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4
、黄生 [来自:东莞市]:望牛墩望洪路信合花园绝大部分业主房屋的消防喷头有上有下,因为房屋需要装修吊顶,很多向上喷头面临需要重新改造。咨询物业及相关部门,都说信合花园房屋的消防喷头符合相关标准。 这里,有不少疑问:
为什么消防喷头有上有下,有什么科学的道理吗?难道施工安装喷头向上向下随意没有标准吗?是否施工时故意把消防喷头安装向上需要改造可以重新赚一次改造费?现在据相关有资质施工方报价每改造一个喷头动辄上300元(绝大部分业主都有喷头需要改造,整个小区加总就是一笔不菲的改造工程费),如真有什么猫腻,吃相真是太难看! [2026/4/3 16:25:47] >> 详细
回复: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反映信合花园小区消防喷头有上有下,同时质疑施工安装标准、改造费用相关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我单位已安排工作人员核查,该小区报建工程名称为信鸿广场,建筑内消防喷头的施工图纸及验收资料,确认施工过程和最终结果均符合消防设计、施工的相关规范要求。建筑内消防喷头由设计单位按规范设计、施工单位按图纸施工,并非随意布置,更不存在故意这样安装来为后续改造牟利的情况。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6.1.3条和第 7.1.1~7.1.15条规定,建筑无吊顶的区域,会装向上的直立型喷头;有吊顶的区域,会装向下的下垂型喷头,部分区域也会根据建筑实际情况装边墙型喷头。这样布置的目的,是让喷头能快速感应火灾的热气流、均匀洒水,达到最好的灭火效果,这是消防设计的科学要求和消防规范的明文规定。如果您因装修吊顶需要改造喷头,改造后的喷头布置仍要符合上述规范,建议您委托有消防施工资质的单位来做,确保改造后的工程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二、关于喷头改造的费用问题,喷头改造属于市场经营行为,费用由施工单位自主定价,建议您多找几家有资质的消防施工单位问问价格、做个对比,再合理选择合作方。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
33
、小乐 [来自:东莞市]:东坑中央松湖小区侵害业主权益,禁止电动车进入小区。本人是中央松湖小区业主一名,发现小区正在混淆“电动车停放”和“电动车充电”的问题,忽略在电动车和机动车辆停放秩序管理上的职责义务,直接“一刀切”,禁止电动车进入小区,侵害业主合法权益,业主自有电动车无法进入小区正常停放,要求相关部门责任整改。本人在313得到东坑房管所回复,有以下几点疑问:1.东坑房管所回复的所谓“人车分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人车分流的“车”,值得是机动车辆,而非电动自行车或是自行车,东坑房管所再一次连同物业方,企图混淆概念。2.东坑房管所回复的所谓“综合业主意见及商议”,请问物业方有无召开业主大会,通过多数业主代表,进行表决投票的形式通过禁止电动自行车小区的方案,有无形成书面记录,本人需要东坑房管所和物业方提供相应纸质记录,是否真的业主们一致同意?3.“时代豪庭建设规划初期,未在小区设置电动车停放区域”,有无小区图纸佐证?完全无任何区域停放,目前小区每一栋楼下停放着大量的自行车辆,如果说真如东坑房管所所说无电动车停放区域,那请问这些自行车为何有地方可停?请问是否为区别对待?4.东莞房管所全程只打了本人一个电话,约本人在工作日工作时间去物业方面谈,本人表示工作时间不方便离岗外出,询问可否安排在6:30之后,东坑房管所回复其已经下班了,之后无任何沟通记录,是否在要求东坑镇居民请假去配合东坑房管所工作人员的时间,反而不愿意加班服务人民?本人要求讲问题升级至市住建局协调解决,东坑房管所全程在偏袒维护物业方!!!! [2026/4/3 16:25:47] >> 详细
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经了解,东坑时代豪庭(项目推广名:中央松湖)小区于2020年5月建成并交付物业买受人使用,小区红线图内设置有电动自行车停放点,物业服务企业结合本小区现有空间规划,根据业主建议,选择小区外围统一安排停放电动自行车。物业服务企业随后征集业主意见,于2021年5月在小区进行公示,并于7月正式投入使用。实施后,小区内普通自行车可行使和停放,将电动自行车统一在小区外围充电和停放,从而杜绝了电动自行车上楼的重大安全隐患。东坑房管所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开展物业服务,同时加强巡查、劝导业主规范停车等日常管理工作,积极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停放。
如您有其他需求或建议可物业服务企业时代豪庭物业服务中心电话0769-82802726进行反馈。市民如需查询相关资料可携带业主身份资料到小区物业服务中心查询。
东坑房管所工作人员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加强与业户的沟通,妥善解决业户提出的合理诉求。我局将指导东坑房管所要求加强业务知识学习,进一步提升工作能力。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
32
、陈小姐 [来自:东莞市]:致各位尊敬的各位领导的一封信:尊敬的各位领导,您们好,我是一名普通市民,居住在东莞市南城区世博领寓的一名普通的不能再普通的业主,在这里,我有几个问题想问问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几个问题,看看解决方法是什么?一、表格里面是我们全体业主通过努力更换了物业公司,委托新的物业公司排查出来世博领寓这一个商业住宅区的各种问题,里面包含这么多年来世博物业的各种不作为,让一个靠近市政府旁边的小区成为一个重大隐患的区域。(1)排查1:世博领寓这么多年来,消防验收都没有的,为什么能出售?(2)排查2:电梯老化问题日益严重,已经导致多户业主/住户困在电梯里,求救无门。(3)排查3:世博领寓地下车库/电梯内全无手机信号,发生什么紧急事件,根本无法求救。(4)排查4:供配电房未交付于供电局,是否能认为世博物业一直有各种保护伞去支撑弄虚作假获得利益。(5)排查5:安防设备形同虚设,已经全部破旧的不能使用了,发生什么入屋盗窃,根本无从查证。(6)排查6:供水泵常年故障停用,生活水箱没有卫生许可证,导致全栋楼居民生活用水不能保障,高楼层用户水压严重不稳。(7)排查7:房屋本体墙体脱落,墙面脱落,严重危害居民生命安全。二、一个小区存在两个物业管理公司问题。现在的小区现状是一个小区分为两个物业管理公司去管理,住宅属于万科物业管理,商业和地下车库属于世博物业管理,国家已经明文规定,一个小区(无论商住小区还是住宅小区)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物业管理公司去管理,为什么世博物业能顶风作浪,能无视法律?三、世博物业地下车库乱涨价。现在地下车库还是归世博物业管理,不愿意交付给万科物业管理,乱涨价,为了让业主恶心,从以前350元涨到500元了,一直以来,只收钱,不办事,地下车库什么叫脏乱差,里面的灰尘能达到1厘米高了,各种滋生蚊虫,让老鼠蟑螂拥有一个美好的庇护所,收的贵,完全没有服务。四、各种12345投诉不予理睬。在阳光问政平台上,从2022年开始,业主已经一直有反应世博物业的各种不作为了,为什么12345的各种回复都是在包庇世博物业,让其一直以黑恶势力的形式盘踞,为什么没有职能部门下来了解情况,一直听世博物业单方面忽悠,****?五、消防通道问题。小区旧物业(世博物业)多年来让一个无牌无证小卖店在A栋走火通道前做铺位,如果发生火灾,那里就是堵塞生命的通道了。六、旧物业占据小区公共收益多年。世博物业一直占用业主们的公共收益,这纯属贪污行为,挪用公款,请相关部门为民请命,要求世博物业归还业主们的公共收益部分,按照市场惯例,世博物业应归还70%的公共收益。居民的诉求很简单,只是想世博物业把自己以前遗留下来的烂摊子处理好,还我们一个干净,安全的家园,不是如何对的起东莞市政府在追求的“和美宜居”城市的发展路线呢? [2026/4/3 16:25:47] >> 详细
