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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 [来自:东莞市]:我是中信森林湖兰溪谷业主,请问:一、我们小区分3部分(别墅区、香樟林、兰溪谷),请问下为什么物业管理费2.38元的香樟林所获得的物业服务质量明显高于2.8元的兰溪谷?是物业服务等级不一致吗? 二、我们的业委会主任在物业合同公示期间,对于提出疑问的业主一直是误导“物业服务合同是由房管局提供的统一模板合同,领导说的不可以修改”。这导致非常多的业主被欺骗,从而导致我们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存在诸多漏洞,无法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有效监督和考评,进而导致业委会和诸多业主、物业公司对立。请问这个业委会主任所讲是否属实?如果不属实,那么又该如何补救?
[2026/4/3 16:27:04] >> 详细
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经查,中信森林湖小区目前履行的合同是中信森林湖业委会于2020年经业主大会表决,与广东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中海物业”)于2021年1月1日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该《物业服务合同》附件五物业服务收费补充协议物业服务费用第一条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分别是:高层住宅(兰溪谷)2.80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香樟林)2.38元/月.平方米;别墅4.5元/月.平方米,依法有效。南城房管所已督促中海物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加强安保、卫生和绿化等日常服务,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加强与业户的沟通,妥善解决业户提出的合理诉求。我局将指导南城房管所要求加强业务知识学习,进一步提升工作能力。
二、经查,该小区原《物业服务合同》为市住建局通用模板合同。2020年10月18日,中信森林湖小区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并重新签订“物业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2025年8月,中信森林湖小区业主大会又对续聘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了表决,通过同意续聘。
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规定,该小区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合同内容修改属于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九项规定,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因此,如需修改合同内容,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目前,属地宏图社区于2026年3月12日组织南城房管所、中海物业,森林湖业委会及森林湖部分业主代表在森林湖兰溪谷党群服务站召开小区协调会议,就森林湖物业管理问题,要求中海物业设立问题整改台账并实时更新整改进度。就物业合同续签及修改问题,明确由业委会牵头组织业主、律师及相关人员实施合同完善工作,4月前完成物业合同修改初稿。当日会议纪要已反馈至参会业主及小区业委会,业主可随时查看。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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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谷兰主 [来自:东莞市]:您好!我们是东莞市南城区中信森林湖小区的全体业主,现就南城房管局长期监管缺位、包庇纵容小区业委会主任违规违建、对业主举报渎职不作为等问题,实名向贵单位投诉举报,恳请彻查追责,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一、被投诉人:东莞市南城房管局相关监管负责人二、投诉事由:1. 中信森林湖业委会主任存在私自违建、违规占用公共资源、滥用职权等严重问题,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小区业主多年来多次实名举报、反映情况,要求依法查处。2. 南城房管局作为属地监管部门,明知该主任存在违规行为,却长期包庇、视而不见,不核查、不处置、不回复,任由其继续担任业委会负责人,严重违背监管职责,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监管渎职。3. 该主任凭借房管局的包庇,长期把持业委会事务,漠视业主诉求、损害公共利益,导致小区治理混乱、矛盾频发,严重侵害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与居住权益。三、投诉诉求:1. 恳请上级部门立即介入调查,彻查南城房管局监管失职、包庇纵容的渎职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2. 依法查处中信森林湖业委会主任的违建、违规、滥用职权问题,撤销其业委会任职资格;3. 责令南城房管局限期整改,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回应业主合理诉求,维护小区公平正义。我们全体业主恳请领导秉持公正、严查到底,杜绝监管包庇、行政不作为,还小区一片清朗,还业主一个公道!投诉人:中信森林湖小区全体热心业主。 [2026/4/3 16:25:49] >> 详细
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根据《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关于您反映违建问题,建议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反映。
二、根据《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中止其委员职务的决定,将相关情况向业主公示,并及时提请业主大会会议终止其职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专职工作人员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可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举报。业主委员会未依照第一款规定作出中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决定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作出;逾期未作出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是否终止其委员职务事项进行决议。因此,建议您向南城街道办反馈。
