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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先生 [来自:东莞市]:你好,我想反映一下本人是一名残疾人在车间做普工,广东伊斐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从2025年9月1日入职做普工,做了五个月,因为我从2026年1月7日到1月23日期间我1月22日和23日车间经理在微信上说了请假事实了,车间经理已经同意了,我1月24日开始上班了,而且1月26日请假单在上班时候在车间里已经补写请假单了,但是1月26日下午六点下班之前一楼接待室约谈找各种理由说什么先天性心脏病不能熬晚上的加班和经常请假没申请请假程序为由说我公司不符合要求直接被人事部给我一张旷工通知书看到内容写了是从1月7日至1月23日累计旷工15日为由1月26日下午接近6点下班之前直接把我执行辞退了,希望人社局帮忙处理下残疾人被辞退方面,就这样 [2026/3/18 16:41:32] >> 详细
回复:经了解,公司表示投诉人于2026年1月7日至2026年1月23日没有到公司上班也没有请假,公司于2026年1月22日向投诉人发出到岗通知,投诉人于2026年1月22、23日没有回应公司,公司启动旷工3天当自离的程序,投诉人于2026年1月24日到公司上班,公司表示投诉人已离职,并已结清工资给投诉人。经查,投诉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只记录了2025年12月24日、2026年1月22日与公司的聊天记录,并无信息显示2026年1月7日至2026年1月21日期间有联系公司提出请假。若投诉人认为公司存在违法解雇的行为,建议通过劳动争议程序处理。东城仲裁电话076922329738,东城监察电话07692231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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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下班后网络办公时间长 [来自:东莞市]:非上班时间网络办公已成为社会大问题,网络办公没加班费,占用业余时间,严重剥削工薪族,严重降低大家幸福感,降低找对象结婚生育欲望,减少消费意愿,新闻说有人大代表提出整治非上班时间网络办公,希望人社部门根据新社会形势及时更新法律法规,严格排查及执行劳动法,严肃整治非上班时间网络办公。 [2026/3/18 16:41:32] >> 详细
回复: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关心与宝贵建议。您提出“希望人社部门根据新社会形势及时更新法律法规”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我市在此领域不具备立法的权限。对于您反映的诉求,我们将积极向上级反映。
以下是关于加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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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 [来自:东莞市]:本人原是茶山镇教育办公室主任,是一名在编教师,国家干部身份,本人的辞职信是伪造的,伪造的辞职信明确不是辞去在编教师身份的,同时辞职申请表没有本人签名,盖的镇级公章是作废并没有法律效应的公章,请问当时作为主管部门的东莞市人力资源局是怎么审核通过辞职审批的?希望东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要对这件事情负责,2025年本人咨询东莞人社局,人社局告知本人,人社局是备案单位,不是主管单位,但经查《聘用名册表》主管单位一栏是清楚盖着东莞市人力资源局的公章,希望东莞市人社局要倒查此事,而不是逃避相关责任。 2025年3月14日到东莞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查阅档案时,发现伪造的辞售申请书和弄虚作假的辞职申请表,还有虚假的辞职证明书,本人被无故辞退至今本人从来没有见过相关原件,工作至今,茶山镇人民政府还拖欠本人的工资待遇没有发放,当时本人是正职待遇,茶山镇人民政府一分钱也没有承诺对兑,还停掉本人的社保,本人多年患病,需要治病,在治病期间,被违法辞去,希望东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跟进此事件,尽快恢复本人的社保,东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管理科是管理全市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人事与福利的科室,东莞市茶山镇把我从一名教师调任茶山镇商务局,违规将本人从正职降为副职,希望事业单位管理科能够调查此事,还原事实真相,恢复本人的劳动关系与编制。 [2026/3/18 16:41:32] >> 详细
回复: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辞职申请的,须由其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我局依据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结果等材料,依规办理岗位聘用备案手续。如您对辞职办理的具体流程、所需材料等事项仍有疑问,建议您向原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咨询,也可致电我局咨询,联系人:王先生,联系电话:22836682。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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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来自:东莞市]:本人原是事来单位干部,从2025年3月14日到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查阅本人的档案,刚开始找不到相关辞职的档案,后来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帮忙催促东莞市教育局归还档案,至今一年过去了,辞职相关原件还没有归档,辞职信标注着是复印件复印,其它的辞职申请表和辞职证书时都是原件复印的,本人咨询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为什么辞职信是复印件复印,原件去了哪里?至今得不到合理的答复,请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继续完善本人的档案资料,并协助本人对辞职信进行第三方司法笔迹鉴定。 [2026/3/18 16:41:32] >> 详细
回复: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您人事档案中相关材料,由档案原保管单位负责移交归档。针对您提出的《辞职申请书》原件归档问题,我中心已多次与东莞市教育局沟通对接。目前,市教育局已将您的《辞职申请书》复印件补充归入您的人事档案,复印件上已注明 “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并加盖公章,原件由市教育局按规定留存保管。