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世博领寓消防验收的问题
经核查,该项目于2008年9月26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申请条件。该项目经原东莞公安消防局验收合格,于2009年9月29日出具了合格的《东莞市公安消防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东公消验收字[2009]第141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不属于《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规定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的前置条件。
二、关于电梯老化及更换问题
世博领寓1栋和2栋电梯2009年交付至今已有17年,世博领寓业委会组织业主表决,同意申请超长期特别国债更换电梯。世博领寓在管物业服务企业万科物业于2026年2月13日就世博领寓1栋和2栋6台电梯向南城房管所提交申请超长期特别国债更换电梯。目前项目正由上级审批,待获得国债资金后进行电梯更新。同时,万科物业入场后对电梯进行了日常维护,对电梯出现故障及时处理,确保业主日常出行安全和便利。
三、关于电梯信号问题
经查,小区内电梯已配备紧急求助联络装置,如遇紧急情况市民可使用该系统与物业值班人员联系。万科物业入场后联系了中国移动运营商对小区信号设备升级。根据职能分工,东莞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推动全市住宅区、住宅建筑及商住楼配套通信设施的使用和维护等工作。诉求中涉及“小区信号问题”建议向市通信建设管理部门反映。
四、关于供配电房未交付于供电局问题
经查,世博领寓的电表和配电房现在依然登记在开发商名下,开发商委托万科物业对电表和配电房进行日常维护和代收电费工作,有关移交问题,已由万科物业联系供电部门到现场查看,目前是正在准备移交材料。
五、关于安防设备问题
万科物业于2025年12月1日进场为世博领寓提供物业服务时,对小区现场安防,消防设备进行检查评估,目前已发起使用公共收益对灭火器、消防设施进行采购焕新,预计4月初到货。关于大堂安防人脸系统,万科物业预计2026年4月底对人脸系统进行焕新,指挥中心可远程操控大堂门开启,园区增加摄像头(含高空摄像头),费用约25万,由物业公司出资。
六、关于二次供水的问题
经查,未发现小区供水系统故障停用水压不稳等问题,如您发现上述情况,可随时向物业服务企业反映。万科物业于3月10日已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小区生活水池进行清洗,检测报告将于近期提供并公示,请业主进一步关注。
根据《东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二次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建设及运行管理维护等行政管理、监督工作”和 《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四款“市水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物业管理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维护管理”规定,因此,物业小区的生活水箱的卫生许可证和水压等二次供水问题,建议向市水务部门反映。
七、关于房屋本体墙体脱落问题
2026年3月31日下午,我局会同南城住建局、万科物业到现场核查。经查,世博领寓外墙整体质量良好,未发现存在脱落现象。但部分电梯间存在墙面瓷砖空鼓脱落现象,主要发生在A座5层、9层和B座10层。目前,万科物业已对存在脱落风险的墙面瓷砖进行了铲除、张贴了“请勿靠近”的温馨提示,并承诺一个月内维修完成。现场未发现严重危害居民生命安全隐患。下来,我局将会同南城住建部门继续跟踪空鼓墙面的维修处理情况。
八、关于一个小区存在两个物业管理公司问题
我局会南城房管所核查,目前世博领寓只有一家物业服务企业(即万科物业),世博领寓地库负一楼负二楼是开发商自有产权车位,开发商只负责地库车场设备道闸维修以及地库车位租赁,其他地库公区位置包括灯光、卫生,地库的仓库设备均由万科物业维护,开发商每月需缴车位管理费给万科物业,不存在两家物业公司同时管理的情况。
九、关于地下停车费涨价问题
经核查,该项目地下室车位月租金原为350元/月,因运营成本增加,2025年年底开始向全体业主公示车位租金调整,今年2月正式将车位月租金调整为500元/月(含50元物业管理费)。如认为租金不合理,根据市政府职能分工,建议向价格主管部门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
十、关于地库车场卫生问题
万科物业于2025年12月1日进场为世博领寓提供物业服务时,立即组织清理楼层、通道、地库物品,同时对地库负一负二楼及垃圾桶进行清洗。经南城房管所于2026年3月27日现场核查,地下车库干净整洁。
十一、关于商铺堵塞消防通道的问题
您反映的A栋旁小卖铺在A栋走火通道前做铺位问题,该铺位产权人为开发商,开发商自行租赁给商家。万科物业已引导商家禁止堆放杂物,避免影响消防通道。根据职责分工,东莞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因此,如您认为该商铺权属存在争议,建议向市自然资源部门反映。根据《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六款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具体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相关主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如涉及“消防通道堵塞”的问题,建议向消防救援机构反映。
十二、关于公共收益的问题
世博领寓原物业撤场前结余公共收益两万元,新旧物业正在对接移交,接下来原物业服务企业将世博领寓的公共收益余额移交给万科物业管理。如您认为世博物业侵占业主共有收益,根据《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可由业委会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小区共有收益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全体业主公布,保障业主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挪用、侵占共有收益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退还,给予警告,并处挪用、侵占数额二倍以下罚款;个人挪用、侵占共有收益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审计发现违规问题,请您向我局提交相关材料,我局将依法处置。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