三、目前,南城房管所以督促中海物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加强安保、卫生和绿化等日常服务,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加强与业户的沟通,妥善解决业户提出的合理诉求。下来,我局将指导南城房管所加强业务知识学习,进一步提升工作能力。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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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ie [来自:东莞市]:现就小区垃圾站相关事宜,向贵局咨询以下关键问题,恳请予以明确答复:1. 小区垃圾站重建后,是否享有政府相关补贴政策?具体补贴类型、标准及申请流程是什么?2. 小区垃圾站的公共收入来源有哪些?其经营权及全部收益,依法应归属于全体业主还是其他主体?以上问题关乎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盼领导百忙之中予以解答,感谢支持!咨询人:森林湖小区热心业主。 [2026/4/3 16:25:49] >> 详细
回复: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针对您反映的第一个问题,2026年3月30日下午与您联系,您提及的小区是南城街道中信森林湖·兰溪谷,经查,该小区是2005年以后建成的,不符合老旧小区建设年份(2005年底以前建成的住宅小区)要求,因此,该小区垃圾站改造暂不享受老旧小区改造政府补助政策支持。如需了解我市目前老旧小区改造政策,请您登录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网址:https://zjj.dg.gov.cn/zwgk/zfxxgkml/zcwj/gfxwj/content/post_3711790.html)查看,其中,对于符合条件的2005年底以前建成的住宅小区,小区内环卫设施、生活垃圾分类改造,政府财政补助改造实施费用的80%,居民自筹资金20%。小区居民需协商确定实施主体(可以是小区原建设单位、物业
二、针对您反映的第二个问题,经向中海物业了解,小区垃圾站只是垃圾中转作用,并不产生公共收益。根据《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东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试行)》第四条第二十七款等规定,诉求中涉及的“垃圾管理”问题,建议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做进一步了解。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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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谷求助者 [来自:东莞市]:尊敬的领导,假如小区业委会包庇纵容小区物业降低服务标准,不予监督,甚至阻碍业主表达诉求,成为物业的保护伞,制度上又必须通过业委会来对物业进行监督。如果是这种情况,小区业主如何维护公共收益不被随意挥霍套用。 [2026/4/3 16:25:49] >> 详细
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项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对您反映的情况,我局将继续跟进处理,同时指导南城房管所督促中海物业严格做好物业服务工作,及时回应业主合理诉求,切实提升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根据《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定期每季度在小区公告栏公示小区共有收益账目,并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小区重大事项”平台公示。您可通过上述渠道自行查询。如您认为中海物业侵占业主共有收益,根据《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可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小区共有收益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全体业主公布,保障业主知情权和监督权。
目前,南城房管所以督促中海物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加强安保、卫生和绿化等日常服务,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加强与业户的沟通,妥善解决业户提出的合理诉求。下来,我局将指导南城房管所加强业务知识学习,进一步提升工作能力。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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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湖 [来自:东莞市]:南城房管所的2位工作人员在参与3月12日由社区组织的业主+物业+业委会沟通协调会上,公开表示“森林湖业委会是最好的业委会”。请问他们这样讲的依据是什么?这个业委会主任在物业合同公示期间,一直声称“物业服务合同是房管局给的模板合同,不可更改”,导致诸多业主被误导和欺骗,从而使得合同表决被通过。通过后,业委会对物业服务质量完全没有监督考核评估,使得物业服务质量大幅下滑。这就是他们所谓“最好的业委会”吗? [2026/4/3 16:25:49] >> 详细
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针对南城房管所工作人员言语不当的行为,我局要求南城房管所加强员工管理,礼貌沟通,避免类似情况发生。目前,南城房管所暂未发现该业委会存在违规问题以及不履职问题。建议您提供相关证据,以便进一步核实和处理。
二、经查,该小区原《物业服务合同》为市住建局通用模板合同。2020年10月18日,中信森林湖小区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并重新签订“物业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2025年8月,中信森林湖小区业主大会又对续聘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了表决,通过同意续聘。同时,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规定,该小区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合同内容修改属于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九项规定,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因此,如需修改合同内容,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属地宏图社区应业主诉求于2026年3月12日组织南城房管所、中海物业,森林湖业委会及森林湖部分业主代表在森林湖兰溪谷党群服务站召开小区协调会议,就森林湖物业管理问题,要求中海物业设立问题整改台账并实时更新整改进度。就物业合同续签及修改问题,明确由业委会牵头组织业主、律师及相关人员实施合同完善工作,4月前完成物业合同修改初稿。当日会议纪要已反馈至参会业主及小区业委会,业主可随时查看。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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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谷业主 [来自:东莞市]:尊敬的领导,中信森林湖兰溪谷自中海接手后,电动车乱停乱放、物业主动划区引导进入地下车库停在管道正下方、门禁安保形同虚设自由出入、小区多处脏乱破裂不进行维修维护、绿化大面积枯死。物业严重违约!业委会渎职纵容不监督不处罚!社区房管所均知情介入但未提现监督力度! [2026/4/3 16:25:49] >> 详细