根据《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第三十五条:归档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证书、证件等特殊情况需用复印件存档的,必须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材料制作单位公章或干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您档案中已归档的《辞职申请书》复印件,符合上述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如您仍有将《辞职申请书》原件归入人事档案的需求,建议您向档案材料原保管单位东莞市教育局提出相关申请。
如后续还有其他档案方面的疑问,欢迎再次与东莞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人才服务科联系,联系方式:0769-22835823。感谢您对人才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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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用xKCDB [来自:东莞市]:我对处理结果非常不满意。?东莞茶山镇社保局告知我,单位同意补缴社保,但要我个人承担一万多元滞纳金。根据法律,滞纳金应由单位全额承担,不应由我支付。社保局不依法督促单位,反而转达这种不合理要求,明显偏袒川拓电子厂。?茶山劳动监察工作人员电话态度恶劣,8分钟通话我几乎插不上嘴,也偏向企业。 [2026/3/18 16:41:32] >> 详细
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收到您反映的情况后,工作人员到东莞市川拓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拓公司”)进行协调,经多次协调,川拓公司不同意为您补缴社保。您反映川拓公司未为您办理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的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登记,鉴于该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投诉时间超出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查处期限,我分局不再查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分局不再查处,不存在监督不到位的情况。工作人员于3月9日15:25致电您并解释法律法规,建议您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您可向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电话0769-86404118和省公共法律服务热线12348咨询。如有疑问,请联系茶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联系电话:0769-82210380。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承办单位: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茶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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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威 [来自:东莞市]:我对处理结果非常不满意。?东城劳动监察工作人员电话态度恶劣,通话我几乎插不上嘴,也偏向企业。 [2026/3/18 16:41:32] >> 详细
回复:东城人社分局一直以来高度重视窗口服务质量,多年来力求向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和人性化的人社服务体验。在东城经营主体及参保人次名列全市前列的情况下,为了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分局除了要求窗口人员严格执行省、市相关政务服务规定外,还结合实际,制定了《东城人社分局服务窗口管理办法》,并将窗口人员的服务情况、被投诉举报情况作为年度考核员工的重要指标之一。
分局的窗口服务管理办法,对窗口人员行为规范、工作规范都做了明确规定。例如:行为规范方面,要求亮身份、正仪表,尤其突出服务热情,办事严谨等特色,要求工作人员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做到微笑多一点、话语亲一点、办事勤一点、效率高一点;对依法依规不能满足的服务要求,要求耐心向群众解释说明;工作规范方面,更是突出了“三提前,四告知,不推诿、不积压,不出错,灵活多样”等特色(具体内容:一是服务准备“三提前”:提前检查好信息系统或硬件设施;提前准备好业务凭证和相关印章;提前到达岗位进入工作姿态。二是服务咨询“四告知”:告知所提申请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告知办理相关业务的路径,告知办理业务的时限,并指导服务对象填写有关业务凭证。三是服务受理“不推诿”:对服务对象符合规定的需要即时受理,对手续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做好政策解释说明,不以任何借口推诿、搪塞服务对象。四是服务办理“不积压”:在业务受理、初审、复核、办结各环节,按岗位职责和时限要求及时办理。对距离较远、往返困难及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服务对象,应按“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开辟绿色通道,实行点对点服务、重点服务和一条龙服务。五是服务结果“不出错”:严格执行业务规程和标准,层层复核把关,力争每个环节不出差错;加强业务稽核,利用信息系统记录各业务环节的办理过程,发现有错及时改正。六是服务方式灵活多样:各窗口单位普遍实行首问负责制、全程代理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今后,我们将继续严格按照省、市要求,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态度,夯实队伍建设,强化监督管理,创新服务方式,努力打造一支更加贴心、耐心、细心的人社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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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来自:东莞市]:东莞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相关法规,社会保险部门有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稽查之职,为什么现在税务征收了社会保险稽核还有时效限制?东莞市到底有没有社会保险稽核部门,负责人是谁?滞纳金是谁收取的?问了几回都没有人理睬 [2026/3/18 16:41:32] >> 详细