31
、小林 [来自:东莞市]:自建房原址重建咨询,位置大朗镇黎贝岭村上彭小组.1.该地址是属于报建区,还是非限建区?2.需要报建要什么手续,有土地证,会不会涉及到一户一宅政策?3.土地证宗地总面积169平方,建筑面积89平方,按照政策重建的话建筑面积是不是可以申请150平方以下(包含150平)4.建房平面图方案是自己提供吗,还是找工程公司提供?有没有参考资料?
[2026/4/3 16:25:47] >> 详细
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根据《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东府规〔2026〕1号)第九条“各镇街应当划定辖区农房禁建区、限建区和可建区,向市自然资源局备案划定内容后,由镇街对外公示”。经与您联系沟通,您未能提供准确位置,您所述地址是否属于禁建区、限建区或可建区,建议咨询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根据《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东府规〔2026〕1号),群众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通过“一户一宅”核查,满足条件通过农房建设申报后方可进行农房建设。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为169平方米且满足一户一宅情况下,最多可以申报建设150平方米。农房设计图纸需要市民自己找设计单位出具,后续农房建设方案、设计图纸需上传农房建设审批系统审批。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
30
、joy2016 [来自:东莞市]:一,2024-5-24业主报事:东莞洪梅紫岸花城物业服务中心,紫岸花城一区3号楼303号房屋内地面有渗水痕迹(隐蔽工程),当时工程部人员只是过来看后没处理。二,2025-7-24业主跟踪:紫岸花城一区3号楼203号反馈花天因楼上渗水脱落,物业人员上门查看,反馈我家没有漏水明痕(隐蔽工程),后回复先安排人员处理防水,但一直没有过来处理。三,2026-3-26业主跟踪:物业人员回复已过保质期五年。交楼时间:2019-8月,其实从交楼开始,一直都有陆续反映(洗手间、窗户)渗水问题,当时一直当外墙窗户渗水处理,直到现在仍然没有找到问题点。
[2026/4/3 16:25:46] >> 详细
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收到您的反映后,我局工作人员于2026年3月27日已电话联系了您,并经您确认于4月1日再由我局组织相关人员现场协商。4月1日上午,我局工作人员会同洪梅住建局、建设单位、物业公司和您共同到现场核实。现场发现,卫生间周围墙面存在水渍。您主张卫生间暗埋主排水管漏水,要求凿开墙面检查。由于现场无施工工具及施工人员,无法即时凿开墙面检查,您和物业公司、建设单位协商如下:近期由物业公司安排人员凿开检查,如确认主排水管漏水的,由物业公司负责维修处理;如凿开后发现主排水管无异常的,由物业公司恢复墙面,渗水问题由您自行解决。下来如您还有其他质量问题的,请您及时跟我局联系,我局将持续跟进后续处理情况。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
29
、吃个饼子 [来自:东莞市]:投诉对象:虎门万科城市之光小区开发商及物业服务企业。投诉事项:车位只售不租、全部上锁、租金价格虚高、差别定价、变相强制销售车位。具体情况:1.小区物业将负一二楼的大量剩余住宅车位全部上锁,谎称住宅车位已售,不对外出租,只允许购买,属于“只售不租”,违反相关规定。2.车位月租价格高达700元月,而同区域其他万科小区月租仅350元,价格相差一倍,存在明显不合理差别定价。3.日租封顶28元,远高于周边小区普遍10–15元的标准,涉嫌哄抬价格。4.物业通过锁车位、抬高租金方式逼迫业主购买车位,属于变相强制销售,严重损害业主合法权益。诉求:1.立即解锁空置车位,恢复正常出租;2.将月租调整至合理水平(参照同品牌小区300元标准);3.将日租封顶降至合理区间;4.停止变相强制销售车位的行为。 [2026/4/3 16:25:46] >> 详细
回复:尊敬的市民 :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经组织虎门镇住建局及虎门房管所现场核实了解,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违规销售问题。经了解,万科城市之光项目6号地下室共3层,总计624个车位,其中负一、负二层为产权车位379个(含19个使用困难车位,实际可用360个),负三层为人防车位245个(含22个使用困难车位,实际可用223个)。目前,负一、负二层产权车位已售出89个(应业主要求上锁79个),已出租66个(应业主要求上锁54个),剩余205个车位可供业主正常租售。根据目前掌握资料及现场核查,并未发现开发企业存在只售不租等违规销售行为,如您有更多证据材料,建议提供我局进一步依法查处。
二、关于租金问题。据开发企业反馈,负一、负二层未租售车位按照正常收费350元/月,部分已租售车位的出租价格系业主自行定价。负三层人防车位因二楼商场已在招租准备开业,被规划为商业使用,相关收费为商业标准,已在停车场和电梯等地方公示,公示时间为2026年3月5日-4月5日,待公示期满向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后正式实施。如认为车位租赁价格不合理,可向价格主管部门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由该局依法查处。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
28
、赵老虎 [来自:东莞市]:华建半岛豪庭全体业主,经过业主大会,解聘原物业已达半年之久,选聘新物业也有数月。新物业服务合同已签定。却卡在常平房管所环节,导致被解聘物业拒不退出,小区无人管理,脏乱差,漏水,管涌,都无人处理。房管所工作人员现场看过小区停车场大量水从地下翻涌后,仍无实质行动。放任混乱局面,严重影响楼栋安全,严重影响业主利益,严重无视民生诉求,严重漠视群众急难愁盼事务。 [2026/4/3 16:25:46] >> 详细
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经查,在半岛豪庭业主共同表决业委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事项公示询异期间,常平房管所于2026年1月20日收到其中一个参选单位提出的书面异议,常平房管所于2月2日在半岛豪庭小区公告栏发出公告,告知全体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事项表决结果暂停公示,并于2月12日向提出异议的参选单位发出《受理告知书》,提出异议的参选单位也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提出异议的参选单位及半岛豪庭业主委员会分别于1月22日、2月6日向常平房管所提交了相关佐证材料,常平房管所正依法依规开展进一步调查工作中,相关调查结果将严格按有关规定及时回复涉事双方。