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经了解,中海物业结合中信森林湖现有空间规划,根据业主建议,选择小区外围统一安排充电和停放电动自行车。同时加强巡查、劝导业主规范停车等日常管理工作,积极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停放有关工作。
目前,南城房管所以督促中海物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加强安保、卫生和绿化等日常服务,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加强与业户的沟通,妥善解决业户提出的合理诉求。下来,我局将指导南城房管所加强业务知识学习,进一步提升工作能力。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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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谷业主 [来自:东莞市]:尊敬的住建局领导:您好,我是南城森林湖兰溪谷业主,针对物业管理,有四个问题1)为什么我们缴纳的物业管理费比香樟林多,但是我们享受的服务却远不如香樟林?森林湖有高层,别墅区,物业费不同,但物业管理的合同是一样的,物业管理标准有什么区别呢?2)《物业服务合同》是住建局拟定的模板合同吗?合同内容不能修改吗?3)我们小区的兰溪谷可以和香樟林、别墅区分账管理吗?4)物业可以将保洁、安保等工作外发吗?那如何保证其服务质量?5)如果业委会不行使监督权,业主如何对物业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2026/4/3 16:25:49] >> 详细
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经查,中信森林湖小区目前履行的合同是中信森林湖业委会于2020年经业主大会表决,与广东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中海物业”)于2021年1月1日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该《物业服务合同》附件五物业服务收费补充协议物业服务费用第一条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分别是:高层住宅(兰溪谷)2.80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香樟林)2.38元/月.平方米;别墅4.5元/月.平方米,依法有效。
二、经查,该小区原《物业服务合同》为市住建局通用模板合同。2020年10月18日,中信森林湖小区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并重新签订了“物业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2025年8月,中信森林湖小区业主大会又对续聘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了表决,通过同意续聘。
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规定,该小区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合同内容修改属于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九项规定,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因此,如需修改合同内容,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三、经向中海物业了解,兰溪谷和香樟林、别墅区分账管理的情况属实。兰溪谷和香樟林属于高层住宅,是一个账户,别墅区是一个账户。分账管理是中海物业为了理顺财务制度,方便物业管理。
四、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中信森林湖《物业服务合同》附件六物业服务收费补充协议第三十三条约定根据实际情况乙方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某些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专项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乙方与受托企业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当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承担责任;乙方应当将委托事项及受托企业的信息向甲方进行报备。因此,中海物业把保洁、安保等工作外发符合法律规定。服务质量按服务约定执行。
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项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对您反映的情况,我局将继续跟进处理,同时指导南城房管所督促中海物业严格做好物业服务工作,及时回应业主合理诉求,切实提升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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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 [来自:东莞市]:森林湖兰溪谷现在卫生靠业主反馈才有人处理,电动自行车小区随意停放,乱七八糟,存在安全隐患,园林小区草木皆非。物业合同有明显漏洞和不足,不符合业主权益,业委会明知却继续签合同,业主联合提出要求补充修改不合理的条例,业委会却各种推脱,不作为。 [2026/4/3 16:25:49] >> 详细
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经了解,中海物业结合中信森林湖现有空间规划,根据业主建议,选择小区外围统一安排充电和停放电动自行车。同时加强巡查、劝导业主规范停车等日常管理工作,积极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停放有关工作。
二、合同内容修改属于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九项规定,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因此,如需修改合同内容,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属地宏图社区应业主诉求于2026年3月12日组织南城房管所、中海物业,森林湖业委会及森林湖部分业主代表在森林湖兰溪谷党群服务站召开小区协调会议,就森林湖物业管理问题,要求中海物业设立问题整改台账并实时更新整改进度。就物业合同续签及修改问题,明确由业委会牵头组织业主、律师及相关人员实施合同完善工作,4月前完成物业合同修改初稿。当日会议纪要已反馈至参会业主及小区业委会,业主可随时查看。
