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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飞 [来自:东莞市]:现在还有发票抽奖吗 [2024/10/24 15:04:37] >> 详细
回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发票抽奖是有的,为了推动汽车、家电、家具家装等消费品以旧换新,活跃市场氛围,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从2024年9月1日起,在广东省(不含深圳)范围内开展2024年“有奖发票”活动。个人消费者取得相关普通发票后,通过“粤税通”小程序扫描发票二维码或者手工录入发票相关信息,登记参与“有奖发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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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千 [来自:东莞市]:请问目前企业聘用社会失业人员、迎接毕业生等,在税收这部分有哪些优惠政策? [2024/10/24 15:03:56] >> 详细
回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员,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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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民安 [来自:东莞市]:新的降息政策出了,商贷的首套,二套存量房房贷都下降了,2021年购买的新住宅房办理房产证的,契税会下降吗? [2024/10/24 15:03:56] >> 详细
回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财政部、税务总局暂未发布新的契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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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杍 [来自:东莞市]:您好,关于东莞人才引进补贴,今年开始征收20%个人所得税,关于人才引进补贴,其他城市也有相关政策,都是在免征收范围,而且东莞分期发放,前些年分期发的都没有征收,人社局发的通知也没有说明需要扣税,这样强制性征收是否过于不合理且不公平? [2024/10/24 15:03:56] >> 详细
回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地方政府部门向人才发放的以下两类奖励和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包括: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 34号)的规定,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规定给子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地方政府部门向人才发放的奖励和补贴,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规定,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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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荣昌盛 [来自:东莞市]:你好!东莞930新政“东建房(2024)18号”文件,第一条“取消我市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转让限制年限规定(有限制产权转让的除外),商品住房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后,可上市交易。”请问2023年6月已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书的无产权转让限制的商品住房,现在交 [2024/10/24 15:03:56] >> 详细
回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五条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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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问题 [来自:东莞市]:您好!夫妻原有1套住房,在丈夫名下,2023年买了第二套,在妻子名下,将于2024年11月交房。夫妻感情破裂于今年9月离婚了,两套房产协商好按名下归属。请问,在婚姻存续期买的第二套房子,离婚后女方交契税是按首套还是二套? [2024/10/24 15:03:56] >> 详细
回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建议您进一步提供两套房产的购房合同签订时间、第一套房办证时间(或者繳交契税情况)、家庭成员信息等资料,由税务机关核实后判定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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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性文化节即将开幕 [来自:东莞市]:现代社会娱乐方式多样,年轻一代习惯提前消费,习惯使用花呗信用卡的工具,毫没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每年尾个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可以退税,有瞻养老人考证退税等,建议领导增加单身税,已婚育的人通过个人所得税申报结婚登记生育孩子等事项进行退税,激发年轻人上进心。 [2024/10/24 15:03:56] >> 详细
回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目前,对已婚生育的纳税人可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多了一项子女教育或婴幼儿看护,而实际单身的认识也能享受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余等大部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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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乡热线平台不合理强行降低成讼率 [来自:东莞市]:请问现在还能使用发票登记抽奖吗?在什么平台输入发票号进行登记?有什么奖品?
[2024/10/24 15:03:56] >> 详细
回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为了推动汽车、家电、家具家装等消费品以旧换新,活跃市场氛围,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从2024年9月1日起,在广东省(不含深圳)范围内开展2024年“有奖发票”活动。个人消费者取得相关普通发票后,通过“粤税通”小程序扫描发票二维码或手工录入发票相关信息,登记参与“有奖发票”活动。奖项设置有:一是即时开奖共设3个等次奖项,对应的奖金分别是人民币100元、200元、500元。二是定期开奖设现金奖和特别奖,现金奖为人民币税前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5个等次,特别奖为星级酒店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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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过度通报问题导致大量务虚行为 [来自:东莞市]:很多大型餐饮店会劝消费者使用优惠而不开发票,这行为合法合规吗?是否有逃税嫌疑?如发现类似行为,应该如何举报?举报是否有奖励?