下来,我局将指导属地常平房管所依法依规指导半岛豪庭业主共同表决业委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事项后续工作开展。针对“小区无人管理,脏乱差,漏水,管涌无人处理”问题,常平房管所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加强安保、卫生等日常服务。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
27
、一楼退让停车 [来自:东莞市]:《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首层及以上楼层主动退让用于院落、绿地、停车设施等的,在总建筑面积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建筑层数限制放宽至不超过6层。请问一楼整层作为架空层,设计停车用,请问一楼计算建筑面积吗?计算面积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026/4/3 16:25:46] >> 详细
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关于首层设置架空层是否计算建筑面积问题,需根据您具体建筑设计方案图进行判断,建议咨询属地规划部门进行核算。
关于首层设置问题。《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东府规〔2026〕1号)鼓励主动退让首层及以上楼层用于停车设施,但不倡导农房建设架空层,旨在防范因首层结构安全性不足所带来的安全隐患,保障村民居住安全。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
26
、小小 [来自:东莞市]:《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 (修订)(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请问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什么时候公布? [2026/4/3 16:25:46] >> 详细
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东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东府〔2024〕199号)第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起草单位应当研究处理。采纳情况要积极运用门户网站、移动客户端、微信公众号、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短信、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进行反馈。”《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修订)》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的采纳情况,已按规定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答复群众。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
25
、东莞人 [来自:东莞市]:东莞市住建局官网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 (修订)(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 ”)意见的公告。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1月8日至2026年1月16日。请问为什么没有第二次征求意见的结果?就直接出台新文件?为什么第二次征求意见没有结果 [2026/4/3 16:25:46] >> 详细
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东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东府〔2024〕199号)第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起草单位应当研究处理。采纳情况要积极运用门户网站、移动客户端、微信公众号、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短信、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进行反馈。”《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修订)》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的采纳情况,已按规定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答复群众。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
24
、夏97 [来自:东莞市]:本人购置东莞市万江区滨江紫云花园4栋1904室,收房后未入住、未装修。2025年9月23日发现,开发商原装热水器接头阀门严重漏水,致地板、房门泡损,墙面受潮且存在电路短路隐患。物业已确认,漏水非人为及装修导致,属开发商原装设施质量问题。房屋2023年8月交付,漏水发生于2025年5月,仍在保修期内。根据国家规定,业主购买商品房的保修期,应以房屋交付给业主的日期开始计算,而非项目竣工日期。但开发商及住建局员工以项目竣工日期而非本人收房交付日期计算保修期,据此推诿责任,拒绝免费维修及赔偿。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商品房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法定最低保修期为2年。案涉漏水属开发商交付的原装配套设施质量缺陷,依法应由开发商承担保修责任,其以竣工日起算保修期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现恳请住建局督促开发商:1.3个工作日内上门免费维修漏水阀门,修复受损地面、墙面,消除安全隐患;2.承担漏水致楼下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3.书面承诺维修后重新计算质保期并承担全部维修费用;4.规范履行保修义务,杜绝推诿。 [2026/4/3 16:25:46] >> 详细