三、目前,南城房管所以督促中海物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加强安保、卫生和绿化等日常服务,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加强与业户的沟通,妥善解决业户提出的合理诉求。下来,我局将指导南城房管所加强业务知识学习,进一步提升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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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东莞市]:东莞市莞城区君御旗峰豪园,人防车位销售合同使用年限都是30年 50年。这个与法律规定文件不一致。 请有关部门严查。 不然,后面入住的业主永远都租用不了人防车位。 还我们小区车位。 请政府部门严查,处罚黑心物业。 [2026/4/3 16:25:49] >> 详细
回复:尊敬的市民 :
您好!您反映的君御旗峰豪园小区人防车位租赁期限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有关该项目人防车位租赁合同期限超出法律规定的情况,我局正在核查,如您有相关合同资料,建议提供我局以便调查处理。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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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 [来自:东莞市]:尊敬的住建局领导:您好!当前,国家大力支持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设立业主监督委员会,旨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治理新格局。然而,我小区现行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及《物业服务合同》,仍沿用二十年前的老旧模板,条款僵化、权责不清、监督缺失,已严重滞后于《民法典》新规与当代社区治理的发展需求 。该旧版文本不仅无法有效约束物业服务企业的履约行为,也难以保障业主的知情权、监督权与共同管理权,更无法适配当前业委会与监督委员会并行的治理架构,导致小区矛盾频发、管理混乱 。为响应政府号召,完善小区自治体系,切实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现特向贵局申请:恳请依据最新法律法规与政策精神,指导并协助我小区启动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及物业合同的全面修订工作,摒弃过时条款,建立权责对等、公开透明、高效务实的现代化治理制度,切勿再停留在过去的旧思维、旧模板中。望予以批准并大力支持为盼!中信森林湖小区业主。 [2026/4/3 16:25:49] >> 详细
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经核查,针对物业服务合同的问题,南城房管所和宏图社区已于3月12日、25日组织业委会、物业公司、业主代表召开协调会议,建议业委会梳理业主合理意见,在现有合同框架内,细化服务标准、操作流程及履约要求,形成具体执行约定。
此外,我局已分别于2026年1月3日、16日印发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规约 》等示范文本,下来我局将督促南城房管所指导业委会对森林湖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规约 》进行修订、征求业主意见,并组织业主共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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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谷业主 [来自:东莞市]:领导,我是南城中信森林湖兰溪谷业主,有以下物业问题:1)为什么我们缴纳的物业管理费比香樟林多,但是我们享受的服务却远不如香樟林?2)《物业服务合同》是住建局拟定的模板合同吗?合同内容不能修改吗?3)我们小区的兰溪谷可以和香樟林、别墅区分账管理吗?4)物业可以将保洁、安保等工作外发吗?那如何保证其服务质量?5)如果业委会不行使监督权,业主如何对物业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2026/4/3 16:25:49] >> 详细
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经查,中信森林湖小区目前履行的合同是中信森林湖业委会于2020年经业主大会表决,与广东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中海物业”)于2021年1月1日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该《物业服务合同》附件五物业服务收费补充协议物业服务费用第一条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分别是:高层住宅(兰溪谷)2.80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香樟林)2.38元/月.平方米;别墅4.5元/月.平方米,依法有效。
二、经查,该小区原《物业服务合同》为市住建局通用模板合同。2020年10月18日,中信森林湖小区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并重新签订了“物业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2025年8月,中信森林湖小区业主大会又对续聘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了表决,通过同意续聘。
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规定,该小区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合同内容修改属于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九项规定,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因此,如需修改合同内容,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三、经向中海物业了解,兰溪谷和香樟林、别墅区分账管理的情况属实。兰溪谷和香樟林属于高层住宅,是一个账户,别墅区是一个账户。分账管理是中海物业为了理顺财务制度,方便物业管理。
四、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中信森林湖《物业服务合同》附件六物业服务收费补充协议第三十三条约定根据实际情况乙方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某些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专项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乙方与受托企业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当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承担责任;乙方应当将委托事项及受托企业的信息向甲方进行报备。因此,中海物业把保洁、安保等工作外发符合法律规定。服务质量按服务约定执行。