回复:按《立法法》第九十九条“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行政法规,《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为部门规章),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核查过程中,参照法律效力更高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理。为妥善解决矛盾,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由用人单位提供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相关材料申请办理补缴。按《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社会保险费补缴过程中需缴纳相应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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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钱也没有承诺对兑 [来自:东莞市]:0769-22312338是东莞城区人社局的电话号码吗?都没有打通过,永远占线 [2026/3/18 16:41:31] >> 详细
回复:您好!因分局业务繁忙,导致电话经常占线,请谅解!市民如有事项咨询或反映,可留言您的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联系您。感谢您提出的建议。东城人社分局的咨询电话22312308、22312338、22312310、22464650、22312381均可接入分局总机,分机号1为保险关系股、2为社保待遇股、3为信访,市民可根据相关业务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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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De3uZ1 [来自:东莞市]:本人原为渤海银行东莞分行员工,在2026年1月7日正式提出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50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提出离职”这件事项是劳动者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法律效力,即离职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无需用人单位批准,到时间就劳动合同就解除,并且应该给离职证明。在提交离职之后到现在的2个月多里,渤海银行以业务要交接、领导要签名、流程要时间等各种理由拖延着离职流程的推进,也不出离职证明。问进度就说在办理,要证明就说给不了,问具体时间就说不知道。和他们*****律规定他们觉得你在搞笑,法律哪有自己内部的流程重要?在这个过程中,我发了《催告函》让内部尽快走流程,所有人都当作没看见。去南城人社局举报用人单位违法事项,人社局一直觉得这算纠纷,让我们自己去调解(要是能靠调解解决我就不用走到举报投诉这一步了)。好不容易受理了,面对这么简单和清晰的一件事情,人社局迟迟也不进行调查,打电话咨询就说忙、事情多,最后给一句要不你去申请劳动仲裁吧。我实在搞不懂,我就要一份离职证明,用人单位觉得拖你2个多月不给是合理的,人社局觉得让你在此基础上再花费2、3个月的时间去申请劳动仲裁也是合理的。在这个过程中,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的行为,所有人也当作不知道、没看见,也不会有任何形式的处罚。到最后不知道要花几个月时间,浪费多少精力,才能拿回本来就属于自己的离职证明。试问,《劳动合同法》是否只是束之高阁的摆设,而职工合法权益又应该如何保障? [2026/3/18 16:41:31] >> 详细
回复:经查,市民于2026年3月2日向南城人社分局提交《投诉登记表》,反映其已与渤海银行东莞分行解除劳动关系,投诉要求渤海银行东莞分行向其提供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目前分局已立案,该案件尚在调查处理当中。如有疑问,可联系南城人社分局执法股、电话0769-22900025,了解进度。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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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离群众 [来自:东莞市]:多次去东城人社和南城人社劳动监察大队,反馈问题都没有人接待也不回应,还说劳动监察大队和仲裁院不是同个单位的,请问劳动监察大队和仲裁院难道不是人社局下属部门吗? [2026/3/18 16:41:31] >> 详细
回复:经东城人社分局、南城人社分局工作人员多次联系后,未能与市民取得联系,无法核实具体投诉事项。反映人需进一步处理,可与分局联系:东城人社信访电话:076922464650-3;南城人社分局联系电话22901945,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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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 [来自:东莞市]:东莞市的社保卡是何时启用的?为何换了几代社保卡,都是换汤不换药,在外省根本就无法使用,社保那么多漏缴不缴问题不解决,还要求个人自己另外再交养老金,养老待遇科和保险科的领导到底有没有认真做工? [2026/3/18 16:41:31] >> 详细
回复:东莞市于2012年7月开始发行全国统一的第二代社保卡,具有社保功能和金融功能;2020年12月我市对社保卡进行迭代升级,发行全国统一的第三代社保卡。目前我市最新版式的社保卡功能已覆盖全市的政务服务、医疗服务、资金补贴发放、公共场所认证、公共交通出行、生活消费等民生领域,更在2025年初,率先在全省实现全国交通一卡通功能。文旅体验方面,也可享受海南等省市的旅游观光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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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人理睬 [来自:东莞市]:保险关系科和社保卡科有固定电话的吗?打12345热线从来就没有成功过,都没有人处理问题,说会回电话也没有见回,0769-22232392到底是哪个部门的电话呢 [2026/3/18 16:41:31] >> 详细