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3月25日接到您的问题反映后,我局于3月26日会同万江住建局、开发商、物业公司相关人员以及您本人到现场核查情况。本次反映的情况主要争议点为:您与开发商在商品房保修期起算日期上的存在不同意见。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此条文适用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期限计算,不适用于开发商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期限计算。开发商对商品房保修期计算应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88 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算。您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交楼时间为2023年3月31日,但您认为验房时存在质量问题需要整改,在2023年8月8日才收楼,您与开发商就房屋保修方面问题存在的分歧,经协商尚未达成一致意见。
针对此情况,我局将持续跟进与协调,推进双方进行沟通协商,争取尽快就保修期起算问题达成共识,维护好市民的合法权益。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
23
、卡卡洛 [来自:东莞市]:本人是石龙镇嘉华星际湾小区的业主,从入住小区开始,所居住的星际湾小区4栋1单元,多次出现电梯直降,异响,夹人等各种故障,物业屡次安排电梯维修,屡次重复发生故障,甚至出现前一天维修,第二天又故障的情况,现在目前没有出人命,如果出现谁负责,这个问题已经反馈很多次了,结果仍然无法解决,请问要怎么办?每一次故障,业主群里都会反馈给物业,次次维修不好,恳请有关部门介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今年三月份已经向物业反馈了4、5次的故障了。 [2026/4/3 16:25:46] >> 详细
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经查,石龙镇嘉华星际湾4栋1单元电梯客梯是上海三菱品牌,目前维保单位是上海三菱电梯公司东莞分公司。该电梯自1月份以来故障率较高,物业服务企业和维保单位派遣了专业团队对电梯进行了全面排查检修。市场监督局于3月2日到现场检查,电梯维保和运行状况无异常。关于故障率至今仍然未见好转问题,后经分析可能是电梯在运行过程中被人为打开楼层梯门,造成系统识别后急停导致停梯困人。鉴于前期该楼栋曾有一户业主家属私自购置三角钥匙操作电梯的记录,物业服务企业在3月25日电梯再次出现故障时,检查了所有楼层的三角钥匙封口,发现有人为打开的痕迹。物业服务企业现已联系该户业主,经协商一致,该户业主亲属将暂时离开小区一段时间居住。物业服务企业现已邀请业主代表进行座谈沟通解释,并表示后续会持续观察试运行状态,同时继续加强与业主的沟通,解决业主提出的合理诉求。 下来,我局将指导属地石龙房管所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妥善处理。 根据《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五款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关于您反映的“电梯质量安全”问题,建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
22
、微信用rbFnI [来自:东莞市]:年前我与麻涌印象翠珑湾签订总房价86万购房合同,约定年后网签,开年后翠珑湾售楼处回复老板不同意年前86万成交价,并拒绝网签且要求我们自行退订,3.9日我致电12345提供协助与按86万原价购房诉求(至今12345进度仍为城建跟进中),3.24日翠珑湾回复我们只能加价到878888,购买另外一栋3楼的呆滞尾楼问。翠珑湾开发商店大欺客,出尔反尔,视合同为废纸,视法律为儿戏,我等平民百姓如何保障自身利益? [2026/4/3 16:25:46] >> 详细
回复: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反映购买珑远印象翠珑湾花园的相关问题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了解,您于2026年2月3日认购印象翠珑湾花园12栋603号房,当日交纳定金1万元并签订认购书,2月8日补足定金共计5万元。针对您提出按协议价格网签问题,我局会同麻涌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调东莞市印象翠珑湾置业有限公司(开发企业),企业反馈因该房屋已被抵押给银行,暂不具备办理合同网签备案手续,无法继续履行交易,并表示可以退回5万元定金,但不同意其它赔偿。相关调处情况,工作人员已于3月26日电话与您告知。
为切实保障购房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局拟会同麻涌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正式约谈开发企业,并再次开展协调工作,后续约谈及协调情况,由工作人员电话联系您详细告知。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
21
、kily725 [来自:东莞市]:樟木头保利林语花园2期这两天把街边的大树砍伐的面目全非,完全不顾业主的要求建议,简直就是小区的霸主。在群里美其名曰说是为了业主的安全,那也应该是修枝整理,哪里是像他们那样,砍的只剩树干了,十年树木,这要长多少年啊。本来是应该每年修剪一次,现在他们这样 花一次的钱管十年,这算盘珠子都蹦人脸上了。请求有关部门管管,不知道去哪里说理去,无法无天的了!!! [2026/4/3 16:25:46] >> 详细
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关于您反映街边大树被砍伐,我局已分别向您及物业公司沟通核实。经核查,被砍树木位于小区外人行道旁(但属于小区红线图内),近期小区物业公司出于台风天气安全考虑,经向樟木头城管局报备后,对小区较高的树木进行矮化。我局已督促物业公司向小区业主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后续您向我局反馈物业公司已向您沟通解释好相关问题。
同时,根据《东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及部门职能分工,大树砍伐等物业小区园林绿化行为属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职能,您可径向城管部门咨询了解。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
20
、用户PpngiV [来自:东莞市]:您好!我们是东莞市樟木头镇御景花园的业主,现就樟木头镇房管偏听偏信偏帮开发商,破坏了小区正常的生活秩序,引发业主强烈不满,存在激化矛盾的风险。恳请依法监督纠正。1、业委会多次向房管所反馈,御景花园康力幼儿园侵占公共停车位30个,侵占公共绿地作为幼儿园操场一事,要求其返还给全体业主,房管所无所作为!2、房管所仅凭1994年开发商旧版《国有土地使用证》,就要求业主归还小区公共绿地土地使用权,还要求物业对于公共绿地进行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东莞市自然资源局相关规定,小区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全体业主共同享有,开发商无权在房屋销售完毕后继续主张对小区公共区域的土地使用权。房管所的上述要求,已严重侵犯了御景花园全体业主对公共绿地的共有权。现恳请上级部门依法监督纠正房管所的错误行为。 [2026/4/3 16:25:45] >> 详细