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项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对您反映的情况,我局将继续跟进处理,同时指导南城房管所督促中海物业严格做好物业服务工作,及时回应业主合理诉求,切实提升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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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ci [来自:东莞市]:你好,我是中信森林湖的业主。我有几个问题想问:1)为什么我们缴纳的物业管理费比香樟林多,但是我们享受的服务却远不如香樟林?2)《物业服务合同》是住建局拟定的模板合同吗?合同内容不能修改吗?3)我们小区的兰溪谷可以和香樟林、别墅区分账管理吗?4)物业可以将保洁、安保等工作外发吗?那如何保证其服务质量?5)如果业委会不行使监督权,业主如何对物业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2026/4/3 16:25:48] >> 详细
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经查,中信森林湖小区目前履行的合同是中信森林湖业委会于2020年经业主大会表决,与广东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中海物业”)于2021年1月1日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该《物业服务合同》附件五物业服务收费补充协议物业服务费用第一条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分别是:高层住宅(兰溪谷)2.80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香樟林)2.38元/月.平方米;别墅4.5元/月.平方米,依法有效。
二、经查,该小区原《物业服务合同》为市住建局通用模板合同。2020年10月18日,中信森林湖小区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并重新签订了“物业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2025年8月,中信森林湖小区业主大会又对续聘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了表决,通过同意续聘。
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规定,该小区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合同内容修改属于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九项规定,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因此,如需修改合同内容,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三、经向中海物业了解,兰溪谷和香樟林、别墅区分账管理的情况属实。兰溪谷和香樟林属于高层住宅,是一个账户,别墅区是一个账户。分账管理是中海物业为了理顺财务制度,方便物业管理。
四、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中信森林湖《物业服务合同》附件六物业服务收费补充协议第三十三条约定根据实际情况乙方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某些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专项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乙方与受托企业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当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承担责任;乙方应当将委托事项及受托企业的信息向甲方进行报备。因此,中海物业把保洁、安保等工作外发符合法律规定。服务质量按服务约定执行。
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项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对您反映的情况,我局将继续跟进处理,同时指导南城房管所督促中海物业严格做好物业服务工作,及时回应业主合理诉求,切实提升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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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东莞市]:东莞市莞城街道体育路25号君御旗峰豪园小区,把所有的停车位都售卖完,人防车位都卖光。 现在又没用临时月租车位出租,业主每出入一次小区都要给停车费。请求主管部门解决业主停车问题。 [2026/4/3 16:25:48] >> 详细
回复:尊敬的市民 :
您好!您反映的君御旗峰豪园小区车位租售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据了解,该项目地下室车位1164个(含人防车位188个),其中产权车位全部已售,人防车位全部已签订长租协议。物业公司表示,该项目车位配比不足1:1,车位确系较为紧张,目前只有商铺外面150个停车位为临时停车位,业主可联系物业方办理停车月卡。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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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谷业主 [来自:东莞市]:尊敬的住建局领导:您好!当前,国家大力支持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设立业主监督委员会,旨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治理新格局。然而,我小区现行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及《物业服务合同》,仍沿用二十年前的老旧模板,条款僵化、权责不清、监督缺失,已严重滞后于《民法典》新规与当代社区治理的发展需求 。该旧版文本不仅无法有效约束物业服务企业的履约行为,也难以保障业主的知情权、监督权与共同管理权,更无法适配当前业委会与监督委员会并行的治理架构,导致小区矛盾频发、管理混乱 。为响应政府号召,完善小区自治体系,切实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现特向贵局申请:恳请依据最新法律法规与政策精神,指导并协助我小区启动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及物业合同的全面修订工作,摒弃过时条款,建立权责对等、公开透明、高效务实的现代化治理制度,切勿再停留在过去的旧思维、旧模板中。望予以批准并大力支持为盼!中信森林湖小区业主。 [2026/4/3 16:25:48] >> 详细
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经核查,针对物业服务合同的问题,南城房管所和宏图社区已于3月12日、25日组织业委会、物业公司、业主代表召开协调会议,建议业委会梳理业主合理意见,在现有合同框架内,细化服务标准、操作流程及履约要求,形成具体执行约定。