回复:群众如需了解社保卡办理等相关情况,可拨打0769-33218502咨询,电话接听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如需了解保险关系等相关情况,可拨打0769-22330733咨询,电话接听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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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暗之光 [来自:东莞市]:人社建字(2017)105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7)及《社保法》等。社保追缴不受2年时效限制。行政处罚才2年时效。为什么混淆法律不作为、法律规定、社保费免除或减让、使社保基金损失,就是违法、包庇,不履职、就是共同犯罪,社保法第86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欠缴单位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补足,改正。《社会保险经办条例》53条,给社保基金,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社保经办机构及工作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以记大过处分。为什么虎门社保经办人员不给我做审核、核定、托收单,这是违法的,上期税务阳光热线,税务电话我需要社保核定托收单、查处。稽核。这使国家社保基金损失,国家信访局,国务院督查,中央社会工作部,必须要国家机构督办处理吗,广东省的追缴社保文件,粤人社规2023)18号、粤府1999)71号、粤人社发(2013)189号,粤人社发(2011)237号。程序空转渎职,民主的社会,法律终身追责制 [2026/3/18 16:41:31] >> 详细
回复:按《立法法》第九十九条“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行政法规,《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为部门规章),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核查过程中,参照法律效力更高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理。为妥善解决矛盾,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由用人单位提供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相关材料申请办理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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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台 [来自:东莞市]:每次对东莞人社的投诉都会转给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大队回复基本都用万能二十条不了了之,这样其他部门的职能何在? [2026/3/18 16:41:31] >> 详细
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你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因此,对于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保登记的违法行为,若超过2年查处时效的,人社部门依法不再查处。关于相关补缴诉求,员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的方式处理,若双方协商一致的,可由用人单位向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部门申报补缴。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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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城人 [来自:东莞市]:本人前几年投诉东莞人社从来没有投满意,但是人社局却自制表格写我非常满意上报上级部门,事后还鼓吹办事得利,一直隐瞒不告诉我真相,要求道歉也不当面道歉,这样好像不对吧? [2026/3/18 16:41:31] >> 详细
回复:因未能与您取得联系,无法核实具体投诉事项。如需咨询或反映相关诉求,可拨打我局信访电话:0769-22012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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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泪血告 [来自:东莞市]:东莞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人社局根据万能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不予受理两年前的未足额缴纳社保投诉。?关于时间问题:?1、《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未对征收社会保险费作出时限限制。?2、社建字〔2017〕10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养老保险追诉期答复》提到“《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均未对清缴企业欠费问题设置追诉期。”以及“经办机构接到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第一款2年的追诉期投诉后,一般也按程序进行受理。对能够提供佐证材料的,尽量满足参保者诉求,予以解决。”?3、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界定,社会保险费属于行政征收范畴,其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行政处罚的性质并不相同,故追缴社会保险费并不适用行政处罚相关追诉时效的规定。?关于职责问题:?1、《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进行稽核。?2、《广东省社会保险费税务征收实施办法》规定,实行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后2000年起,参保单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负责追收。?3、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修改<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解读》,修改后的《条例》删去原第??