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针对您反映御景花园土地权属及公共绿地、停车位使用等争议的问题,目前樟木头镇房管所已向镇自然资源、规划、不动产登记部门发函协助咨询相关权属等争议问题。为避免矛盾激化,我局已指导樟木头镇房管所在相关部门对权属关系确认前,暂缓相关处理措施,确保处置工作依法依规、稳妥有序。
下一步,我局将持续跟踪此事进展,督促樟木头镇房管所积极配合属地政府,依法依规推进问题化解,切实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
19
、小雨 [来自:东莞市]:《关于妥善处理农村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东莞何时给出具体方案,空窗期那么久了! [2026/4/3 16:25:45] >> 详细
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制定《东莞市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细则》,目前该文件正在制定中,具体出台时间建议可咨询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局0769-22830865。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
18
、和兴阁 [来自:东莞市]:你好,莞城元领路二巷35号和兴阁,业主想安装电梯,请问现在安装电梯的条件有无改革,按照原有的消防要求,只能紧贴楼梯安装内部空间80*80的电梯,但是小区四周都可以通消防车,小区内部就2栋楼,这种情况有无更合适的更优化的方案呢! [2026/4/3 16:25:45] >> 详细
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按照《东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修订)》,加装电梯需要符合规划、土地、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加装电梯申请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相关规范、标准的加装电梯建筑设计方案。3月25日上午,我局会同莞城住建局实地查看所在住宅情况,向您讲解目前加装电梯政策规定与消防相关要求,经现场查看小区内部道路宽度有限,建议您委托设计单位优化设计方案,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在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况下进行加装电梯,后续我局将继续指导督促莞城住建局配合该项目开展。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
17
、布小姐 [来自:东莞市]:本人系沙田立沙新区二楼住户(房屋业主为父亲,有授权委托书)。现就楼下托管班长期违法经营、物业纵容、相关部门推诿等问题,向贵局正式投诉举报,请求依法处理。一、基本情况:楼下1栋101室开设托管机构,工商登记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自2019年起,该机构长期存在以下违法情形:1.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该房屋性质为住宅,但被用于经营性托管,违反了《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不得违反规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本人作为本栋楼业主,从未同意该房屋改为商用。2. 超范围经营且为无证办学提供场地:该托管机构将场地分租给不明机构,自称开展练字培训班、自习室等教育培训业务,属于超范围经营且涉嫌无证办学。3. 长期噪音扰民:六年来儿童跑动、尖叫、桌椅挪动等噪音严重影响本人及家人正常生活。4. 物业纵容不作为:小区物业未能制止上述违法行为,对本人六年来的多次投诉置之不理。二、六年维权无果的事实:六年来,本人先后向物业、12345热线、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投诉举报,均未得到有效解决。各部门互相推诿,违法经营行为至今持续。三、请求事项: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东莞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以及贵局作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本人请求:1. 请求贵局依法认定:对楼下住宅改为托管班经营的行为是否构成“擅自改变房屋规划用途”做出明确认定。2. 请求责令物业履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制止违法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请求贵局责令物业公司履行管理职责,对托管班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制止。3. 请求牵头联合执法:鉴于该问题涉及住改商、无证办学、噪音扰民等多方面,请求贵局牵头,协调市场监管、教育、消防、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彻底消除违法经营行为,恢复房屋住宅用途。四、证据材料:本人已准备以下证据:· 六年来全部投诉记录及工单号· 噪音录音、分贝仪视频· 托管班分租给不明机构开展培训的照片/视频· 房产证复印件及业主授权委托书。如贵局需要,可随时提供。恳请贵局依法履行职责,还我一个安宁的居住环境。感谢! [2026/4/3 16:25:45] >> 详细
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经查,立沙新区是集体用地的拆迁安置房,现在负责协助管理小区的是村社区聘请的第三方服务方,不是物业服务企业。我局工作人员于3月26日通过电话与您联系,向您了解相关情况,并对您的疑问作出解答,您表示理解。建议您向村社区申请协助解决,同时我局将会把您的诉求向村社区反映,督促属地村社区跟进处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十三条及《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十三、四十七条等规定和部门职能分工,关于改变房屋用途的问题建议向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反映。