此外,我局已分别于2026年1月3日、16日印发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规约 》等示范文本,下来我局将督促南城房管所指导业委会对森林湖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规约 》进行修订、征求业主意见,并组织业主共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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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不透明权力寻租 [来自:东莞市]:东莞市民房报建,对因“村改居”形成的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设的单家独栋式私人住房,其建设、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请问村改居形成的国有土地证怎么查找是否属于村改居?是否有公开对照的清册?什么都问你们查,你们说是也行,说不是也行。容易造成徇私舞弊。 [2026/4/3 16:25:48] >> 详细
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规范我市国有划拨私人住宅土地转移及抵押登记和国有划拨土地上拆迁安置房二次转移登记工作的通知》(东自然资〔2021〕212号)中“东莞市村(社区)名称一览表”已明确我市“村改居”社区和“非村改居”社区。建议您向市自然资源局咨询0769-22830807。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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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村改居国有证 [来自:东莞市]:新出的《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对因“村改居”形成的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设的单家独栋式私人住房,其建设、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那请问“非村改居”的国有土地证需要报建参照哪个管理办法? [2026/4/3 16:25:48] >> 详细
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非村改居”的国有土地证报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议您向市自然资源局咨询0769-22830807。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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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层层加码 [来自:东莞市]:小产权房如何才能办理房产证? [2026/4/3 16:25:48] >> 详细
回复:尊敬的市民 :
您好!您咨询的小产权房办证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市政府职能分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不动产确权登记,该问题建议您径向该部门咨询。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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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用iY465 [来自:东莞市]:东莞市万科时富金色家园(也叫东莞市时富花园二期二区)消防设施依然没有正常投入使用。本人于2024年6月27反馈小区消防设施没有正常投入使用,物业称消防未验收合格,官方回复:该小区已通过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验收,于2023年1月5日取得“特殊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东建消验字〔2023]第0005号),相关信息可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查询。本人于2024年7月04再次反馈小区消防设施没有正常投入使用,官方回复:工作人员发现消防自动报警系统存在故障和应急灯损坏等问题,已责令物业管理公司协调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大队监督员要求该场所负责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设施、器材保持完整有效。距离上一次反馈(2024年7月)至今已经有1年9个月,该小区的消防设施依然没有正常投入使用,火灾显示盘显示故障持续增多,并未看见物业整改。请相关部门跟进处理,维护业主公共安全。 [2026/4/3 16:25:48] >> 详细
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
经了解,业主此前反映的时富金色家园二期消防系统问题发生在镇住建验收后,移交给物业公司前。消防部门接到投诉后介入处理,开发商于2024年8月已完成整改,并经消防部门复检,后移交给物业公司管理。现物业服务企业委托专业维保公司东莞市圣安消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每月进行检修,并对新增故障点位及时进行检修处理。
关于您反映万科时富金色家园(时富花园二期二区)在取得消防审验手续后,消防设施长期未正常使用、物业未落实整改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以及《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相关规定,相关问题属于消防救援机构的法定日常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针对该小区消防设施故障未整改、长期无法正常使用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负有监督检查、督促整改、依法查处的法定职责。我单位将把您的问题线索移交至消防救援机构,由其依法跟进处置,切实保障小区业主公共安全。同时也会指导镇街房管所督促物业管理单位落实责任。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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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小姐 [来自:东莞市]:您好!同是东莞,莞城完全属于禁建区,但是否考虑过莞城绝大部分楼龄已超过40年,结构和布局已完全跟不上了,可能没打地基没打桩,层与层之间的台只有不到10公分厚,已完全不符合民房要求,其抗震能力极差!虽然可以装修,但装修的费用已完全可以覆盖过重建的费用,所以能否落实一视同仁,统一可建
[2026/4/3 16:25:48] >> 详细
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经了解,莞城街道自2003年起全面停止农房报建,关于莞城街道能否恢复统一报建问题,建议咨询莞城街道人民政府。