三条第(?)项中的“和申报缴费数额”,即??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情况是??资源社会保障?政部?依法实施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之?。??资源社会保障?政部??权处理社会保险申报、缴费违法?为,而其拥有的职责就是对社保费的核定。?可见,相关文件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社保的行为,明确了稽核和追收机构。?现实情况是,社保经办机构不予受理,这是不是明知违法而不作为。根据2025年12月30日东莞四部门共同发布的通知《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后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规定了人社部门职责第4条“负责办理2023年12月(不含当月)前未办理参保登记、未申报缴费工资、缴费工资申报不实的社会保险费补缴事项。”这是一纸空文,给上级部门作秀的吗? [2026/3/18 16:41:31] >> 详细
回复:按《立法法》第九十九条“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行政法规,《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为部门规章),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核查过程中,参照法律效力更高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理。为妥善解决矛盾,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由用人单位提供相关材料申请办理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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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东莞人 [来自:东莞市]:公司2008年-2019年期间未按工资实际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现公司不配合补缴基数,本人离职已超过两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寮步分局回复: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予受理,请寮步分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谢谢!1.根据2025年12月30日东莞四部门共同发布的通知《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后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344号建议的答复:对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一般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进行追缴和处罚,而地方经办机构追缴历史欠费并未限定追诉期。为维护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强化征缴清欠工作,经办机构接到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两年的追诉期投诉后,一般也按程序进行受理。对能够提供佐证材料的,尽量满足参保者诉求,予以解决,以减少企业职工临近退休时要求企业足额补缴欠费的问题发生。 [2026/3/18 16:41:31] >> 详细
回复:按《立法法》第九十九条“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行政法规,《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为部门规章),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核查过程中,参照法律效力更高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理。为妥善解决矛盾,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由用人单位提供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相关材料申请办理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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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星开 [来自:东莞市]:看看在东莞追缴社保的这些农民工,被你们万能的劳动监察条例第20条玩弄于股掌之中。宪法第5条/41条/立法法第99条,劳动法第72条,社会保险法在东莞这里,就是废纸。看看东莞这些企业,还有多少不买社保不买公积金的?但凡你们有点作为,都不会有那么多**遗留问题。农民工付出了劳动,最后连最基本的退休待遇都没有。看看那些追缴社保的留言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吧,至今我追缴社保几个月了,都不依法处理。 [2026/3/18 16:41:31] >> 详细
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你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因此,对于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保登记的违法行为,若超过2年查处时效的,人社部门依法不再查处。关于相关补缴诉求,员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的方式处理,若双方协商一致的,可由用人单位向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部门申报补缴。