三、根据《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东府〔2021〕47号)第十三条“将住宅(自建房除外)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第十六条“各部门应当根据“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和职能分工,关于住宅类物业申请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超范围经营的问题建议向市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四、根据职能分工,关于开办教育培训的问题建议向市教育部门反映。
五、《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九条和职能分工,关于生活噪音扰民问题,建议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反映。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
16
、80后东莞人 [来自:东莞市]:《关于妥善处理农村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东莞何时给出具体方案,空窗期那么久了 [2026/4/3 16:25:45] >> 详细
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制定《东莞市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细则》,目前该文件正在制定中,具体出台时间建议可咨询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局0769-22830865。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
15
、新青村 [来自:东莞市]:东莞市那么乱建房,自建无证房,为什么住建局不管过? [2026/4/3 16:25:45] >> 详细
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东府规〔2026〕1号)第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属地农房建设的审核批准,落实农房建设分区划定及管控工作,落实村庄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五公开”制度,落实建房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建成后核查到场“三到场”制度,加强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为的行政执法力度,加强对农房建设全流程监管。”自2020年旧版农房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扭转了我市原先农房建设杂乱无序的状态,农房建设管理逐步进入规范化的阶段。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房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如有自建房违规建房的具体线索,可径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镇街城管部门、住建部门反映,也可向市直相关部门反映。
下来,我局将继续指导相关镇街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农房管理工作。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
14
、万江柠檬树餐厅没禁烟标志 [来自:东莞市]:在不能报建区域的无土地证农村老旧自建房内外墙外层剥落,墙体内部被虫蛀,拆除重建如何办理手续,加固房屋如何办理手续 [2026/4/3 16:25:45] >> 详细
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东府规〔2026〕1号)规定“已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是申请建房的条件之一。未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无法申请农房报建。如您房屋符合补办不动产权证的条件,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可根据《办法》相关审批程序进行农房建设申报,经村(社区)审查公示,并由镇街各职能部门联审通过后方可建设。补办宅基地证相关事宜建议咨询市农业农村局0769-22830865。关于房屋加固手续,应当在属地住建局办理加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
13
、7号农民工 [来自:东莞市]:东莞自建房办法不是今年更新么?为什么还不发布 [2026/4/3 16:25:45] >> 详细
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新版《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东府规〔2026〕1号)已于2026年3月24日正式出台,农房建设审批系统已同步恢复申报功能,市民可根据《办法》相关审批程序进行农房建设申报,经村(社区)审查公示,并由镇街各职能部门联审通过后方可建设。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
12
、833wfA2 [来自:东莞市]:我是常平镇半岛豪庭小区业主。2026年1月业主大会已依法选聘新物业,至今已过去两个多月,但常平房管所以“有异议”为由拖延,既不备案,也不责令原物业退场。原物业从2025年10月被解聘后一直拒不离场,小区管理混乱。现恳请东莞市住建局直接督办:一、7日内公布投票结果,完成新物业备案;二、10日内组织原物业退场交接;三、调查常平房管所不作为问题。请尽快介入,维护业主合法权益。谢谢! [2026/4/3 16:25:45] >> 详细
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经查,在半岛豪庭业主共同表决业委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事项公示询异期间,常平房管所于2026年1月20日收到其中一个参选单位提出的书面异议,常平房管所于2月2日在半岛豪庭小区公告栏发出公告,告知全体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事项表决结果暂停公示,并于2月12日向提出异议的参选单位发出《受理告知书》,提出异议的参选单位也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目前,提出异议的参选单位及半岛豪庭业主委员会分别于1月22日、2月6日向常平房管所提交了相关佐证材料,常平房管所正依法依规开展进一步调查工作中,相关调查结果将严格按有关规定及时回复涉事双方。
下来,我局将指导属地常平房管所依法依规指导半岛豪庭业主共同表决业委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事项后续工作开展。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
