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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小人物 [来自:东莞市]:道窖镇道厚路的“静美发廊”(即广华广场的肯德基对面路),旁边有一个小区的入口,每天都有小车停放在消防通道上,已投诉过多次,情况没有变化,万一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希望应急局处理一下。谢谢! [2026/8/17 16:27:25] >> 详细
回复:市民您好,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现对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根据职能分工,道厚路“静美发廊”旁小区消防通道被占用问题属于镇交管大队及消防救援支队五大队(道滘)职能。您的诉求问题已移交相关部门跟进处理。据了解,相关部门于2026年8月6日到现场核查,现场发现2台违停车辆,交管大队执法人员随即联系车主驶离,由于其中1台车辆联系方式显示为空号,暂未能联系上车主;消防救援支队五大队(道滘)执法人员现场增设禁停标识,并对保安及周边群众普及占用消防通道的法律后果与现实危害,提高群众安全意识。下来,交管大队将该位置列为重点整治区域,安排不同班次警力对该路口进行巡逻管控,对现场发现占用消防通道的违停车辆,驾驶人在现场的,当即予以劝离并开展现场警示教育;驾驶人不在场或拒不配合的,依法取证进行处罚;必要时安排拖车进行拖移,确保道路通行畅通。同时,市民可致电交管大队电话反映,及时处置反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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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女士 [来自:东莞市]:最近生意不好,拿不到订单,公司用不到那么多车间仓库,我想把我们的部分厂房分租出去,在安全生产方面,应该怎么做才符合要求?我可以和对方签订协议,明确一切安全责任由对方承担吗? [2026/8/17 16:27:25] >> 详细
回复:袁女士您好,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现对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如果要将部分厂房分租出去,请做好以下几点:一是严格准入把关。不得将厂房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无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要核实承租方经营范围,严禁承租单位从事与厂房条件不符的高危作业;厂房分割改造,防火分隔、消防通道、疏散出口、电气消防设施必须符合规范,不得擅自改变厂房原规划使用性质。二是厘清安全职责。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出租、承租双方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区分厂房主体公用设施管理责任和承租方生产作业内部安全管理责任。可以约定承租方对自身违规作业造成事故承担主要民事赔偿,但不能免除出租方法定监管义务。三是强化日常管控。建立承租单位管理台账,定期开展现场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书面督促承租方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对动火等高危作业要落实管控,保障共用消防通道、总配电等公用设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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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女士 [来自:东莞市]:关于焊工培训场地 "二消" 消防报告的具体要求,应急局领导曾作出肯定回复。现咨询:焊工培训场地的 "二消" 具体需要符合什么标准?例如,企业取得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证书》等均有公开公示,但焊工培训场地的 "二消" 消防报告标准却未明确公开。据了解,万江考试点焊工场地的 "二消" 消防报告不符合要求,但应急局苏科长仍予以通过,该考试点目前仍在正常开展考试。然而,部分培训机构提交焊工培训申请时,黄丹某却以 "二消" 报告不符合规定为由,不予备案。当追问焊工培训场地究竟需要什么标准的 "二消" 消防报告时,却得不到明确答复。(注:"二消" 报验是指建筑主体已通过一次消防验收后,因进行室内装修、扩建、改建、用途变更等,需重新向住建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备案,并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过程。)同一事项,标准执行前后不一、宽严有别,恳请叶局长通过阳光热线平台予以回应。 [2026/8/17 16:27:24] >> 详细
回复:周女士您好,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现对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等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且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同时,培训场所建筑防火和消防设施还应符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和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确保合法合规开展安全生产培训业务。
我市安全生产公共考试点焊工场地进行相关建设工程后,按规定向东莞市住建局申请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并取得《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场地消防符合要求。目前我市有四家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开展焊工培训,且四家机构均按规定向我局提交相关书面报告,该四家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所提交的消防验收备案文件均符合规定。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如需开展焊工培训,应按规定向我局提供真实有效的文件,如提供的文件涉嫌造假,我局将按规定向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核实,涉及刑事犯罪的将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关于消防验收或备案的审核判定、验收标准由住建部门依据消防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依法核定,我局在审核培训机构书面报告工作中仅核验其提交的合法有效消防手续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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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生 [来自:东莞市]:企业想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有什么条件?需要什么资质?要如何办理? [2026/8/17 16:27:24] >> 详细
回复:张生您好,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现对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施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若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将会被依法处以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企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需要先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进行申报,应急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请以及材料进行预审。企业网上预审通过后,登录“i莞家”微信公众号,预约市民服务中心(市级)综合服务三区的综合业务进行交件。我局受理后,将对企业材料进行二次审核并到企业现场进行核查,核查符合发证条件后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其中,申请办证所需要的材料清单可通过“i莞家”微信公众号-办事指南搜索“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新颁)”根据企业实际情形查看详细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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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靓仔 [来自:东莞市]:局长,您好!公告8月10日起东莞市实操考试采用新题库考试。几天然后又说取消,应急管理局给个说法。你们做事这么随意吗?记得4年前,全省启用新试题,提前 1 个月将实操试题提供给各培训机构,并组织培训会议,邀请省特种作业专家对题目进行解读。当时的周科做事务实。按照文件规定,实操考试是抽提模式,题目可公开。 [2026/8/17 16:27:24] >> 详细