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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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追缴 [来自:东莞市]:本人于2012年11月至2014年5月期间在永泰电子(东莞)有限公司工作,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职期间,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投诉人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投诉人查询个人社保缴费记录,上述期间确无养老、失业保险缴费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税务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58号)相关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属于行政征收范畴,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保缴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当依法补缴并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欠费追缴不受劳动保障监察2年行政处罚时效限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东莞市财政局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分行 东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历史欠费、应参保未参保补缴等情形,由人社部门负责参保缴费信息核定,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追缴。被投诉单位未依法为投诉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严重侵害投诉人合法社保权益。现特向贵部门提出投诉,恳请依法受理、核查、核定,并责令单位足额补缴上述期间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滞纳金。 [2026/3/18 16:41:30] >> 详细
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你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因此,对于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保登记的违法行为,若超过2年查处时效的,人社部门依法不再查处。关于相关补缴诉求,员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的方式处理,若双方协商一致的,可由用人单位向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部门申报补缴。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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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敢相信 [来自:东莞市]:本人多次到访政务大厅,发现人社专席窗口很难找到人,到底东莞社保和劳动监察大队有没有认真履行稽核义务,和公积金、银行又没有对接和数据共享,所以企业不交社保,东莞市人社局就不会掌握数据,也不会帮我们追缴, [2026/3/18 16:41:30] >> 详细
回复:因未能与您取得联系,无法核实具体投诉事项。目前,我市人社业务均已进驻市镇政务服务中心,如需办理相关业务,可预约前往相关窗口办理。感谢您的反馈和支持,祝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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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 [来自:东莞市]:公司未按实际基数缴纳社会保险,公司不配合补缴,适不适用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超过两年不予受理?这也是广大外来工关心的问题,请直接回复,不要走形式,谢谢!阳光问政,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2026/3/18 16:41:30] >> 详细
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你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因此,对于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保登记的违法行为,若超过2年查处时效的,人社部门依法不再查处。关于相关补缴诉求,员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的方式处理,若双方协商一致的,可由用人单位向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部门申报补缴。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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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对群众 [来自:东莞市]:东莞市节日返岗就业难,请问人社局是打算怎么保障新莞人的利益,五险一金全部能落实到位? [2026/3/18 16:41:30] >> 详细
回复:我局节后积极组织开展跨省劳务协作招聘会,高频举办“春风行动”现场招聘会、“百万英才汇南粤”春季大型综合招聘会。2月26日(大年初十),在虎门高铁站举办“春风送岗促就业 真情相助暖民心”启动仪式,组织40多家企业现场招聘,同步开展直播带岗。第一季度期间,以2026年就业援助月、“春风送岗促就业 真情相助解民忧”公共就业服务活动、“南粤春暖·巾帼护航”就业援助季暨女性就业服务活动为主题组织各镇街(园区)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日活动327场,提供岗位约3万个。通过“线上+线下”双渠道联动等方式,集中发布优质岗位、强化职业指导、优化用工匹配,为基层群众提供免费的求职登记、岗位推介、政策咨询等“一站式”服务。如后续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再次与东莞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就业创业服务科联系,联系方式:0769-22206617。如市民就业过程中,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向我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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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嘉 [来自:东莞市]:东莞市12345热线人社专席喜欢拦截老百姓的工单,此类情况已经愈演愈烈,回复都是万能二十条,如果再不根治,只有引起民愤。 [2026/3/18 16:41:30] >> 详细