[2024/10/24 15:03:56] >> 详细
回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如您在餐厅消费后,商家拒绝向您开具发票,您可以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向税务机关进行举报。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认定被检举人存在未技规定开具发票、偷税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根据《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检举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检举奖金。税务机关对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或者罚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检举人书面申请及其贡献大小,确定奖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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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 [来自:东莞市]: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政策即将施实,这是利国利民的政策,在东莞历史性遗留了大量违法违规企业应参未参职工养老保险,导致国家养老保险基金大量流失,去年省18号文件下发后,文件里说追欠、查处:实行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后(2000 年起),参保单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负责追收。
实行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前(1999 年底前),参保单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催缴,并提供欠费单位详细资料,具体由税务机关征收。税务机关负责对参保单位未按规定参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稽核。税务机关追收欠费、稽核的有关数据应在当月底前汇总后提供给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至今在东莞,人社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在追欠问题上各执一词,让大量维权职工投诉无果,国家社保基金流失损失惨重!在此希望税务部门向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学习追欠经验,维护职工权益,让流失的社保基金尽早收归国库,!在延迟退休政策施实即将开始,东莞税务部门在企业应参末参历史欠缴社保,职工要求追缴社保避免国家社保基金流失的的问题上,有什么下一步工作计划? [2024/10/24 15:03:56] >> 详细
回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对于用人单位欠费,税务部门根据欠费管理的要求,采取催报催缴、非诉强制执行等方式,督促用人单位清缴欠费,最大限度保障参保人的权益。接下来,税务部门也会和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作,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参保登记等工作,加快实现社保法定人群全覆盖,更好的落实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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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裴 [来自:东莞市]:现在房地产企业普遍资金紧张,预缴土增税、所得税消耗了企业一定资金,对于售价低于地价等明显亏损的企业,能不能免除预缴税款?税务部门对此有没有研究解决办法? [2024/10/24 15:03:56] >> 详细
回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按照现行规定,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前,销售不动产取得销售收入需要预缴土地增值税。按照目前相关政策规定,东莞税务在执行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预计毛利率是选择了最低下限,就是按照10%的计税毛利率扣除相关税金及附加、成本费用后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您反馈的问题我们会积极向上级部门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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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飞 [来自:东莞市]:我现在购买房子,契税是要在什么时候交?我可以自己办理吗? [2024/10/24 15:03:56] >> 详细
回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发票抽奖是有的,为了推动汽车、家电、家具家装等消费品以旧换新,活跃市场氛围,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从2024年9月1日起,在广东省(不含深圳)范围内开展2024年“有奖发票”活动。个人消费者取得相关普通发票后,通过“粤税通”小程序扫描发票二维码或者手工录入发票相关信息,登记参与“有奖发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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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生 [来自:东莞市]:你好,我想打印社保证明,是需要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吗? [2024/10/24 15:03:56] >> 详细
回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可以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办理,也可以到您居住地附近的党群中心、村委会等政务服务网点,通过粤智助系列自助终端完成业务办理,支持63项税费服务事项,其中包括了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缴费登记、证明打印等常用功能,满足纳税人缴费人就近办、自助办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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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先生 [来自:东莞市]:我要在什么时间内提起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2024/10/24 15:03:56] >> 详细
回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申请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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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姐 [来自:东莞市]:我是一家代理记账机构的负责人,我听同行说他们的企业是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级别的,我登录电局查了下我们企业只有信用积分但没有信用级别,是什么原因呢? [2024/10/24 15:03:56] >> 详细
回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为评价周期内的累计积分,按月公告,下一个评价周期重新积分。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税务机关根据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标准对管辖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在一个评价周期内新设立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不纳入信用等级评价范围。每年4月30日前完成上一个评价周期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自产生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您的企业仅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但无等级,可能是因企业新设立且评价不满一个周期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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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姐 [来自:东莞市]:你好,我是一家企业的法人,最近收到短信提醒我的企业有纳税信用扣分是怎么一回事?