关于老旧房屋安全管理及改造方面。若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或房屋出现较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的,您可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开展鉴定,根据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若房屋属于国有土地上经房屋安全鉴定为C、D级的城市危旧房,可以申请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根据近两年的补助标准,中央补助资金一般是5.5万元左右/套,同时还会匹配少量省补助资金,两项补助资金加起来接近6万元/套,可减轻市民负担。您可向我局进一步了解相关政策(电话:22671711)。目前,我市正在研究出台《东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支持国有土地上的老旧住房自主更新,届时欢迎市民朋友们继续关注、监督,多提宝贵意见,共同推动工作走深走实。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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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征求广大群众意见 [来自:东莞市]:新的《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首层层高调整(6米降为4.5米)的征求意见数据。目前贵局并没有公布首层调整(6米降为4.5米)具体的“赞成票”与“反对票”统计数量。在东莞市住建局发布的《第一次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及相关公告中,只定性说明了“首层限高4.5米”是争议最集中的条款,但并未像立法听证会那样公布“收到X票赞成、Y票反对”的量化统计数据。目前缺乏官方公布的量化数据支撑,立法程序严重违法,请恢复首层层高6米报建。 [2026/4/3 16:25:48] >> 详细
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东府规〔2026〕1号)是对《旧办法》中与上级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政策不一致的个别条款进行修订,并对《旧办法》实施过程中各方共识度较高的问题以及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梳理论证、研究吸纳,经过多轮修改完善,并且符合《东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东府〔2024〕19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关于“农村宅基地地上房屋层高和建筑面积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作出限定”的规定,我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对于农房建设层高作出详细规定。《办法》规定首层≤4.5米,其余层≤4.0米的上限标准,已能充分保障村民居住空间品质。横向对比省内周边城市,该标准已高于全省大部分村镇,如:珠海(首层≤3.9米,其余层≤3.3米)、中山(首层≤4.5米,其余≤3.5米)。同时,该规定旨在防范因首层过高而擅自加建夹层所带来的安全隐患,是保障村民居住安全的重要举措。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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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门弟子 [来自:东莞市]:《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中,请问对“退让空间”的定义、测量标准、审批程序、争议解决等关键内容进行说明,导致村民和基层执行部门对“退让空间如何界定”“是否允许首层全部退让、架空停车,不折算面积”等问题产生困惑。怎么退让操作流程不明确:未明确退让空间的申请材料、审批时限及如何退让的措施,可能引发执行混乱。例如:1、如何界定“主动退让”与“被动留空”?2、退让空间是否需符合特定比例或功能要求?3、多户联建时退让空间如何分摊。请告知怎么退让 [2026/4/3 16:25:48] >> 详细
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东府规〔2026〕1号)以刚性管控农房建筑面积为主,弹性管控建筑层数为辅,群众单户建设或联户建设主动退让,在其农房保障权益上限内,灵活调整农房的占地面积和层数,以150平方米的宅基地为例,该宅基地的总建筑面积上限为600平方米,可以是4层、每层150平方米,也可以是5层、每层120平方米,也可以是6层、每层100平方米。鼓励主动退让首层及以上楼层用于停车设施,不倡导农房建设架空层旨在防范因首层结构安全性不足所带来的安全隐患,是保障村民居住安全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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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出台文件 [来自:东莞市]:东莞市住建局官网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 (修订)(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1月8日至2026年1月16日。请问第二次征求意见的结果共收到意见多少条,不采纳多少条?怎么都没有公布结果就直接出台新政策了? [2026/4/3 16:25:47] >> 详细
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东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东府〔2024〕199号)第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起草单位应当研究处理。采纳情况要积极运用门户网站、移动客户端、微信公众号、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短信、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进行反馈。”《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修订)》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的采纳情况,已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答复相应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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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JH [来自:东莞市]:去年的购房补贴什么时候发? [2026/4/3 16:25:47] >> 详细
回复:尊敬的市民 :
