粤智助自助终端支持63项税费服务事项,其中包括了税收完税证明打印、申报纳税等常用功能,满足纳税人缴费人就近办、自助办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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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 [来自:东莞市]:软件和信息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2023/12/14 16:12:13] >> 详细
回复:您好,《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明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你公司2023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照上述规定,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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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小姐 [来自:东莞市]:个税专项扣除 [2023/12/14 16:12:13] >> 详细
回复:您好,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属于定额扣除项目,扣除标准在2023年之前是每月2000元,2023年起是每月3000元。其中,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是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全额扣除的;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需要与其他兄弟姐妹分摊每月的定额标准,每人分摊的额度在2023年之前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2023年起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无论您与您弟弟如何约定,现在您每月分摊的额度均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