[2024/10/24 15:03:55] >> 详细
回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税务机关每月开展一次纳税信用预评价,在每月的上旬,对企业当年1月至上月的纳税信用累计计分,并预评出当年纳税信用级别,该级别将会根据企业的涉税行为合规度发生动态变化。预评信息将通过电子税务局站内信、短信等形式推送给到纳税人,月度预评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和维护自身纳税信用状况,避免因不合规的纳税行为积累过多导致最终年度评价级别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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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霞 [来自:东莞市]:我们企业这两年经营不好,现在准备注销,今年还要交残保金吗? [2024/10/24 15:03:55] >> 详细
回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用人单位注销税务登记,无须缴纳所属期当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需缴纳所属期上一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你可以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粤税通或到税务大厅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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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先生 [来自:东莞市]:您好,我老婆婚前买了一套房并享受了房贷抵扣,婚后我们买了第二套房,然后把婚前那套卖了,现在家庭名下就一套房,享受首套房利率。我用婚后的房申请房贷抵扣时说我老婆已经享受过,婚后的不能抵扣,请问如果我老婆把婚前那套房的个税享受作废,并缴纳滞纳金那些,我们婚后那套房能否可以享受房贷个税抵扣? [2024/10/24 15:03:55] >> 详细
回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一、只要纳税人申报扣除过一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中就存有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记录,无论扣除时间长短、也无论该住房的产权归属情况,纳税人就不得再就其他房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二、如果作废以前年度所有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纳税人或者配偶可以以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需注意的是,如果作废以前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后需要补税的,应及时办理以前年度的个税汇算并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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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姐 [来自:东莞市]:我们公司是东莞的一家直销网络平台,平时员工经常需要全国跑,请问我们公司员工出差取得的差旅费、餐费补贴,能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2024/10/24 15:03:55] >> 详细
回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的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为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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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小姐 [来自:东莞市]:我想咨询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问题,假如公司23年新增了一批固定资产100W(其中机器设备类30W, 器具、工具类50W, 电子设备类20W),那么在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时是否可以只把机器设备类的30W做加速折旧?还是只能把当年新增的固定资产100W全部做加速折旧?又或者可以只把某几个固定资产做加速折旧(比如只把电子设备类20W中的几台电脑5W做加速折旧)? [2024/10/24 15:03:55] >> 详细
回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企业新购进的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自愿选择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包括一次性扣除政策。企业可以针对单个固定资产单独选择是否享受上述政策。
固定资产选择一次性扣除的,应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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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先生 [来自:东莞市]:我最近新注册了一家公司,也拿到了营业执照,那接下来我如果要开票的话要怎样操作? [2024/10/24 15:03:55] >> 详细
回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新设立登记的企业领取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您可在完成实名认证并用企业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后,查收《开业告知书》,对登记表单信息及其他税务管理信息进行确认和补录。完成补录后,点击“我要开票”按钮,即可跳转至开票页面进行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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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先生 [来自:东莞市]:请问法人股东与法人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是要先到税务局再到工商局办手续吗? [2024/10/24 15:03:55] >> 详细
回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企业法人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先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再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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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姐 [来自:东莞市]:我是一家外资企业的财务,我司的香港母公司曾经用我司的分红对我司进行增资,并享受了境外投资者以股息红利直接再投资递延纳税,现我公司准备进行重组,香港母公司是否要补交之前利润再投资递延缴纳的税款? [2024/10/24 15:03:55] >> 详细
回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境外投资者享受以取得的股息红利直接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待遇后,被投资企业发生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实际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税务处理的,可继续享受暂不征收的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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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 [来自:东莞市]:我公司的一份合同已办理过一次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目前仍在执行中,预计后期还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请问还要不要再做一次备案? [2024/10/24 15:03:55] >> 详细
回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从2021年6月29日起,就同一笔合同需要继续对外支付的,无需再重复办理税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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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k [来自:东莞市]:甲供材、包工包料等方式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应该如何缴纳印花税? [2024/10/24 15:03:55] >> 详细
回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因此,不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由哪方提供材料、或包工包料等,均应当依据合同所列的金额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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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国繁荣 [来自:东莞市]:据央视新闻客户端2024年10月17日14:37分报道: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住建部部长倪虹会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人介绍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情况。基中,就增值税方面:除了北上广深四个一线城市,其他地方不区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一律免征增值税。在北上广深这四个一线城市对个人销售购买两年以上的普通住宅,免征增值税。再配合东莞发布的“东建房(2024)18号”文件,第一条“取消我市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转让限制年限规定(有限制产权转让的除外),商品住房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后,可上市交易。”请问是否取消增值税?谢谢! [2024/10/24 15:03:55] >> 详细
回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五条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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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姐 [来自:东莞市]:购买二手车是否需要缴纳车购税? [2024/10/24 15:03:55] >> 详细
回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三条规定: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十四条规定:免税、减免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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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先生 [来自:东莞市]:我司于今年八月份签订了一个销售货物的合同,9月份对方不想购买了,故取消了合同,期间我司并未就该合同缴纳印花税,在已经取消合同不再执行的情况下,是否还需要对该合同缴纳印花税? [2024/10/24 15:03:55] >> 详细
回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五条规定,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七)项规定,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
因此,签订后取消执行的买卖合同属于未履行合同,应按规定交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