回复:市民您好,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现对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工作安排,我市定于8月10日至9月20日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实操新题库的试用工作。本次试用仅面向各考试机构开展内部测试,测试过程中发现的题库问题,由各考试机构统一归集后报省安全生产考试机构。按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低压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等6个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的通知》规定,自2025年7月起特种作业培训考核执行新版培训大纲,参训考生须严格对照新版大纲开展培训学习。本次实操题库试点测试不调整、不改变现有考生培训内容,日常培训工作仍依据现行培训大纲实施。下来,我局将根据省安全生产考试机构的工作部署,落实实操新题库的投入使用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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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市民 [来自:东莞市]:前阵子刮大风,小区里有几棵树都被吹得歪歪扭扭的,看着怪吓人的。要是真遇到树木倒伏挡了路,或者砸到车、砸到房子了,该咋处理呢? [2026/8/17 16:27:24] >> 详细
回复:市民您好,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现对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遇到树木倒伏等情况,市民首先要远离倒伏树木,避免被树枝砸伤或因树木接触电线导致触电。如果倒伏树木影响交通或存在安全隐患,可拨打市民服务热线12345、110、119等进行报警,报告时要说明具体位置、树木倒伏的大致情况(是否有人受伤,是否砸到车辆、房屋或电线等),以便工作人员快速定位并处置。为切实提升灾害天气(暴雨、台风、雷雨大风等)城市道路树木倒伏应急处置效率,市三防办联合城管、交警、消防等相关部门制定了“树木倒伏快速联动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在接到报告后,根据严重情况会立即协调城管、交警、消防等部门前往现场,先清理影响交通和安全的树枝,再对树木进行扶正或移除,尽快消除安全隐患,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道路安全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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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平等 [来自:东莞市]:1、在工厂离地面2米以上高空换灯泡、维修和爬到货车顶部盖雨布(工厂的货车和员工)等工作是否属临时性作业无需持证??2、工厂从业人员只有8-15人,未安排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未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但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初次违法是否可以免罚??3、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未定期组织演练,初次违法是否可以免罚? [2026/8/17 16:27:24] >> 详细
回复:市民您好,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现对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根据《特种作业目录》规定:“高处作业指专门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登高架设作业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指借助绳索装备、登高用具或设施,在悬空或攀登条件下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不含在附属于设备设施且有标准护栏的固定登高用具和固定平台中作业)”如在进行换灯泡、维修、爬到货车顶部盖雨布时涉及以上情况,需要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作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针对网友提出的未安排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未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但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未定期组织演练的情况,经综合研判,如符合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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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市民 [来自:东莞市]:我在村里开了一家小厂铸造铝合金产品的,现在村委会要求我们购买安责险。我想了解一下这个安责险是什么?是不是一定要买?买了对我们厂有什么用? [2026/8/17 16:27:24] >> 详细
回复:市民您好,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现对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就此问题作如下说明:第一,安责险的全称叫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是国家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的一种保险。第二,初步来看,您的工厂应该是属于金属冶炼行业,是国家规定的八大高危行业[ 八大高危行业: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之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是需要购买的。高危行业、领域的单位未按照规定投保安责险会面临行政处罚。第三,安责险具有经济补偿与事故预防功能。发生事故时,保险覆盖从业人员(含临时工、劳务派遣工)及第三者的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抢险、医疗等费用,有效转移企业风险、保障员工权益。同时,承保机构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协助安全培训、隐患排查等服务,从源头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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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 [来自:东莞市]:我市特种作业培训机构在建设实操培训场地过程中,参考了《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管理规定》(应急〔2025〕41号文,以下简称"规定")及《广东省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点建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2-3)》(以下简称"细则")两份文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恳请予以明确: 一、电杆高度问题 国家规定(附表1)要求电杆高度"不低于4m",而省细则(低压K1考位要求)中写的是"电杆≥3.5m"。请问培训机构已安装的3.7m高电杆是否符合要求?电杆高度是否必须达到4米?恳请给出明确标准。二、K31电气设备安装考位操作台/柜问题:1. 国家规定(P24)要求配置"操作台";2. 省细则(P12)要求配置"操作台或柜"。两份文件对操作台的表述不一致,请问应以哪个为准?三、电气设备固定背板问题:省细则(P12)明确要求"电气设备固定背板,规格:≥360mm×260mm,可安装于操作台或柜上",并给出了具体规格要求。而国家规定(附表1)虽列出该设备,但未明确规格参数。两者存在差异,应如何执行?综上,应急部"规定"与省厅"细则"在设备标准上存在不一致。目前特种作业实操考试采用全国统一试题,但考试设备标准却不统一,请问培训机构应如何开展培训和备考?低压电工实操设备K31的问题已存在较长时间。我们多次致电安全生产基础科谢工、黄科,均未得到明确回复,令人困扰。据了解,省厅"细则"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培训点设备采购动辄数十万元,若安全生产基础科领导不能给出明确统一的标准,我们实在难以维持运营。恳请主持人代为提问,请应急局尹礎副局长予以解答。 [2026/8/17 16:27:24] >> 详细