回复:市民您好!您反映“东莞市12345热线人社专席喜欢拦截老百姓的工单”问题,因12345热线业务统一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中心管理,我们已将您反映的问题反馈至热线中心,同时建议您直接向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中心反映,以便及时跟进。感谢您对我市人社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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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欣莞人 [来自:东莞市]:人社局对于我的个人资料私自泄露给总工会一直没有一个说法,我当时已经说明我的材料是要保密,我当地社保局也要求发函才可以给,你们一句道歉都没有,那么多年我的社保问题你们一直踢皮球不解决,有没有一点公德心? [2026/3/18 16:41:30] >> 详细
回复:尊敬的市民朋友,您好!经了解,您曾于2024年8月27日向东莞市总工会提出12345工单诉求,内容涉及劳动者五险一金和权益。8月30日东莞市总工会通过东城街道工会向东城人社、医保分局发函,要求我分局协助提供市民医疗补缴及医疗保险转出成立的佐证材料用于调查事件,我分局按流程提供用于工作交流的材料协助调查,但并未授权对用于内部工作交流的材料进行公开。对于市总工会在回复群众时公开用于内部工作交流材料的行为,我分局保留追究的权利。如您仍有疑问,可与我分局联系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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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暖 [来自:东莞市]:人社局通过公开招聘和招录了那么多事业单位人员和公务员都没有好好利用去做工,又自聘了一大批政府雇员和临聘人员,还出现要和镇街混岗使用人员的情况,不能这样浪费财政资金啊 [2026/3/18 16:41:30] >> 详细
回复: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严格按照剩余编制(指标)数量和规定程序开展招聘工作,不存在“自聘了一大批政府雇员和临聘人员”的情况,也不存在“和镇街混岗使用人员”的情况。因暂未与您取得联系,无法核实具体投诉事项,如有疑问,欢迎致电市人社局人事科咨询,电话22203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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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小哥 [来自:东莞市]:改善东莞人才政策和就业环境的根本还是东莞人社要提升自身的服务态度和质量,不能得过且过,东莞市人社部门和保险关系部门负责人应该建立评价和扣分机制 [2026/3/18 16:41:30] >> 详细
回复:您好!感谢您的宝贵意见,您提出的提升人社服务品质及优化评价机制的建议,我们高度重视。人社部门坚持以人才需求为核心,牢固树立服务人才、保障人才的工作导向,始终视人才为珍宝。下来,人社部门将持续优化服务流程,加强人才政策服务队伍业务培训,提升服务效能,致力以更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不断提升各类人才在莞发展的获得感、幸福感与归属感。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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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袁生 [来自:东莞市]:2024年毕业的,现在想在东城找工作,想问东莞现在对于毕业生工作,有什么福利? [2026/3/18 16:40:32] >> 详细
回复:市民可线上通过“粤就业”、“就莞用”微信小程序进行求职。也可以线上电脑网页端登录“广东公共求职招聘服务平台”进行求职。线下可以前往东莞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莞用”零工市场进行现场求职;如需进一步服务,可致市职业介绍中心电话:0769-22699980咨询。
每月10号左右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均在“东莞就业人才服务”微信公众号发布本月各镇街(园区)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日活动的安排表,活动分为线上和线下两种形式。一方面,求职者可以选择电话咨询所在镇街(园区)人社分局或前往现场了解具体企业招聘岗位信息。另一方面,求职者可搜索各镇街(园区)展示的活动平台,查询当月发布的企业招聘岗位信息。除此之外,求职者还可以搜索进入“莞就业”微信小程序,查看企业的岗位招聘信息情况。如后续还有其他疑问,欢迎与东莞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就业创业服务科联系,联系方式:0769-22206617。感谢您对就业创业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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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生 [来自:东莞市]:今年电子信息工程专业的毕业生,想到东城工作,咨询有没有招聘会或在哪些平台可以看到招聘信息? [2026/3/18 16:40:31] >> 详细
回复:市民可线上通过“粤就业”、“就莞用”微信小程序进行求职。也可以线上电脑网页端登录“广东公共求职招聘服务平台”进行求职。线下可以前往东莞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莞用”零工市场进行现场求职;如需进一步服务,可致市职业介绍中心电话:0769-22699980咨询。
每月10号左右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均在“东莞就业人才服务”微信公众号发布本月各镇街(园区)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日活动的安排表,活动分为线上和线下两种形式。一方面,求职者可以选择电话咨询所在镇街(园区)人社分局或前往现场了解具体企业招聘岗位信息。另一方面,求职者可搜索各镇街(园区)展示的活动平台,查询当月发布的企业招聘岗位信息。除此之外,求职者还可以搜索进入“莞就业”微信小程序,查看企业的岗位招聘信息情况。如后续还有其他疑问,欢迎与东莞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就业创业服务科联系,联系方式:0769-22206617。感谢您对就业创业工作的关注与支持。