您好!您咨询的购房补贴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通过2025年第四季度购房补贴审核的申请人名单,将于2026年4月30日前在所购房屋属地镇街(园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属地政府于6月30日前分批次将补贴发放到购房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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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用WGMIO [来自:东莞市]:昨天看到出台了最新报建文件,什么时候可以报建民房,还有之前关于无证,户主过世的特殊报建有讨论文件,怎么最新报建政策完全没有提及? [2026/4/3 16:25:47] >> 详细
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新版《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东府规〔2026〕1号)已于2026年3月24日正式出台,农房建设审批系统已同步恢复申报功能。市民可登录“东莞政务服务网”网站-“特色创新”栏目-“特色服务”选项-“农民安居房审批管理”选项,查看农房建设审批、农房报建办事指南,市民可自查申报条件是否满足《新办法》相关要求进行申报。
关于“无证报建”,根据《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规定“已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是申请建房的条件之一。无土地证的宅基地申请报建需先补办宅基地证,市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可根据《办法》相关审批程序进行农房建设申报,经村(社区)审查公示,并由镇街各职能部门联审通过后方可建设。补办宅基地证相关事宜建议咨询市农业农村局0769-22830865。关于户主过世的特殊情况,需要先向属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取得宅基地不动产权证后可申请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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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证 [来自:东莞市]:我在凤岗万科四季花城和凤凰台的房子从交付以来从没入住,长期空置物业缺找我收全额物业费,是否合理,有没有物业费减免,请相关部门告知,谢谢! [2026/4/3 16:25:47] >> 详细
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费收取以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核心依据,您房屋已交付,物业已提供公共区域安保、保洁、设施维保等基础服务,按合同约定收取全额物业费,符合现行法规,目前,我市未收到国家、省减免空置物业管理费的相关政策文件。下来我局将继续关注国家和省的政策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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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房报建 [来自:东莞市]:新的民房报建政策,首层及以上楼层主动退让用于院落、绿地、停车设施等的,在总建筑面积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建筑层数限制放宽至不超过6层。
请问首层设计停车用,首层不住人,请问首层计算建筑面积? [2026/4/3 16:25:47] >> 详细
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关于首层设置架空层是否计算建筑面积问题,需根据您具体建筑设计方案图进行判断,建议咨询属地规划部门进行核算。
关于首层设置问题。《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东府规〔2026〕1号)鼓励主动退让首层及以上楼层用于停车设施,但不倡导农房建设架空层,旨在防范因首层结构安全性不足所带来的安全隐患,保障村民居住安全。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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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建区的依据 [来自:东莞市]:新的《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规定,东莞全市范围内将划定禁建区、限建区、可建区,对农房建设实行分类管理。请问上位法有哪份依据规定允许划定 禁建区或者限建区?都是东莞市的民房为什么要搞不平等对待?一些是禁建,一些是可建? [2026/4/3 16:25:47] >> 详细
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为充分发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引领和调控作用,科学合理布局城乡用地,合理配置城镇发展空间与农村发展空间资源,构建规范有序的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秩序,《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东府规〔2026〕1号)第九条规定“各镇街应当划定辖区农房禁建区、限建区和可建区,向市自然资源局备案划定内容后,由镇街对外公示。”根据部门职能分工,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镇街划定农房禁建区、限建区和可建区。关于划定禁建区、限建区、可建区相关问题,建议咨询市自然资源局。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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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业主 [来自:东莞市]:目前东莞(特别是南城区)有不少旧的房子.(60/70年代建的)建的时候无土地证等这个概念,现这些房子也不给确权。更不发土地证。但现今无土地证不能报建,这是个很大矛盾。合法的房子,什么证都不发也不确权,我们也要改变居住环境啊,希望政府根据镇街有关部门丈量过的旧房子给予报建 [2026/4/3 16:25:47] >> 详细
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东府规〔2026〕1号)规定“已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是申请建房的条件之一。未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无法申请农房报建。如您房屋符合补办不动产权证的条件,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可根据《办法》相关审批程序进行农房建设申报,经村(社区)审查公示,并由镇街各职能部门联审通过后方可建设。补办宅基地证相关事宜建议咨询市农业农村局0769-22830865。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