回复:市民您好,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现对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电杆高度的问题。根据《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管理规定》(应急〔2025〕41号文)的要求,明确“电杆高度不低于4m”;《广东省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点建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2-3)提出,“电杆≥3.5 米处,应配置安装好速差自控器(防坠器)。且速差自控器安全绳最低端不能离地小于 1 米。”。两项条款分属不同设置要求,不存在矛盾冲突。
二、关于K31电气设备安装考位操作台/柜的问题。根据《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管理规定》(应急〔2025〕41号文)的要求,配置“操作台1个”;《广东省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点建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2-3)细化要求,配置“操作台或柜6个”。省级细则在应急管理部文件基础上提出更严的建设标准,两者并不冲突。
三、关于电气设备固定背板的问题。根据《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管理规定》(应急〔2025〕41号文)的要求,配置“电气设备固定背板”;《广东省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点建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2-3)进一步明确“电气设备固定背板:≥360mm×260mm,可安装于操作台或柜上。”省级细则在应急管理部文件基础上提出更严的建设标准,两者并不冲突。
根据《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管理规定》(应急〔2025〕41号文)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因《广东省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点建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2-3)尚未正式印发实施,现阶段培训机构建设应当执行应急管理部现行规定。待省级实施细则正式实施后,按其条款要求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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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女士 [来自:东莞市]:想了解在什么情况下才五停? [2026/8/17 16:26:17] >> 详细
回复:谢女士您好,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现对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关于您提出的“在什么情况下才五停”的问题,根据《东莞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及灾害天气“五停”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五停”(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措施的启动情形说明如下:
1、全市范围启动:当启动防风或防汛Ⅰ级、Ⅱ级应急响应,且预测灾害将造成极其严重影响时,由市政府或市三防指挥部发布“五停令”,在全市范围内执行。
2、分区域、分行业启动:当发布台风蓝色及以上预警,或暴雨橙色及以上预警时,相关镇街(园区)或行业主管部门可视情对特定区域、行业启动“五停”。
3、民生企业自主启动:地铁、公交、客运等民生保障企业,可根据应急预案和实际险情,主动研判并自行实施“五停”,以确保人员安全。
如启动全市“五停”措施,市三防指挥部将通过电视、短信、微信等渠道发布“五停预通知”,通知提醒市民做好相应准备。也请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及时采取避险等相关措施,确保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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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先生 [来自:东莞市]:对于我们企业,对于有涉及危化品的工艺,厂房已经租下了,但是最后对于地方始终不合适。但在厂房外有个铁皮房,能做为存放处吗? [2026/8/17 16:26:17] >> 详细
回复:邓先生您好,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现对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储存专柜内(以下统称专用储存场所)。厂房外的铁皮房,如果没有相关消防验收具备储存甲乙类物料的资质,是不能随意存放危险化学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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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 [来自:东莞市]:我需要给员工做个安全生产培训,主要针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事故警示教育案例这方面的,有没有什么正规渠道可以免费获得? [2026/8/17 16:26:17] >> 详细
回复:张先生您好,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现对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目前查找最权威并且完全免费的法律法规,可以登录应急管理部官网,点击上方的主栏目“服务”,进入后再选择“法律法规标准”,可查询、下载所有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请您可以把这个方法告诉其他同事,让大家一起来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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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公正 [来自:东莞市]:对东莞市应急管理局的安全预评价工作的质疑。
1连续3-5年负责安全评价报告核审都是省应急管理服务协会,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负责问题审查的专家是否有在广东省评价机构担任专家服务。
2所以本次专项执法检查中,广东省和注册在东莞的2家安全评价机构出具体的报告一份都没有问题,难道真的没有问题?如果有问题处罚金额多少。是否"以罚代管"?
3.多次致电黄科长沟通如何整改都不理会,态度极其傲慢,说话滑头。
[2026/8/8 10:27:05] >> 详细
回复:市民您好!现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关于第一项问题:根据年度工作安排,我局2022年、2023年、2026年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通过自主采购方式公开选取符合资质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承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第三方评估服务。采购环节已明确硬性准入条件,所有参与检查评估的专家,严格执行五年内无在安全评价机构任职、执业服务的回避要求;2024年、2025年由局业务科室直接依规开展,采取科室自查方式落实法定抽查职责,未委托任何外部第三方机构,不存在利益输送的相关情形。
2.关于第二项问题:2025年度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案件查办结果,已随专项整治工作通报在局官方网站主动公开,所有核查、整改、处罚事项均依法依规办理,对省外及省内东莞本地市及外地市所有评价机构坚持统一标准,不存在选择性执法的相关情况。
3.关于第三项问题:2025年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排查发现的评价报告质量问题,已全部移交属地应急管理部门逐项核实依法查处、督促企业及评价机构落实整改。对于整改工作,可通过窗口咨询、官方电话等正规渠道咨询政策相关问题,我局将依规做好答疑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