11
、悠悠 [来自:东莞市]:请问莞城街道兴塘社区辖区的明悦花园,位于东平街161号,小区消防设施全部坏的、失效,消防通道受阻,物管明知却放任不管,小区没有业委会,靠少数业主发声,物业毫不在意。我们的基本诉求是小区消防设施正常,以保障老百姓生命财产安全。请问有没有部门能真正替百姓解决问题,约束物业管理维护好消防设施和公共安全。 [2026/4/3 16:25:45] >> 详细
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经查,莞城街道兴塘社区明悦花园是广发行宿舍楼,其物业服务企业于10年前退场,后由一名刘姓人员以个人名义承包管理,兴塘社区没有收到该刘姓人员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现明悦花园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我局工作人员于3月26日通过电话与您联系,向您了解相关情况,并对您的疑问作出解答,您表示理解。
二、关于更换消防设施的问题。经查,明悦花园属于建成于2000年底以前的老旧小区,符合老旧小区改造政策的,可申请财政资金补贴。如居民对小区老化破旧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等达成一致改造意愿,可对照《东莞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实施老旧小区改造(详细请登录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查看,网址:https://zjj.dg.gov.cn/zwgk/zfxxgkml/zcwj/gfxwj/content/post_3711790.html),改造资金可申请部分政府补助。小区居民需协商确定实施主体(可以是小区原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属地社区、业主委员会、业主或经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前期工作,包括老旧小区改造内容、改造方式、实施主体、出资方案、改造后管理及维护方案等达成一致意见(居民表决),建立资金监管账户,居民按要求缴纳改造资金(除补助资金外)。具体您可联系莞城街道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了解相关申报程序,联系电话:0769-22100976。
三、关于“小区消防设施全部坏的、失效,消防通道受阻”等问题,根据《消防法》第五十三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因此,小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依职责由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建议您向消防救援部门反映相关情况。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
10
、热心网友 [来自:东莞市]:无土地证的宅基地,如何申请报建? [2026/4/3 16:25:45] >> 详细
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东府规〔2026〕1号)规定“已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是申请建房的条件之一。未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无法申请农房报建。如您房屋符合补办不动产权证的条件,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可根据《办法》相关审批程序进行农房建设申报,经村(社区)审查公示,并由镇街各职能部门联审通过后方可建设。补办宅基地证相关事宜建议咨询市农业农村局0769-22830865。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
9
、基层低薪工作量大无意婚育 [来自:东莞市]:本人住的楼盘一楼停车场近期交给第三方商业广场公司管理,停车费翻倍,现在大量业主连自己楼下停车场因高额停车费而不敢停车,只能停在楼盘外围,试过热线平台投诉停车费过高,但是热线平台回复那停车场是私人停车场采取市场调节价,管理方能自主设定停车费标准,管理方不顾大量楼盘业主意见而制定异常高停车费标准。东莞多个楼盘有类似现象,请住建部门为人民作主,保障楼盘业主应有的停车权,规范楼盘停车收费,杜绝异常且不符合实际的楼盘停车收费现象 [2026/4/3 16:25:44] >> 详细
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由于您的电话无法接通(空号),目前无法联系您核实相关情况,请您提供确切的小区名称或于工作日上班时间(8:30-12:00,14:00-17:30)与我局物业与租赁管理科联系(联系电话:26987631,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莞龙路东城段283号)。我局将进一步核查相关情况,并会同发改部门按职能处置。
二、根据职能分工,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政策,组织制定少数由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您反映的“设定停车费标准、规范停车收费”问题,建议您径向发改部门反映。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
8
、基层管理脱离实际 [来自:东莞市]:很多物业管理公司只收费不管理,而且对业主态度差,物业管理公司就像楼盘管理者统治者,官僚主义,不为业主干实事。两会期间有政协委员提议将“物业管理公司”更名为“物业服务公司”,从性质上提醒物业管理公司人员,希望住建部门加强管理物业服务公司,提升服务人员水平及态度,做好服务。 [2026/4/3 16:25:44] >> 详细
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我局将依据上位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予以参考借鉴。同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相关约定做好物业服务。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
7
、莫名其妙 [来自:东莞市]:自建房什么时候可以报建 [2026/4/3 16:25:44] >> 详细
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新版《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东府规〔2026〕1号)已于2026年3月24日正式出台,农房建设审批系统已同步恢复申报功能,市民可根据《办法》相关审批程序进行农房建设申报,经村(社区)审查公示,并由镇街各职能部门联审通过后方可建设。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